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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公益捐赠,发展国家高等航运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公益捐赠,发展国家高等航运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八)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捐赠双方就捐赠行为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填写捐赠登记表(书面表格形式或网络在线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网银支付)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客座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2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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