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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大学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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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贸大学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干部挂职锻炼是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现、考察和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方式。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的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锻炼的渠道,为优秀年轻干部搭建更加有效的锻炼平台,规范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经学校党委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际出发选派挂职干部,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干部挂职的岗位

  (一)校内干部在校内挂职的岗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接受单位或部门的需求和培养条件提出,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挂职岗位一般为单位或机关职能部门的党政副职岗位。

  (二)校内干部到校外挂职的岗位,一般由上级或有关区县、单位党组织提供,或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委托上级或有关接受单位的党组织提供。

  (三)校外干部在我校挂职的岗位,一般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派出方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提供。

  三、挂职干部人选条件

  (一)校内挂职

  1.校内挂职干部应是在现职岗位上思想政治、道德品格、能力素质等各方面表现优秀、具有党政干部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干部。

  2.校内挂职干部一般应具有在正科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校内挂职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二)校外挂职

  1.接收方提出需求的,按照挂职接收方的要求提出。

  2.学校委托上级或有关接受单位的党组织提供的,由党委组织部参照校内挂职条件提出。

  (三)校外干部在我校挂职的条件,由派出方提出。

  四、挂职干部人选及岗位的确定程序

  (一)校内挂职

  1.挂职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二级党组织可向学校推荐,学校也可以会议推荐、访谈推荐、学校领导推荐和组织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定向或非定向推荐。

  2.在推荐的基础上,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根据挂职岗位、挂职条件和推荐情况,酝酿提出挂职干部人选及其挂职岗位的方案。书记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书记、党员校长、副书记、组织部长。

  3.酝酿过程中一般应征求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的意见及本人的意愿。

  4.鼓励挂职干部跨单位或部门挂职。接收单位、部门在同一时间一般只能接收一名挂职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由学校党委从严把握。

  5.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6.学校党委组织部发文通知,并与挂职干部谈话提出要求。

  (二)校外挂职

  校内干部到校外挂职的人选,按照挂职单位的要求进行选派,选派程序参照校内挂职干部的选派程序执行。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干部至校外进行业务挂职,可由学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决定。

  (三)校外干部在校内挂职的,由派出方确定人选,学校安排岗位。

  五、挂职干部的管理

  (一)学校党委对校内外挂职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校及接收单位或部门的党政领导对挂职干部负有领导、培养、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挂职干部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并派专人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其履行职责。

  (二)校内挂职干部在校内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后,除另有任用外,一般回派出单位或部门工作。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挂职单位或部门。挂职干部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参照处级干部教学、科研工作量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内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的时间由接收单位确定,校外挂职干部来校内挂职锻炼的时间由派出单位确定。

  (三)干部在校内挂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校内干部选派到校外挂职的,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校内财政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待遇保持不变,人事处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六、挂职干部的教育培训

  (一)干部在校内挂职期间,可由学校安排到学校党校或上级党校参加短期培训,一般不安排长期培训或进修;

  (二)干部在校内挂职期间,还应参加学校两级中心组的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七、挂职干部的考核和鉴定

  (一)校内干部在校内外挂职期间,如逢年度岗位考核,一般由派出单位或部门实施考核,派出单位或部门应在考核时征求接受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挂职满三个月以上的,参加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过程,有关考核信息由党委组织部提供给派出单位或部门参考,不列入处级干部考核统计。

  (二)校内干部在校内挂职结束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对挂职期间的政治思想、党性修养、工作表现、体会收获和不足之处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挂职干部鉴定表”,接收单位党组织应经考核讨论在“挂职干部鉴定表”上提出鉴定意见,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挂职干部工作档案。挂职干部如有任用,作为考察材料的一部分,转入干部考察工作档案。

  八、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z对外贸易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办法》(沪贸党组字〔201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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