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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松一中请假制度规定

日期:2019-09-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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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松一中请假制度规定

  一、国家婚、产、丧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市政府[1990]第36号、市政府[1996]第34号令、教人[1992]8号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规定如下。

  1、关于婚假的规定

  (1)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以申请婚假3天。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可以请婚假10天。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路程假。

  (4)婚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5)享受婚假,一般是从领取结婚证后算起;特别需要调整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以一年为期,过期作自动放弃。

  2、关于产假的规定

  (1)单胎顺产,享假期90天(其中预产期假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晚育(女24足岁以上),增加30天。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3个月以内享30天;妊娠3—7个月享45天。

  (5)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享假3天。

  (6)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关于丧假的规定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有法定丧假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同样有法定丧假3天。

  (3)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路程假。

  (4)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二、学校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

  1、请假程序

  到教研组长(行政组长)或师资处领取请假条→填写请假条→教研组长(或行政组长)签名→教学处(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师资处备案存档。

  2、审批权限

  (1)请假1-5天由教学处(职能部门)审批。

  (2)请假5天以上由校长(分管校长)审批。

  3、具体要求

  (1)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附上医院证明(病假7天以上需二级医院),事假必须写清事由。

  (2)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再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不能到校续假者,可以用其它方式,提出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单。

  (3)有特殊情况或突发疾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填请假条。

  (4)请假未到期而提前上班者,必须到师资处销假更改请假时间。

  (5)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若国家关于婚、产、丧假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关要求以国家新颁布规定为准。

  江松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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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贸易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贸易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学秩序,现对在校学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学习或提前离校,应由家长事先与班主任联系,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班主任初审后,报学生处批准(一般不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学生生病,住校生先到校卫生室就诊,校医开出就诊证明,交学生处审批。非住校生生病,由学生家长向班主任联系请假,假后当天或第二天凭相应证明到学生处补办病假手续。

  3.病假2天以内由学生处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

  4.学生因公外出由学校职能部门出具证明。

  5.请假手续不完备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6.学习委员把考勤单于当日下午5:30之前送到教务处,未及时送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3:波扬民办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波扬民办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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