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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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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为加强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实施。中心设主任一人。

  二、岗位设置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年度进行调整,每年年底由各用人单位向中心申报下年度所需岗位数。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3.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予发放酬金。

  三、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工作类型主要包括劳务型和助理型。其中,劳务型主要有:学生宿舍卫生、教学楼卫生、校园卫生的清理等,助理型主要有:办公室助理、辅导员助理、信息员、编辑助理、图书管理助理、保卫值班员、播音员等。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则及条件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困难学生,需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非困难学生方可上岗(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播音员、广播台机务等);

  3.同等条件下,孤儿或父母均下岗家庭的学生优先;

  4.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守合同、讲信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学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上学年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五、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1.由中心公布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应聘学生到中心报名,领取由中心加盖印章后的“勤工助学推荐表”,并持“推荐表”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3.应聘学生如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章,学生将签章后的“推荐表”交中心后,中心通知其上岗时间。原则上,每年3-4月份开始上岗,上岗时间为1年。

  六、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1.工作时间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2.工作考核标准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工作的优、良、中、差等级。

  七、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

  1.酬金标准:

  岗位名称

  工作性质

  工作时间

  酬金标准(元)

  优 良 中 差

  助理型

  岗位用工

  1小时 5 4.5 4 3.5

  临时用工

  1小时 6 5.5 5 4.5

  劳务型

  岗位用工

  1小时 6 5.5 5 4.5

  临时用工

  1小时 6 5.5 5 4.5

  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困难学生,非困难学生的劳动酬金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酬金发放程序

  (1)每月25日,各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核表,交至中心。

  (2)中心对所交考核表进行审核后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酬金发放表交财务处,再由银行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存折。

  八、经费管理

  1.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2.中心根据每月各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合理使用劳务酬金,对勤工助学经费严格管理。

  九、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三峡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三峡大学〔2005〕15号)同时废止。

-- end --

篇2: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学校计划财经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需求表》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常岗申请表》,对接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

  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自尊自重,诚实劳动。违反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固定岗应于开学初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临时岗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安排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薪酬每月3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勤工助学酬劳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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