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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日期:2020-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内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本文简介: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本文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行政管理

沈志强

1101340140

篇2: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马鞍山市,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社会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及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选档缴费制度,缴费标准选定后,一次性缴费且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5个档次。缴费标准今后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省政府补贴和市、区、乡(镇)政府补贴组成。

1、中央、市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补贴65元;

2、省政府给予参保人每人每年20元缴费补贴;

3、区、乡(镇)按参保人缴费额的25%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农村居民参保的,乡(镇)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0%给予缴费补贴,区政府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5%给予缴费补贴,乡(镇)补贴确有困难的,补贴差额由所在区负责补齐。城镇居民参保的,25%的缴费补贴全部由所在区承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每年另给予50元补贴,其补贴资金按缴费补贴渠道解决。

(四)市财政每年按全市参保缴费额15%建立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领取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

(五)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1、上述人员个人不愿缴费的,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各级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补贴。

2、上述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等缴费困难人员,有条件的,鼓励参保缴费,以提高其待遇领取标准,凡选择4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的,除享受各级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补贴外,市、区政府另按400元标准的60%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其中: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的,个人承担缴费额40%,区、乡(镇)政府各承担30%;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个人承担缴费额40%,所在区承担60%。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由于参保人未及时参保等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各级政府缴费补贴。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

参保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簿原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保时,应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户和支出户,市财政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实行统一代扣代缴。

(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办理参保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凭缴费存折到指定银行缴存保险费。参保人缴存的养老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后直接转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应于次月10日前解缴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财政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15%专项资金划入专项资金专户。区、乡(镇)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解缴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户。

(五)市财政每月20日前将应发放的养老待遇资金、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时拨付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三)政府缴费补贴(含政府代缴);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养老金时,根据个人账户组成项目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含领取待遇人员),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迁往外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总额)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五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业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六条

已按原《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通知表,交村(社区)专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村(社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人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以及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死亡人员生前8个月养老金,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不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第十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5%,最高不超过5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根据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市政府拟订,报省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原按《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的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办法,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等工作;区政府负责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部门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和扩面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负责协助重度残疾人的审核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对象的审核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专项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基金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依法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人社部门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人员,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社区)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管员制度,负责为本村(社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及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转移、变更等业务。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同时废止。

—7—

篇3: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本文关键词:报送,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材料

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本文简介:二、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1基本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见图1。缴费单位申请审核发放数据未通过复核发放数据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支付结算代发机构发放图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2申请缴费单位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见表A.1),并附相关

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本文内容:

二、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

1

基本流程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见图1。

缴费单位申请

审核发放数据

未通过

复核发放数据

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

支付结算

代发机构发放

图1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

2

申请

缴费单位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见表A.1),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增或减少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进行社会化发放。

3

核定

3.1

审核和复核缴费单位中已纳入统筹的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正常发放的人员和数据。

3.2

审核和复核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及相关证明资料(陕西省退休职工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转出统筹范围证明等),确定增加(已参保单位中新退休、新退职,新参保单位已退休、已退职人员)或减少(参保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转出统筹范围等)的发放人员和数据。

3.3

审核和复核非因缴费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退休(职)审批延误、待遇计算差错、待遇调整差错等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发数据。

3.4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冬季取暖费、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基本养老金等特殊发放项目,确定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

3.5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相关材料和信息,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异地居住的离休、退休(职)人员,应按要求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见表A.2),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终止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踪或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暂停发放;判刑收监执行、劳教等人员暂停发放;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按原标准发放,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3.6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相关资料和信息,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数据;

3.7

监督指导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代发机构,及时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业务。

4

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

依据核定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按月编制“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5

支付结算及发放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统筹范围内应享受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进行付款结算,通知代发机构按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6

信息系统操作

在“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离休、退休(职)人员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业务和财务操作,打印输出相关表格。

7

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在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级经办机构确定。

8

业务用表

业务用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A

A

A

(规范性附录)

业务用表内容及格式

表A.1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编号:*年*月*日

序号

个人编号

离退休

增减时间

养老保险待

遇增减数额

养老保险待遇增加

养老保险待遇减少

净增(减)

缴费单位经办人:

经办机构审核人:

缴费单位负责人:

经办机构复核人:

表A.2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

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

同志:

您好!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广大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定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对退休(职)老同志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请您持本通知,并同时携带退休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其进行协助认证,在此《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查认证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您随即按此表注明地址寄回。若从寄发此表起三个月内您仍未寄回,我们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您的基本养老金,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祝您晚年幸福,健康长寿!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人:

联系电话:

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退休人员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原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详址

邮政编码

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退休人员

健康状况

健康

良好□

重病

卧床□

不能自理□

其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加盖公章)*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1:

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注2:

此表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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