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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日期:2020-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建筑业,农民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本文简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本本)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本文内容: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示范本本)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

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

元/小时。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6、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地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

元;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A、每月

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

日前支付

元,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并在5日内进行工资结算,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要依法支付应付金额50%—100%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7

篇2: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总则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3职责和权限3.1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3.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4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

3职责和权限

3.1

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3.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4工作内容

4.1

劳动合同的签订

新招聘的各类员工,应聘合格,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类别和年限,依据招聘书和岗位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岗位人员还应签订竞业协议;

管理、技术类岗位员工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应遵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条款中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岗位变动、薪酬变动等,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应在合同文本的附页中记录。

4.3

劳动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内,新招聘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执行期间,员工有违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也可因某些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条款给付公司赔偿。

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或告知方式通知对方。

4.4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如双方均有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

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终止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4.5

工作时限

经理办一般应在应聘合格者正式进入公司30日内组织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主管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5.3

经理办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6要求

6.1

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应聘人员正式进入公司后要及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6.2

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6.3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6.4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7

附则

7.1

本规定所有条款及未尽事宜,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

7.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经理办负责解释。

7.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大陆

(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文简介:(大陸)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之重要規定1.勞動合同定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2.勞動合同基本原則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3.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

(大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本文内容:

(大陸)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之重要規定

1.

勞動合同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

勞動合同基本原則

1.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

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5.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7.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

關事項。

3.

無效之勞動合同

1.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2.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

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5.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6.用人單位依據上述2、4、5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條件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上述5.4、5.5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8.集體合同

1.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3.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MO

20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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