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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质量QR-09-07合格供应商评定细则

日期:2020-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软件质量QR-09-07合格供应商评定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评定,合格,供应商,质量

软件质量QR-09-07合格供应商评定细则 本文简介:质量管理运作体系文件—三级文件记录编号:合格供应商评定细则□售前支持能力1、有无专职售前技术支持人员2、售前技术支持人员专业素养程度3、售前方案的专业化程度4、售前报价是否合理5、商务人员配合程度□供货能力1、是否能按合同条款准时交货2、是否能准确、及时提供相关的供货文档3、是否能准确、及时的报告

软件质量QR-09-07合格供应商评定细则 本文内容:

质量管理运作体系文件—三级文件

记录编号:

售前支持能力

1、有无专职售前技术支持人员

2、售前技术支持人员专业素养程度

3、售前方案的专业化程度

4、售前报价是否合理

5、商务人员配合程度

供货能力

1、是否能按合同条款准时交货

2、是否能准确、及时提供相关的供货文档

3、是否能准确、及时的报告产品的状况

价格及支付条件

1、

报价是否合理

2、付款方式是否有利

商务条款

1、

商务条款是否完善

2、商务条款是否合理

3、是否严格执行商务条款

售后服务能力

1、

备品备件完善程度

2、

是否具备800等电话支持热线

3、

技术人员充足程度

4、

技术人员的技术素养程度

5、服务是否规范及标准

6、项目变更应对能力

7、客戶投诉处理及时性

备注︰得分定义------1分:差

2分:

较差

3分:

合格

4分:

良好

5分:

优秀

QR-09-07合格供应商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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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实施细则,铝合金,名牌产品,型材

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细则》及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定2004年度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1.评价内容: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a)采用

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细则》及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定2004年度广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1.评价内容: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

a)

采用满分1000分的评价办法;

b)

单项积分按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01年加权系数为0.2,2002年加权系数为0.3,2003年加权系数为0.5。

c)

总分的分配办法

市场评价(500分)、质量评价(300分)、效益评价(100分)、发展评价(100分)。四项指标加权系数分别为0.5,0.3,0.1,0.1。知识产权和采标作为附加分,多项累加计分。

2.评分办法

2.1市场评价(500分)

满分500分(其中市场占有率150分、用户满意水平200分、出口创汇水平150分,加权系数分别为0.3,0.4,0.3)

2.1.1市场占有率评分(15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产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

评分依据:产量和销售额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市场占有率得分由产品产量得分(满分为60分,等差为6)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

a)产品产量得分=[60-6(2001年名次-1)]×0.2+[60-6(2002年名次-1)]×0.3+[60-6(2003年名次-1)]×0.5

b)市场销售额得分=[90-9(2001年名次-1)]×0.2+[90-9(2002年名次-1)]×0.3+[90-9(2003年名次-1)]×0.5

c)市场占有率得分=产品产量得分+市场销售额得分

2.1.2用户满意度水平得分(200分)

评分规则:本项得分由单项满意度系数直接获得。

用户满意度得分=200×2001年用户满意度×0.2+200×2002年用户满意度×0.3+200×2003年用户满意度×0.5

2.1.3出口创汇率评分(15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出口量、出口金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没有出口者为0分。

评分依据:出口量和出口金额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求附有效的证明材料。

出口创汇率得分由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满分为60分,等差为6)和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

a)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60-6(2001年名次-1)]×0.2+[60-6(2002年名次-1)]×0.3+[60-6(2003年名次-1)]×0.5

b)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90-9(2001年名次-1)]×0.2+[90-9(2002年名次-1)]×0.3+[90-9(2003年名次-1)]×0.5

c)出口创汇率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

2.2质量评价(300分)

满分为300分,其中实物质量水平210分、质量保证能力90分;实物质量水平加权系数为0.7、质量保证能力加权系数为0.3。

2.2.1实物质量水平评分(210分)

评分规则:实物质量水平由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5237-1993、GB/T5237-2000要求(90分)、化学成分指标(40分)、力学性能指标(40分)、表面质量指标(40分)组成。附:“实物质量加分部分评分办法”

评分依据: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广东省或国家权威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材料作为实物质量指标评分依据。

a)最近3次全省铝型材统一抽检均为合格得90分(合格条件为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一次不合格即为0分。

b)化学成分指标达到先进水平,每项加5分,共8项,满分为40分。

c)力学性能指标达到先进水平,每项加40/3分,共3项,满分为40分。

d)表面质量指标达到先进水平,每项加10分,共4项,满分为40分。

同一年以上4项指标得分相加即为该年实物质量水平得分。

实物质量水平得分=2001年得分×0.2+2002年得分×0.3+2003年得分×0.5

2.2.2质量保证能力评分(90分)

评分规则:企业质量保证体系(30分)、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30分)、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映机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30分)。

评分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实地调查评分;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映机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由省消委会对申报企业申报产品调查汇总后提供的材料作为评分依据。

a)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得分(30分)

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质量管

理体系

(15分)

1.按GB/T19001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建立并实施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有完善的自我改进机制,能有效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1.方针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并且实施有纪录,得10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2.有内部审核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并能有效实施,其结果有完整的纪录,得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质量认证(15分)

1.质量管理认证体系

2.产品质量认证

1.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

2.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得10分

b)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得分(30):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培训体系

制定了培训管理制度及培训细则

10分,缺一项扣5分

培训实施

按制度或细则制定了培训方案或计划,并予以实施

10分,缺一项扣5分

培训评估

培训效果有评估并有评估纪录

5分

培训档案

员工培训档案管理有制度,保存齐全

5分

c)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映机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得分(30分)

无实施服务的证明材料得0分;有专人监督加5分;有热线电话加5分;有对商品的承诺加5分;有售后服务体系加5分;市场情况反应满分10分(根据省消协实际调查结果评分)。

d)同一年以上三项之和为该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得分。

e)质量保证能力=(2001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2+(2002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3+(2003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5

2.3效益评价(100分)

满分100分(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30分、企业实现利税得分40分、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分、加权系数分别为0.3,0.4,0.3)。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企业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

评分依据:以上指标均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2.3.1成本费用利润率评分(满分30分,等差为3)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30-3×(2001年名次-1)]×0.2+[30-3×(2002年名次-1)]×0.3+[30-3×(2003年名次-1)]×0.5

2.3.2企业实现利税评分(满分40分,等差为4)

企业实现利税得分=[40-4×(2001年名次-1)]×0.2+[40-4×(2002年名次-1)]×0.3+[40-4×(2003年名次-1)]×0.5

2.3.3总资产贡献率评分(满分30分,等差为3)

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3×(2001年名次-1)]×0.2+[30-3×(2002年名次-1)]×0.3+[30-3×(2003年名次-1)]×0.5

2.3.4效益得分=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企业实现利税得分+总资产贡献率得分

2.4发展评价(100分)

满分100分(其中研发情况满分60分、企业规模水平满分40分,加权系数分别为0.6,0.4)。

2.4.1研发情况评分(满分60分)

由企业新产品产值率(24分)和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36分)两项内容组成。

评分规则:

a)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得分由该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申报产品获得新产品证书的,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b)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得分采取分档计分的办法获得,0.5~<1%记10分、1%~<1.5%记20分、1.5%~<2%记30分、≥2%记36分。

c)每年研发情况得分=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得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得分。

d)研发情况得分=2001年得分×0.2+2002年得分×0.3+2003年得分×0.5

评分依据:以上指标均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2.4.2企业规模水平评分(4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行中大小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

评分依据: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企业规模水平得分=[40-4×(2001年名次-1)]×0.2+[40-4×(2002年名次-1)]×0.3+[40-4×(2003年名次-1)]×0.5

2.5知识产权附加分

评分规则:

一项发明:40分

一项实用新型:20分

一项外观设计:10分

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0分

一项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版权:20分

多项专利累加计分。

2.6采用国际标准附加分

评分规则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20分

等同采用国外先进标准:25分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10分

修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15分

3.数据填表计算

根据以上评分办法,将计算结果填入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供的“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4.评价报告和建议名单

通过以上计算,列出排序名单,经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铝合金建筑型材专业委员会”综合评价,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秘书处递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注:如同类产品参评企业数量多于10家,本评价细则中市场评价(申报产品产量得分、市场销售额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效益评价(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企业实现利税得分、总资产贡献得分)、发展评价(企业规模水平得分)计算公式中的等差=该项总分/参评企业数。

附件:实物质量加分部分评分办法

1.化学成分

共8个项目,其中Cu、Fe、Mn、Zn、Ti、Cr

6个杂质元素的含量为国家标准GB/T3190-1996的要求降低20%(杂质元素的要求严格了),达标者,每项加5分。其中合金元素Si、Mg按其对铝合金型材性能的影响,允许的含量范围比GB/T3190-1996的要求收窄,Si允许范围0.35%~0.5%,Mg允许范围0.5%~0.7%,达标者,每项加5分。

2.力学性能

共3个项目,其中σb、σpo.2比GB/T5237.1-2000的要求提高30%,达标者,每项加分13.3分;δ值为8,达标者,加13.4分。

3.表面质量

(1)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a.膜厚:比GB/T5237.1-2000的要求增加1μm

b.封孔质量:失重试验≤25mg/cm2

c.盐雾试验:≥9.2级

d.耐磨落沙试验:≥350g/μm

(2)电泳涂漆型材

a.膜厚:比GB/T5237.2-2000的要求增加1μm(B级产品);氧化膜平均≥11μm;局部≥9μm;复合膜≥17μm;漆膜局部≥8μm

b.盐雾试验:≥9.8级

c.耐碱试验:≥9.8级

d.硬度≥3H

(3)粉末喷涂型材

a.膜厚:最小局部膜厚≥45μm,最大局部膜厚≤115μm

b.盐雾试验:≥9.8级

c.硬度≥90

(4)氟碳漆喷涂型材

a.膜厚:比GB/T5237.4-2000的要求增加5%

b.盐雾试验:≥9.8级

c.耐硝酸:ΔE*ab≤5

表面质量指标为4项的型材,达标者每项加10分;指标为3项的型材,达标者前2项加分13.3分,后一项加分13.4分。

说明:

实物质量评分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国家标准,这些标准是:

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5237.1-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一部分:基材

GB/T5237.2-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二部分:氧化、着色型材

GB/T5237.3-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三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GB/T5237.4-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四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GB/T5237.5-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五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上述标准的制订参考了美、德、日、欧洲有关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GB/T5237.-2000是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

根据省有色金属质检站历年参加省统检、生产许可证抽检、产品认证抽检和委托检验掌握的情况,我国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大多数都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名牌产品的质量评分,我们认为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要求是恰当的,这有利于我国产品走向世界。以上制订的加分办法,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都能达到。

广东省电解铜箔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细则》及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定2004年度广东省电解铜箔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1.评价内容: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

a)

采用满分1000分的评价办法;

b)

单项积分按连续三年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2001年加权系数为0.2,2002年加权系数为0.3,2003年加权系数为0.5。

c)

总分的分配办法

市场评价(500分)、质量评价(300分)、效益评价(100分)、发展评价(100分)。四项指标加权系数分别为0.5,0.3,0.1,0.1。知识产权和采标作为附加分,多项累加计分。

2.评分办法

2.1市场评价(500分)

满分500分(其中市场占有率150分、用户满意水平200分、出口创汇水平150分,加权系数分别为0.3,0.4,0.3)

2.1.1市场占有率评分(15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产量、销售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

评分依据:产量和销售额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市场占有率得分由产品产量得分(满分为60分,等差为6)和市场销售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

a)产品产量得分=[60-6(2001年名次-1)]×0.2+[60-6(2002年名次-1)]×0.3+[60-6(2003年名次-1)]×0.5

b)市场销售额得分=[90-9(2001年名次-1)]×0.2+[90-9(2002年名次-1)]×0.3+[90-9(2003年名次-1)]×0.5

c)市场占有率得分=产品产量得分+市场销售额得分

2.1.2用户满意度水平得分(20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用户满意水平高低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第十名以后不给分,但也不给负分。

评分依据:由省质协用户委根据《省名牌产品评价用户满意度调查方法》对申报企业调查汇总后提供的申报企业的用户满意度材料作为评分依据(附:省质协用户委提供的《省名牌产品评价用户满意度调查方法》)。

用户满意度得分=[200-20(2001年名次-1)]×0.2+[200-20(2002年名次-1)]×0.3+[200-20(2003年名次-1)]×0.5。

2.1.3出口创汇率评分(15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出口量、出口金额大小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没有出口者为0分。

评分依据:出口量和出口金额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求附有效的证明材料。

出口创汇率得分由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满分为60分,等差为6)和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满分为90分,等差为9)两项组成。

a)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60-6(2001年名次-1)]×0.2+[60-6(2002年名次-1)]×0.3+[60-6(2003年名次-1)]×0.5

b)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90-9(2001年名次-1)]×0.2+[90-9(2002年名次-1)]×0.3+[90-9(2003年名次-1)]×0.5

c)出口创汇率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

2.2质量评价(300分)

满分为300分,其中实物质量水平210分、质量保证能力90分;实物质量水平加权系数为0.7、质量保证能力加权系数为0.3。

2.2.1实物质量水平评分(210分)

评分规则:实物质量水平由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5230-1995要求(110分)、化学成分指标(50分)、针孔和渗透点(50分)组成。

评分依据: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第三方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材料作为实物质量指标评分依据。

a)最近3次抽检报告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者得110分,一次不合格即为0分。

b)化学成分标准要求Cu≥99.8%(含Ag),达到99.9%以上(含99.9%)者加50分。

c)针孔最大尺寸和渗透点个数少于标准要求的80%者加50分。

同一年以上3项指标得分相加即为该年实物质量水平得分。

实物质量水平得分=2001年得分×0.2+2002年得分×0.3+2003年得分×0.5

2.2.2质量保证能力评分(90分)

评分规则:企业质量保证体系(30分)、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30分)、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映机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30分)。

评分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实地调查评分;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映机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由省消委会对申报企业申报产品调查汇总后提供的材料作为评分依据。

a)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得分(30分)

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质量管

理体系

(15分)

1.按GB/T19001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建立并实施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有完善的自我改进机制,能有效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1.方针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全,并且实施有纪录,得10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2.有内部审核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并能有效实施,其结果有完整的纪录,得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质量认证(15分)

1.质量管理认证体系

2.产品质量认证

1.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

2.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得10分

b)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得分(30):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培训体系

制定了培训管理制度及培训细则

10分,缺一项扣5分

培训实施

按制度或细则制定了培训方案或计划,并予以实施

10分,缺一项扣5分

培训评估

培训效果有评估并有评估纪录

5分

培训档案

员工培训档案管理有制度,保存齐全

5分

c)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映机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得分(30分)

无实施服务的证明材料得0分;有专人监督加5分;有热线电话加5分;有对商品的承诺加5分;有售后服务体系加5分;市场情况反应满分10分(根据省消协实际调查结果评分)。

d)同一年以上三项之和为该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得分。

e)质量保证能力=(2001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2+(2002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3+(2003年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5

2.3效益评价(100分)

满分100分(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30分、企业实现利税得分40分、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分、加权系数分别为0.3,0.4,0.3)。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类产品中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企业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分别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

评分依据:以上指标均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2.3.1成本费用利润率评分(满分30分,等差为3)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30-3×(2001年名次-1)]×0.2+[30-3×(2002年名次-1)]×0.3+[30-3×(2003年名次-1)]×0.5

2.3.2企业实现利税评分(满分40分,等差为4)

企业实现利税得分=[40-4×(2001年名次-1)]×0.2+[40-4×(2002年名次-1)]×0.3+[40-4×(2003年名次-1)]×0.5

2.3.3总资产贡献率评分(满分30分,等差为3)

总资产贡献率得分=[30-3×(2001年名次-1)]×0.2+[30-3×(2002年名次-1)]×0.3+[30-3×(2003年名次-1)]×0.5

2.3.4效益得分=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企业实现利税得分+总资产贡献率得分

2.4发展评价(100分)

满分100分(其中研发情况满分60分、企业规模水平满分40分,加权系数分别为0.6,0.4)。

2.4.1研发情况评分(满分60分)

由企业新产品产值率(24分)和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36分)两项内容组成。

评分规则:

a)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得分由该产值率与该项满分乘积获得;申报产品获得新产品证书的,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b)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得分采取分档计分的办法获得,0<~<1%记10分、1%~<3%记20分、3%~<5%记30分、≥5%记36分。

c)每年研发情况得分=企业新产品产值率得分+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得分。

d)研发情况得分=2001年得分×0.2+2002年得分×0.3+2003年得分×0.5

评分依据:以上指标均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2.4.2企业规模水平评分(40分)

评分规则:按全省同行中大小排序评分,以第一名为满分,以10%依次等差递减。

评分依据: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须附有效证明材料。

企业规模水平得分=[40-4×(2001年名次-1)]×0.2+[40-4×(2002年名次-1)]×0.3+[40-4×(2003年名次-1)]×0.5

2.5知识产权附加分

评分规则:

一项发明:40分

一项实用新型:20分

一项外观设计:10分

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0分

一项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版权:20分

多项专利累加计分。

2.6采用国际标准附加分

评分规则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20分

等同采用国外先进标准:25分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10分

修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15分

3.数据填表计算

根据以上评分办法,将计算结果填入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供的表格。

4.评价报告和建议名单

通过以上计算,列出排序名单,经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电解铜箔专业委员会”综合评价,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秘书处递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注:如同类产品参评企业数量多于10家,本评价细则中市场评价(申报产品产量得分、市场销售额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量得分、申报产品出口金额得分)、效益评价(成本费用利润率得分、企业实现利税得分、总资产贡献得分)、发展评价(企业规模水平得分)计算公式中的等差=该项总分/参评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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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基金,更新

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行、直属支行:现将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我行业务

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我行业务管理要求,各单位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待定)

附件:

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

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仅限于下岗失业人员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我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的同级财政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基金担保事务运作。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具体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我行各地市业务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专员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

第六章

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1个月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经办行行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在约定还款日前足额存入指定的还款帐户,由银行主动扣收。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1]

第十六条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七条

适用本细则规定的贴息政策的借款人,仍应按本章规定的还款方式定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业务经办行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中包括下列内容:

1、

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

借款申请书;

3、

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4、

由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担保机构出据同意或承诺担保的文件;

5、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再就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与审批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按我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查,按“审贷分离、权限管理”的规定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或审贷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办行行长(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因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经办行在发放前应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仔细审核,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与借款人保持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展期、逾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

1、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作台账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月末与会计部门核对贷款余额。贷款经办人应做好借款人基本材料积累,建立资料档案,按户及时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台账登记。

2、

经办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如果贷款期限短于六个月的,应在贷款期间内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3、

贷款到期前15天,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提请其做好到期还款的准备。

4、

借款人发生欠息以及发现借款人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经办行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取得我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在原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并签订相关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贷款逾期

1、

各经办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期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我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九章

统计与报告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第十章

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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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受理行:受理日期:*年*月*日贷款受理号:客户编号

借款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区(县)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区(县)

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本人月收入

家庭人口

家庭月收入

单位性质

□机关

□事业

□国有

□集体

□股份制

□民营

□三资

□其他

职业

□员工

□科技人员

□教师

□管理人员

□公务员

□医生

□其他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

月收入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原)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贷款用途

申请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个月

还款方式

□一次性

□月等额本息

□月等额本

担保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地址

注册资本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资产总值

上年利润

借款人及配偶/财产共有人申明:

借款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

支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按照贷款人规定办理贷款手续,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配偶(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的有关借款及提供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字(盖章):

配偶/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信贷调查意见

调查人:*年*月*日

信贷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月*日

信贷审批意见

审批人:*年*月*日

附件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月日止。

1.2本合同仅适用于经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解决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投向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用途:(请在所选项前打勾)

开业(开办经费)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设备贷款

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其他为我行所认可并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再就业活动所需资金贷款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转入贷款人指定的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帐号为

1.4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签订贷款合同时的合同利率为

‰(月利率)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

2.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在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2.4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利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条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有关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贷款人支付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

借款申请书;

(3)

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4)

由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机构出据同意或承诺担保的文件;

(5)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再就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关购销合同等。

4.2

我行认定的担保机构同意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

第五条

贷款展期

5.1借款人在取得我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在原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并签订相关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2

贷款展期应在本合同贷款到期前签订展期合同,由本合同的三方: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共同签署。

第六条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中扣收。

6.2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6.3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1]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6.4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及相关费用。

6.5

贷款人因利率调整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做的调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须无条件履行缴付义务。

6.6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6.7

适用本细则规定的贴息政策的借款人,仍应按本章规定的还款方式定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帐号为。

第七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7.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7.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的;

7.5

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7.6

借款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7.7

借款人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7.8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9

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七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8.1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8.2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全部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8.3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8.4

按保证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8.5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政府授权的个人征信机构。

9.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4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章及保证人、贷款人加盖公章且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地点:

备注:

附件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

企业代码:

地址: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借款人

与贷款人于年

日签署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一、

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

(大写金额)元整,贷款最终到期日为年月日。

二、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三、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清偿而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四、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不因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而改变;也不因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展期、重组或者借款人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五、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没有依照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

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七、

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

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3、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

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5、

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八、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如果保证合同的签署日期先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保证合同于主合同签署的日期届至时生效。也即,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在主合同签署之日同时生效。

九、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数份备查。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

贷款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地址:

借款人因

,不能如期偿还*年*月*日向贷款人所借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现借款人提出申请要求贷款展期,经贷款人审核后同意展期。为此,特订立本展期合同,以资遵守。

原贷款担保机构即原贷款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含罚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

第一条

展期贷款金额、期限

1.1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2原贷款期限为

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贷款展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4贷款展期期限为

月,连同原贷款期限,累计为

月,贷款展期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为最终到期日)。

第二条

展期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利率执行。

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贷款期限仍在原期限档次内的,按原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贷款期限超过原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展期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展期合同规定利率执行。

贷款展期日的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

2.2

本合同项下展期贷款适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3

若借款人未能于贷款到期日足额偿付应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对应付未付本息,贷款人有权按当时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息。

第三条

3.1

本合同是原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原贷款合同的补充。

3.2本合同自借款人、保证人签章、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3.3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政府授权的个人征信机构。

3.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公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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