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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日期:2020-04-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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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本文简介: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A)描述错误:由于规格或工作说明错误而导致的合同或采购订单问题常常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与惯例来解决的。如果采购订单描述商品出现了错误,供应商没必要承担此错误如货物已发出,事情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沟通来解决。这可能就会在“错误规则”(见G

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本文内容:

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

A)描述错误:由于规格或工作说明错误而导致的合同或采购订单问题常常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与惯例来解决的。如果采购订单描述商品出现了错误,供应商没必要承担此错误如货物已发出,事情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沟通来解决。这可能就会在“错误规则”(见G部分)的条框下解决,该规则通常不会为单方造成的错误提供缓解责任的方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因此确保采购订单或合同包含正确的描述是很好的做法。

B)定价错误或疏漏:双方不必为了达成合同而同意具体定价。只要符合两条要求,它们就可到后期再在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首先,双方必须通过书面或行动表明签约意向。其次,必须形成某种合理的基础并依此解决以后在定价方面可能出现的冲突。

即使价格未定,UCC仍然认定签约意向的存在,除非合同包含具体的文字说明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此意向。

C)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如果在合同形成之后,根据已达成的协议,任一方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而且根据法律是不允许不履行的,那么该方就被认为是违约。在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基本利益是:

●期望值被界定为如果对方没有违约而应该获得的利益。

●信任损失的赔偿被界定为因为受损方信任违约方,而引起的损失的赔偿。

●退还被界定为对已付款项的返还。

1.预计违约:预计违约指的是采购方有足够理由相信供应商不会履行原先的约定,或者供应商有理由相信采购方不会履行合同。例如,工厂火灾,不管是供应商或买房的设施,都可能让对方做出这种预测,就像任一方提出破产申请时一样。

2.毁约:如果采购方(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之前)告知供应商将不履行合同,这是预计毁约,是违约行为。当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将不发货时也是毁约。

3.供应商违约: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没有如约发货或者送错货(非一致性供货)都是违约。在以上任一种情况中,采购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供应商对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在非一致性供货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补救,也就是弥补违约行为,只要供应商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允许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履约。因此,如果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前发错货,它仍有利余时间在采购方声称其违约前再发货以取代发错的货。对于UCC条款有两点重要的例外:

●在供应商履约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它将不履约,供应商当时可能被认为是违约,尽管履约时间并未到来。这叫做预计毁约,意思是如果供应商说它将不履约,采购方有权相信这是真的。但是,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很好的做法,以防供应商再次改变计划

●如果采购方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可能不履约,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适当的履约保证。UCC为此提供了依据,要求供应商在30天内给出答复。如果没有如期答复或者没有适当的保证,采购方可以取消合同。

4.采购方由于供应商违约的索赔: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以下几类赔偿金:

●替补赔偿金采购方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并可以要求违约供应商补偿超出原合同的部分,但采购方必须认真寻求最合理的替代价格。

●意外赔偿金这些是与纠正违约、试图重新工作或利用非一致性商品相关的开支。

●后果赔偿金这是与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相关的,并可能与因此损失的销售量、企业倒闭或者个体伤害相关。因为这种赔偿金可能很高,供应商会竭尽全力否认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清偿赔偿金UCC的2-718节规定,对在违约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赔偿金数额要事先达成一致,这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考虑到因违约预计或实际造成的危害、损失证明的困难,以及如果不便另外寻求适当补救,甚至不可补救等各方面情况时,赔偿金数额必须是合理的。提出不合理的超额赔偿要求的条件作为惩罚是无效的。

●一般性赔偿金这些包括供应商在签约时本应了解,而且不可能以常用的方法补救的要求和需求。

5.采购方违约:采购方违约方式包括:

●不合理退货采购方必须有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的约定发货。它们不能签约后又改变主意。

●不合理撤销接货UCC做出了初始接货与后来撤销接货的区分。可在刚接到初始货单时退货,但是如果货已接收,采购方以后不能退货。但后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削弱商品价值的缺陷,采购方可以撤销接货,但必须通知供应商并为其提供机会以实施改进。

●发货前没有及时提交付款如果采购方未遵循双方就预付金达成的协议,或者如果采购方要求货到付款并且只在货到时才会付款,采购方就违反了合同。

●毁约这种情况指的是采购方告知供应商它将不会遵守合同。

6.卖方因采购方违约的索赔:供应商因对方违约而能采取的补救方法包括:

●转售赔偿金包括将商品转售别处的开支。

●市场赔偿金如果采购方违约是在供应商转售商品期间,市场中此类商品贬值的话,供应商可以要求差价赔偿金。

●损失的利润

在任何索赔诉讼中,供应商可以对由于采购方违约造成的最大利润损失索赔。

●合同价格索赔如果经过合理且认真的努力之后,商品仍然不能被转售,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方赔偿全部商品合同价值,或者至少赔偿净折余值。

D)责任问题:采购方经理应该始终以不使其所在组织承担责任、保护其在以后冲突中的补救权利为行动目的。

1.对供应商责任的限制惯例:UCC目的不在于惩罚未履行合同的一方,而是规定对受损方的直接赔偿金,以及违约导致的任何意外赔偿金和后果赔偿金。也就是说,目的在于使受损方再次回复“完整”。然而,在采购方能收到赔偿金之前,采购方必须给出详细证明。另外,允许供应商在UCC条款下限制其对意外及后果赔偿的责任,而且通常也是这么做的。

2.后果赔偿金:后果赔偿金包括:

●因在签约时供应商就有理由知道的一般或特殊要求,而导致的不可能通过替补或别的办法避免的损失。

●因违反任一保证对人身或类似财产造成的伤害。

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负责所有情况下的后果赔偿金,因其在签约时就该了解的采购方的一般和特殊要求。为获得后果赔偿金而证明受损程度的责任在于采购方。损失的确定可在具体情况下以任何合理方式进行。

3.保留无害和保障条款:采购订单及合同条款和条件应该始终包含否认或限制因供应商违反现行法律而造成损失使采购方应承担的责任。但用于销售单的典型条款仍然试图限制供应商的责任或者推卸责任,这样采购方必须抵制这种企图。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此法案意在保护消费者不受不安全产品的侵害。它要求消费者商品里存在的已知或潜在隐患必须报告给消费者产品委员会,并且要求必须主动收回不安全产品,管理范围包括制成品或采购以供转售的商品以及部件。采购合同单应该包含免除购买方承担与产品收回或缺陷相关款项责任的条款。在采购时要求供应商将已知或潜在隐患告知采购方也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产品责任一般来说,被产品伤害或由于产品原因受到伤害的个人或者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有者有权起诉,该产品销售环节中的每一方都将分别承担责任。但是,该环节中任何没有造成问题、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责任。而且,合同管辖的各方可以事先就谁将为个人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达成协议。

由于供应商合同单可能包含推卸产品责任的条款,因此采购方合同单应该包含合理的保障条款,以有效维护采购方权利。

●专利的侵犯专利权赋予而且只赋予其所有者制造、使用、销售专利项目的权利。采购方可能因为使用专利产品而被控告侵犯专利,即使采购方是诚心诚意购买的该产品,并非有意想欺瞒。如果控告有效,结果可能是要求采购方支付赔偿金及禁止其继续使用该项目。UCC包含专利担保条款,使卖方负责支付买方赔偿金,但直到诉讼已定案才要求支付。因为专利诉讼开销可能非常大,采购方应该首先确保采购合同单得到证实,其次要确保有设计合理的保证采购方权利的保障条款,包括:

随着诉讼发展进行周期性退还成本的规定;

要求供应商在诉讼中辩护的权利;

要求采购方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

如果相冲突的条文互相抵消了,诉讼又回到UCC管辖范畴内时,只有专利担保条款才适用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方法之一是让供应商签字以确认采购订单,或者签署其他包含有利于采购方条文的文件。

4.保险:合理的采购实践要求供应商或者接管采购方地产的供应商提供足够自己或他人的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保险项目。建议涵盖的保险项目包括商业一般性责任险、车险、工人赔偿金以及雇主责任险,并且做出合理限制以防潜在隐患。分包者应该同样被包含在保险范围内,采购经理应该以足够保险项为条件签采购合同,或者确保在提交合同前它已处于合理位置。

如果立约商是在采购方处受伤,采购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法院是否认为受伤立约商是独立立约人还是只是一名员工。在法院看来,立约商是员工,只有买方才是“主要”立约人,如果:

●主要立约人告诉立约商如何完成工作,或者必须负责管理他们的工作。即使主要立约人有权管理立约商工人的工作,但实际上并不管理,雇用关系仍被认为是存在的。

●主要立约人提供工作所需工具,包括交通工具。

●主要立约人有权随时终止立约商工人的服务。(如果工人是在工作即将结束时被解雇的,那么他们将被当做独立的立约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立约人完成工作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立约商工人完成主要立约人的部分常规工作。

●立约商工人按时间段(小时、星期、月)拿报酬。立约商按工作性质拿报酬。

●立约商并不以独立立约人的身份在公开场合露面。独立立约人身份的证据可以包括立约人抬头的信笺、企业资质注册、过去作为独立立约人做的工作等。

5.受损风险或责任:因为与商品在两方之间的转移有关,受损风险纠纷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双方的直接交易中。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商品的一方有最好的保护商品的机会,因此承担风险。这时,受损风险随货物转移,除非卖方违反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有权退货,直到非一致性得到补偿之前,卖方一直承担风险。(非一致性指货物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的不符。)

第二种情况牵涉到第三方(如运送方)。这时受损风险取决于船上交货(F.0.B)规定:

●F.0.B起点卖方承担责任直至它将货物装到合适的运送方,之后采购方开始承担受损风险,而且必须要求运送方承担运送中受损的责任。

●F.0.B目的地卖方承担责任直到货物运到买方码头,之后风险由采购方承担。

●F.A.S这个术语代表的是船旁交货,是货物由船运送时使用的词。它要求卖方把货放在运送方能进入的装货码头,那时受损风险转移到了采购方。

●C.I.F这个运货术语代表成本、保险和运费,比较典型地是与一目的地连用。例如一批装载的货物,采购方工厂使卖方有义务将货发到并装到运送方,拿到提货单,支付货运费,买货物保险,准备必要文件,将所有采购方取货的必要文件发给它。尽管卖方买了保险,任何受损货物的处理由采购方负责。

●C&F这个术语指的是成本与运费。它除了是采购方安排保险事宜外,其他与C.I.F相同。与运送中货物有关的责任可能远远超过F.O.B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受损风险。例如,根据F.O.B起点规定,运送中危险材料的散落对于采购方来说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因为责任一般是跟随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可能在起点已经转到了采购方。常识告诉我们,所有这样的货物都签订F.O.B目的地合同的话,采购方能更好地免于责任,而且应合理为运送方投保,以防止涉及相关具体的隐患。

与运送中危险材料散落相关的责任可能远远超过传统的运送中受损的风险。在这类情况下,建议采购方:

●为所有危险材料拟订F.O.B目的地合同,以使供应商在运送过程中始终拥有财产所有权。

●确保运送方有相应资质,并且为环境污染风险投了保。

国内交通条例的讨论参见任务110。

E)受财政问题困扰的供应商:有财政问题的供应商主要表现出两方面问题:一是供应商控制成本的努力可能导致质量与服务的整体下滑;二是面临财政危机的供应商如何发货并持续供货(参见任务111)。

1.阶段性付款:这是进度付款的另一种说法。这种付款通常与完成百分比任务或完成合同基准点任务相关。

2.提早获得材料:这个术语指的是不经过转移所有权获得从而控制材料。这要求双方达成协议。

3.破产或财务重组:破产问题可能对供应商更重要,但采购方关心的两方面问题包括:

●执行中盼合同破产法允许向法庭申请寻求保护的供应商查看所有执行中的合同,决定哪一个是它将要履行的。既然破产法是联邦法律,它取代了规定采购订单或合同条例、保留采购方在供应商破产情况下取消合同权利的州立法律。另外,破产法不允许采购方以自身要求及连续未得到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足够保证为理由取消合同,除非是在供应商已经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下。

如供应商已经不再履行责任了,那么采购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的足够保证,则供应商就必须:

对失职进行补救;

对采购方因其失职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提供足够的履行责任的保证。

●当供应商拥有采购方财产时收回破产供应商手中的财产必须通过法庭。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对其财产有合法权利,实质上是处于债权人位置。

合理做法规定此类货物应该做出适当标记,所有有关它们的文件记载应该具体确认所有者。如果货物没有返还,采购方可以控告,但是如果供应商破产了,似乎不值得这样做。

如果恰当的话,有一种安全措施是采购方提交一份正式的财产安全利益作为原始协议的一部分。

采购订单及其他合同单涵盖处理无偿付能力或破产供应商的一般条例和条件是很好的做法(即使它们可能被联邦法律所取代),因为它们为在等待偿付的采购方提供了一定优势。而且,如果在供应商无偿还能力不再做生意,但也不寻求法庭的破产保护时,它们可能有价值。

4.契约问题:采购方把契约当做保护它们的组织不受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劳务和材料费的手段。在对付供应商时,契约使用广泛。

●劳务和材料契约如果供应商不支付劳务和材料费,受损的分包者或供应商可以提交技工财产扣押权书,以此阻止采购方或所有者使用。在这种契约下,缔约组织保证支付劳务和材料费,这使采购方或所有者免担此风险。

●履约契约在这种契约下,缔约组织保证在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时支付赔偿金给采购方或所有者。

●投标契约投标契约保证了投标人将接受合同定价,或者由于投标人没能履约,不得不多花钱以让人履约的采购方将为此差价得到赔偿。

F)送货或交通问题:与送货和受损风险相关的问题有:

●供应商对运送中损失的补救也许人们期待供应商很爽快地就替换运送中受损的货物,因为运送过程是由它们来承担受损风险的。然而,在出现缺货之类的问题时,最利于供应商的做法是不要这样做。相应地,在合同条款中包含供应商应负责多长时间的运送中受损货物的补救之类的条款是很好的做法。

●逐步送货同样重要的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是,直到采购方收到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需要用来检测或使用商品或设备的所有东西时,才算完成运货。

●使用采购方规定的运送工具在目前的环境中,采购方及其交通部门通常的做法是使用各种度量方式(如体积)来协商运费,这能带来大幅折扣。相应地,合理做法要求针对因供应商没能遵循指令而导致运费高出预计的情况,采购方应制定运送工具详述、系统警告等程序。

●F.0.B条例的模糊性采购方应该通过明确指出受损风险转到何处以排除F.O.B条例中的任何模糊性。假设一批货物发到采购方在纽约的工厂的合同上写着“F.O.B纽约”,但在纽约城内发生损失。可以说目的地已到,采购方承担风险,尽管货物始终没有真正到达采购方。同样地,如果供应商要从别处运货,F.O.B起点合同可能涉及比从供应商处到合同约定处要高得多的运费。例如,采购方在西海岸,供应商总部在中西部,货物要运到东海岸。

G)“错误法律”:错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为UCC没有在合同文件中针对真实错误作出规定。因此采购方必须求助于普通法律。法庭将不会考虑免责,除非错误是实物性的。如果它考虑免责的话,以下几点适用一般性规则:

●法庭试图公平对待双方。如果所犯错误对另一方不造成损害,可准许免责。然而,如果另一方由于对真实错误的信赖导致损失的话,法庭不会准许犯错方的免责。

●在一方诱使另一方犯错,或者错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得不让人认为是另一方想占便宜的情况下,通常会准予免责。

H)接收、退货和撤回:这是UCC中的规定:

●接收在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中,在收货方对商品进行充分检验后接收商品,此时采购方:

-

告知卖方货已接收,或者如果货不相符,采购方还是予以接收。

-

不退货。

-

与供应商拥有货物不同,可以对货物进行诸如使用、销售或加工。另外,接收任一商品中的一部分就包括了接收整个商品。

接收后,采购方必须按协议支付货款,并且承担证明后来发现货不相符的责任。

●退货采购方必须在发现缺陷(或如果进行常规验货本应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期限内,就缺陷和退货事宣告知供应商。必须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和机会来纠正不相符性(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否则,采购方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另外,采购方一定不要放弃其验货的权利。

●撤回接收如果缺陷是在接收之后发现的,采购方依据以下规则可以撤回接收:

-

缺陷必须是严重影响商品价值的,而且是真正潜在的缺陷(也就是说,缺陷不是非常明显,因此可以在正常的接收验货中没有被发现)。

-

如因供应商无法补救,在接收时就知道但还是怀着供应商能补救的合理愿望予以接收了的非一致性货物,采购方可以撤回接收。

I)修改、废除、放弃

●修改:假设要修改的责任和义务条款还未履行,而且考虑到签订合同时未预计到的情况这种修改是公平的时候,可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条件下修改合同。在UCC框架下,不需要额外考虑以修改合同,但一定不能是建立在欺诈强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背诚意的基础上。

●废除双方可以同意在履约前废除合同。这要求各方取消对方义务以达到取消合同的目的。

●放弃一方可以放弃在执行中合同的权利。放弃条款应该是书面且具体的,这样放弃一种权利并不等于放弃其他权利。要注意确保放弃不要被理解为一直继续并延伸到其他类似协议。可以通过恰当的通告告知对方收回放弃的权利,除非由于一方依靠此放弃的权利,收回将对其产生不公。

J)违约或不履约或补救:有几个适用于这些情况的法律术语,包括纠正、替代、意外赔偿金、清偿赔偿金及后果和实际赔偿金。

1.纠正:纠正是使情况回复到正常情况,包括将各项事务回复原先的状态,或者按原计划履行合同。

2.替代:替代是保护不因违约而承担违约或支付赔偿金责任。

3.意外赔偿金:包括在验货、接收、运输、正当退货的保管等中发生的开销,也可能包括因违约而产生的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时所需的相关开支和酬金,以及其他由于延误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意外合理开支。

4.清偿赔偿金:清偿赔偿金条款是在双方认为将来可能的违约很难计算损失的情况下,用来提前决定赔偿金。

清偿赔偿金条款能用于诸如服务反馈时期、设备检修停工期、延误的运货以及没能运送某些关键材料等情况。条款可用于部分违约以及完全违约。清偿赔偿金与其他赔偿金一样,是为了归还而不是惩罚。

5.一般赔偿金:一般赔偿金是“因违约自然而来”的赔偿金。法律认为这些赔偿金是可预见的。一般赔偿金(意外赔偿金是其中一类)是与“特殊赔偿金”相对的。特殊赔偿金(后果赔偿金是其中一种)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变化的,在得到它们之前,特殊赔偿金的可预见性必须得以证实。也就是说,采购方必须证明供应商知道在违约情况下采购方会蒙受如此损失。

般赔偿金不需要这种证据,供应商应该预见到在违约情况下采购方将遭受一般损失。

6.后果和实际赔偿金:后果赔偿金通常包括损失的利润及其他“由于”供应商无力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它们得到批准是因为它们是理智的采购方和供应商能预见的后果。

K)合同的终止:这是指一方因违约以外的原因而行使协议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终止合同。只要合同终止,所有执行中的义务就免除了,但基于先前履约或违约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取消与终止的不同在于,取消意味着有原因并且必然让“犯错”的一方为其不履约承担赔偿责任。

1.有缘由或不履约:这通常会造成合同的取消,也就意味着违约。

2.出于方便:UCC不允许因求便利之故取消合同。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来自双方协议,而且通常包含在因求便利之故终止合同条款中。但准则仍要求所有此类行为必须公平而且诚心诚意。例如,因求便利之故而终止的合同通常涉及对已履约部分的报酬,也可能包括整个合同的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条例规定,联邦政府可以随时为求便利而终止某一合同,不管有没有缘由。而且,在政府合同中,供应商无法实现未履行部分合同的利润。

3.目标受挫:在UCC框架下,如果双方达成合同,但后来合同对于一方来说“在商业上不可行”而无法履行,则这一方将被解除履约责任。但是,准则规定供应商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不会使其成为商业上不可行的。相应地,市场浮动、成本变化等这类原因或其他业务中不可预见的原因不是无法履约的正当理由。但像战争、自然灾害、原材料短缺或其他改变履约根本性质的事件可能被当做正当理由而接受。

要以此辩护,供应商必须告知采购方在合理期限内履约,如果供应商并非不能履约,它必须在牵涉到的各采购方合理分配履约。如果供应商没能达到这些要求,它将不能在商业不可行性概念下免除履约责任。

在分配告知与建议后,采购方可以接收分配或完全终止合同。如果没能在合理时间内(

30天以内)这样修改合同,合同将失去约束任何未来履约行为的效力。

4.不可原谅的延误:不可原谅的延误指不能以真实不可抗力事件为正当理由的延误。这些通常是管理行为引起的,双方都有可能造成延误。

L)合同暂停:当采购方单方决定暂停合同规定的某一活动时,合同暂停。应该给供应商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告知计划暂停。一旦暂停,采购方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根据暂停期满前合同的完成率减去所有前期付款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暂停期超过原定期限(30天以上),供应商有权要求另外的暂停引发的费用赔偿。

M)验货或退货的权利

1.验货权利:采购方有权在接收前验货。这个规定使采购方有机会确定送达的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相符。在采购方验货接收后,一般不允许它就质量或数量再提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验货工作。

2.退货权利

2.收回付款的权利:如果合同要求验货前交款,除非是送达的货物很明显不相符都不需要验货,否则就必须按合同规定付款。但验货前付款并不等于货物最终的接收。如果采购方付款后验货发现不满意的话,还可以退货。

当供应商送的货不相符时,采购方也能收回任何已付款项。

2.归还货物的权利对货物的接收被理解为采购方同意成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主人。任何表示采购方接收的言词或行为就足够表明态度了。如果采购方拿着这些货,做法也像是表明这些货可以接收,那么即使采购方做出相反的声明,也算接收了货物。

如果在任一方面没有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全部退货、全部接货,还是部分接货。如果采购方退货,货物应得到妥善保管,直到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运走它们。

3.不相符货物的处置:如果在验货时发现货物不相符,要是履约时间也已过,那么货物的处置有以下办法:

①接收:可以原封不动地接收,或期待供应商做出补救后接收。

②退货:可以完全退货,并运还给供应商,同时给对方运送单和发票,告知供应商此行动及其中的缘由。必须决定原始采购订单是依然有效,还是由于供应商不履约而终止。另一种办法是返货并换货,这通常指涉及构成部件时的做法。

③重新加工:供应商常常派代表到采购方,对从此处购买的不完善的设备进行必要加工。供应商还常常会与采购方合作共同寻找如何对不相符材料进行合理使用的方法。

④重新归类:也有可能将接收的货物归到另一类,并用于不同目的。例如,接收到的水果也许并不适合制作罐装食品,但可以用来做果汁或果酱。

⑤废料如果货物不能重新加工、重新归类,或者不值得返还给供应商,那么它们就被归为废料。作为废料,货物能被回收、销售或者送出去处理。

4.给予及时的书面通知的义务根据UCC,采购方有义务告知供应商它的意图,是接受取决于供应商是否补救的不相符货物,还是退还不相符的货物,或者重新加工不相符的货物。如果在收到采购方退货或想调整货物的通知后,供应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反应,采购方可以:

●储存货物并要求收储存费;

●运返货物,运费向收货人收取;

●转售货物,并从收人中扣除合理销售成本;

●从货物价格中扣除重新加工成本。

N)撤销接收:当货物与合同不符,以至于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它们对于采购方的价值时,假如采购方当初不知不相符情况,或已知此情况但本有理由相信供应商会采取补救措施,那么采购方可以撤销接收。也就是说,采购方不能仅仅因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就撤销接收,除非此不相符情况严重影响了它们对于采购方的价值。撤销接收可以是针对所有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撤销接收的采购方所处情境类似在刚接到时就退货,采购方必须给供应商发撤销接收的通知,应给供应商合适的时间以尝试纠正货物中的缺陷。

二、纠纷与冲突的解决

采购中的纠纷通常是因为采购方与供应商有不同的期待所引发的,很少是因为一方想占另一方“便宜”。相应地,商人通常努力以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来解决纠纷,同时以公正解决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另一方。纠纷解决办法包括:

A)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

1.仲裁:在仲裁情况下,双方向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提呈他们的案件,仲裁人在听完证词后,决定如何解决此案例。此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可通过法庭来执行。与诉讼不同,仲裁案件是不公开的,它们也可能更经济,能很快得到解决,并且不涉及证据条文、取证或上诉。

2.调解:如果不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请调停人帮助,调停人会听取各方反映情况,并分别提问,努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双方不放弃法律权利。

3.小型庭审:这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而是比较正式的调解过程。这个过程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常常牵涉到两方的企业法人实体。律师向上级具有完全调解权力的管理决策人做简短的申辩。在听证会之后,决策人讨论调解方案。这个过程是不公开的、自愿的,通常由双方同意的中立顾问主持。虽然小型庭审一般只用一天时间,但最终达成协议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小型庭审已被用于涉及专利侵权、政府合同、产品责任、反托拉斯、建筑等案例的处理。

B)再谈判:双方可以把所有分歧抛开,就合同再进行谈判。

C)重新起草合同:由于欺诈或双方共同的错误,合同未能表达双方真实的共识和意图,法庭可以允许以重新起草合同的方法予以补救。

D)仲裁:如果无法通过以上所述方法解决问题,一方可起诉另一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将根据法律条款在法庭上解决。

三、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问题对采购方来说很重要,因为它们决定谁有责任递交赔偿要求,如果货物遭破坏谁将承担损失。根据UCC规定2-401节,货物所有权根据F.O.B(或F.A.S)点转移到采购方。

A)接收点:如果采购方恰当地拒绝货物或服务,所有权归供应商。

1.发货时:如果货物很显然不符合规格详述,采购方可在发货时即退货,那么所有权就转到了供应商。

2.验货后:同样地,如果需要验货,若货物不符合规格详述,采购方即可退货。验货可在运货前在供应商处进行。在跨国采购中,如果关注供应商的能力问题,这是个有效的方法。

3.在符合功能或性能要求后: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检验是否有缺陷外,产品还必须经过接收测试。当货物在F.O.B点提交时,所有权转到采购方。如果采购方退货,所有权回到供应商方。

4.付款之前:根据UCC的2-512节,如果要求验货前付款,付款不等于接收,采购方验货和要求补救的权利依然保留。付款不决定所有权。

B)所有权责任关系:供应商代表并保证它将是货物的惟一所有者,保证它有使可销售所有权不被扣押或阻碍的无限权利。

四、保证

保证是供应商做出的承诺,只要这种承诺包含在合同里,它在法律上就是可实施的。根据法律,采购方可以要求广泛有力的保证,或者可以接收供应商的完全不承诺。保证分为两种:

A)明确的保证:明确的保证是供应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它可以包括几乎所有供应商对其产品的任何说明或阐述。然而,由于口头证据规定的要求,要确保明确保证的存在,采购方应该将供应商做出的口头或书面声明都包括到合同中。除了在采购订单上做出详细的字面说明外,明确的保证可以包括广告、目录描述、照片、建议、样本,甚至供应商的口头要求,如果它们是包含在合同脚本中的话。采购订单表几乎总包含这样的条款,确定它是双方达成的“全部完整的”协议。

B)隐含的保证:隐含的保证是由UCC提供的。也就是说,要使它们发生效力,采购方不必明确在合同中列出这类保证。隐含的保证包括以下几种:

1.待售的所有权和权力:“商人”间不说自明的是供应商对销售的商品有完全的法律所有权;它们不受安全利益、扣押财产或在签订合同时不为采购方所知的任何其他形式阻碍的限制;供应商有权相应地销售或转移商品。

2.隐含的适销性保证:除非此项保证已被排除在外或被修改,合同隐含的承诺是商品适销。这意味着商品必须具有同类产品的一般品质,在行业内未遭反对,适于同类产品的一般用途。

3.达到预期目的: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供应商知道被采购商品的预期目的,知道采购方依靠它的专门技能来装备某一合适的产品,那么合同隐含供应商应该保证商品达到采购方预期目的。

UCC允许供应商通过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拒绝对适销性和适合预期目的的保证,允许它们将明确的保证局限于修缮和换货。几乎所有销售确认单都包含此类语言。因此,非常重要的是,采购方应该使用包含设计合理的条文和条件的采购订单表,以便有效抵消供应商的保证否决,之后遗留的差异由准则来填补。

C)潜藏缺陷:潜藏缺陷指的是在常规检验下无法确认的缺陷,一旦发现,会使采购方丧失产品价值。UCC规定,供应商有权将保证局限于它们所选择的“修缮和换货”。但是,准则规定至少应提供最小的补救,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修缮和换货”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它不会给采购方带来交易的利益。

补救的目的在于供应商在发现缺陷并得到通知后的合适时间内,给采购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UCC继而规定,由于环境原因,本来公平合理的条款却使一方丧失了交易的实质价值,那么该条款没有实现它的根本目的。在这些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就会被当成不合理的而被踢出合同,基于准则的一般性补救规定将取而代之。这将不会改变任何对例如后果性赔偿金等的有效限制。

D)生效日期:采购方应注意保证期的生效日期。例如,在收到主要设备到启动使用可能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保证生效于接收的时刻,生效结果就是保证期的缩短。不管保证期始于接货时,设备启动时、启动后、“调试”期,或任何其他时候,都是可以商量的,双方可以自由就此达成协议。

五、处理合同问题的典型管理步骤

尽管不能期待专职采购员都是“律师”,但他们应该懂得常规的合同法和UCC。而且,既然多数合同方冲突源于期待值的不同,专职采购员应该确保合同语言的完整,而且尽最大可能删除模糊语言。这样构建的合同就能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可能。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员有“知识和力量”,那么任何相反情况下都会使冲突升级的问题不再出现。

篇2: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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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本文简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熊潇敏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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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熊潇敏

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下,纠纷发生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今年3月,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要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某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A公司。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A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过。于是,A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

【问题提出】

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变更?

4、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

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者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

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

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未付清的房款。理由:

在现实商品房贷款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此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因此,楼花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由于开发商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并非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

3、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须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也不能克服。

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履行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因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6、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适用这一原则。

(二)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看,作为购买人履行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合同约定购买人采取按揭的方式由银行代为支付房款只是一种付款的方式或方法。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即要么银行同意办理按揭放贷,要么银行拒绝办理。对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款,不能全部归责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使国家未出台新的房贷政策,也同样会存在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贷的情形。如果认为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认为是情势变更,那势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签订时约定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未付清的房款,银行均会同意办理按揭放贷。国家房贷政策的出台变成了意外,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显然,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出现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这一事由的发生,不是导致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唯一原因,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A公司,A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有权向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应退回张先生和李先生已付的房款。

篇3:2020年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范本

20XX年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关键词:调处,排查,工作总结,矛盾纠纷,社区

20XX年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简介:20XX年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范本[1]一、工作成效今年来,我镇继续加大在企事业、行业、区域性组织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调解组织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由综治、法庭、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通过横纵网络的完善,全镇化解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进

20XX年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年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范本[1]

一、工作成效

今年来,我镇继续加大在企事业、行业、区域性组织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调解组织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由综治、法庭、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通过横纵网络的完善,全镇化解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据统计:今年来,全镇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73起,调处73起,调处率达100%;其中人民调解73起,调处成功68起,调处成功率达95%。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问题依法化解

1、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领导保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镇综治委每季度定期召开社会稳定分析会,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程,专题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认真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动态和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性,促进基层社会的安定稳定;镇人调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深入各村了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纠纷问题得到落实。

2、规范运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一是落实未结纠纷调处责任制。及时掌握调处进度情况,对在调处工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及开展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调处活动期间,根据区综治办和区人调办专门下文对未结纠纷进行任务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五定”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全镇各村调解人员进行重新摸底登记,镇定期召开月例会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发挥村信息员的作用,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动向,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各村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

3、落实工作制度,促进调解规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规范了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上墙公示牌的规格、标准,调委会的“五簿两册”,调解文书格式,统一刻制调委会印章。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月专报。我镇根据区人调办的要求,针对各村的实际,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严格落实例会制度、调处责任制、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二)务实创新形式,推进纠纷化解工作新发展

1、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工作。我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扎根基层的普法宣传队伍,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又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把化解纠纷问题放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通过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各种媒体宣传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作用,分发有关法律常识材料到全镇各村,加强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镇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前后,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工作的落实。

2、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我镇针对结合重大节日、阶段中心工作,全面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各村各调解组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排查调处久调不决的纠纷积案,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发性的重大、疑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一是围绕热点问题开展排查调处。在开展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中,各村调解组织把工作重点放在影响农村稳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问题上,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的安定稳定。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化解重点难点纠纷问题。各村调解组织立足本职,在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同时,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了大量城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旧城改造等突出矛盾纠纷,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河市镇针对本区域征地、城镇改造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实行镇领导分片,干部挂村的办法,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加强排查、掌握信息,及时化解,实现了征(拆迁)量上升,上访量下降的目标。三是围绕

绕经济发展主题做好生产经营纠纷化解工作。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劳资问题、工伤赔偿、工程款拖欠等纠纷问题的整治力度,及时化解经济类纠纷问题,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3、开展“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为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全镇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

“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和部署,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工作方案,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深入扎实开展“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同时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推进村居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调解理论水平新发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调解队伍,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的保障。今年来,我镇依托河市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聘请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远景目标和短期计划,健全调解工作培训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综治协管员、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继续完善调解员参加法院审理旁听、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信息报送,畅通业务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区局提供的现代办公资源,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工作信息,缩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时,积极畅通对

“上”和对“下”两条渠道,对“下”通过加强与各村信息员的日常沟通,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对“上”主动了解上级信息编发要点,促进我镇及时掌握调解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三、明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全力构建和谐洛江。一要健全人民调解培训长效机制。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培训;二要深化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吸收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要继续加大行业调委会建设。全面铺开在企业、学校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立调解组织工作,进一步构筑大调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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