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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日期:2020-07-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物资,材料

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物资材料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强化物资的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以较少的投入和资金,及时、齐备、材质良好、经济合理的保证生产建设对材料的需求,有效的控制成本,降低消耗,结合实际,指导、督促项目部材料的管理,优质高效的为施工生产提供物资保障,特制定以下材料管理办法:(1)、材料管理的范围:

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强化物资的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以较少的投入和资金,及时、齐备、材质良好、经济合理的保证生产建设对材料的需求,有效的控制成本,降低消耗,结合实际,指导、督促项目部材料的管理,优质高效的为施工生产提供物资保障,特制定以下材料管理办法:

(1)

、材料管理的范围:凡施工临舍、周转材料、采购计划编制、采购供应、租赁、验收入库、调拨、材料退场、废旧处理等均材料管理范围。

(2)

、单位工程用料计划: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标分析进行编制,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上报总公司采购部。

(3)

、一般情况下,物资采购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指定的材料管理员完成,分公司经理(或项目部经理)负具体责任,总公司采购部有辅助购买和监督价格与质量的责任和权利。

(4)、材料管理人员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进行材料管理工作。材料保管员每月分别向项目经理及公司采购部财务部提交材料台账汇总表一份。

第1条

、既有物资清点

材料管理人员:在开工前首先将现场既有的材料分类盘存、汇总后,书面材料上报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采购部及公司财务部。(附表1)

第二条、物资采购与验收

1、选择合适供应商:

(1)、对工程所需钢筋、水泥、砂石料、木材等大堆料物通过材料定额与市场信息的搜集,经过价格、质量与服务的比选,从中选取2~3家,不固定一家供应商。一是促进供应商进行相互竞争,二是当供应商出现质量、供货等问题时项目部有及时选择的余地。经项目经理做出评估与取舍后上报总公司,最后由总公司(委托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合同,项目部、分公司、财务部、采购部、办公室各留一份。

(2)、合同签订后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指定的材料管理人员,按合同所签订的价格、质量标准,通过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对图纸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和材料消耗计算出的工程量材料需用清单,制定出合理的材料采购计划后组织采购。

(3)、无论是公司采购部还是分公司(或项目部)指定材料管理人员采购材料,必须坚持:“质优价廉”“三比一算”(比价格、比质量、比运距、算效益)的原则,按审定后的采购合同、采购计划、采购程序、采购纪律办理,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金,最大程度的提高资金利用率,并随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4)、施工过程中的零星材料采购由现场施工人员书面提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项目经理同意后,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指定的材料人员,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采购。零星材料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控。

(5)、对混凝土的采购也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用,采购合同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

(6)、任何材料的购进(包括办公用品),必须由材料管理人员填写好入库单,并详细记录好台账。每月报账时将各级领导签字的购进材料审签表一并交与财务。(附表2)

(7)、购进材料验收时,必须按贮存、搬运、防护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格验收入库制度,杜绝不合格品入库,对其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数量、质量状况以及随物证件进行核对,检查是否齐全或相符。如果有不相符现象,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采购部、财务部和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8)、为了节约成本,能周转使用的材料可在公司内部周转使用,各项目部之间可以沟通协商,本项目所有周转材料均由该项目材料管理人员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管理。(附表3)

(9)、大宗钢材、水泥、高级材料、特殊材料的采购,要及时索要三证一单(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产品质量化验单)否则不准采购。

第3条

、工程材料的发放与保管

工程材料原则上由项目部材料管理人员管理,但施工班组领用后,则由施工班组进行保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材料进场后,现场验收单、证、物相符,无异议,则签字确认。

实行双包制的施工队所使用的材料,由施工队自行购买,货源质量由项目部监控.凡在项目部借用的材料一律实行签认,费用在当月的计价单上全额扣除。

包清工施工队领用材料时仍坚持“限额发料、丢失赔偿”的领料制度。领料(工具)必须有施工员书面签字,仓库管理人员据此发放。

施工队必须固定两个领料人(工具)人,除此两人持现场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签字的领料单(工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领用。

(2)、机具、电工器材的管理

为了确保机具、电工器材的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和及时调配,专人专项负责领用和保管,建立相应台账,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发放时,应坚持“需要、从严”的原则,对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若所发放防护用品不足以防护其承担的次要工种有害物时,可视其需要增发其他防护用品。

(4)、材料的保管、使用

材料的保管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人、机等费用均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标明有效期。

材料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施工队的材料保管、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调剂。每月底,由技术负责人带领施工队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施工队、材料员一起对材料进行盘存,核算当月材料实际用量,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项目经理。

(5)、废旧物资处理

废旧工程材料的处理须报公司采购部同意确认,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料可直接变卖,由项目部材料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共同参与,价格报采购部批准。

第四条、项目部材料管理人员职责

(1)、材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令、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项目部、业主等的各项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为施工生产服务的思想,急生产所急,想生产所想,宁愿自己千辛万苦,也不拖施工生产的后腿,确保项目部的物资供应。

(3)、随时深入工地,观察用料规律,了解施工进度及工程材料的需用变化和需求,征询施工队对工程材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将观察和了解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给项目部领导。

(4)、各种申请计划、验收、库存、发放、材料的标识,以及数量、确认、汇总等相关台账资料,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按时、认真、准确、完善的做好,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备查。(说明: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单,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交采购部统一管理)。

(5)、对入库材料要及时填写入库材料记录,须送检的材料应及时通知试验部门检验,并尽快投入使用。对出库材料应开具材料领用单(列明工程名称、地点、领料人),做好出库台账,对于手续不全的出库、领料的问题,仓库管理员有权拒绝发货,并报采购部、财务部和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6)、发料手续须及时签认完备,做到发料有依据,追溯有据可查。

(7)、材料管理人员对各种材料的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信息(包括书面材料)。账目处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三相符。

(8)、坚持“先算后用”,工完料净,消耗有核算,节超有分析。

(9)、开展节约,组织包装容器及废旧存料回收等修旧利废工作。

(10)、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11)、准确及时的填报各种报表资料,保管好单据、凭证、报表、台账等原始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

第五条、采购表格样式

除附后的表格外,项目材料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表格在使用前需经分公司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核批准。

第6条

材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把材料采购关、验收关,不得拿取回扣和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有为违反制度和纪律行为的,将予以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采购部负责解释。

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附表1

既有物资盘存清单

项目名称*年*月*日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新旧程度

可使用情况说明

备注

财务部;

采购部:

项目经理:

盘点人:

附表2

购进物资审签表

项目名称*年*月*日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进场时间

质量标准

使用部位

备注

总经理:

财务部:

采购部:

分公司经理:

项目部:

材料员

注:本审签单必须与收料单相符否则无法与财务销账

附表3

周转材料台账参考样式

项目名称*年*月*日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使用摘要

耗损数量

回收数量

备注

部位

次数

分公司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材料管理员:

篇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污染物,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管理办法,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9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博士后,试行,经费,资助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附件: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

(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3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五条

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

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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