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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0-06-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山东,美德,评选活动,少年,通知

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 本文简介:桓台县少工委文件桓少发〔2012〕1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县属中小学、各镇中心校:现将《关于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鲁青联发〔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积极推荐,推报单位要将候选人相关材料(一式八份)

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 本文内容:

桓少发〔2012〕1号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县属中小学、各镇中心校:

现将《关于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鲁青联发〔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积极推荐,推报单位要将候选人相关材料(一式八份)于3月8日前报送至团县委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史晓静

联系电话:818000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的通知

桓台县少工委

2012年2月24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文明办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少工委

鲁青联〔2011〕125号

关于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局、少工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少年儿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推进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通过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少年儿童道德先进典型,让全省少年儿童学有榜样、行有楷模、赶有目标,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道德风尚,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决定联合开展首届“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

二、评选机构

“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共同主办。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少年部(省少工委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聘请优秀少先队工作者、少先队辅导员、教育专家、新闻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组委会指导下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三、奖项设立

表彰首届“山东美德少年”20名,表彰提名奖30名。

四、评选标准

基本标准: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家庭美德、学生道德、社会公德,品德优良,事迹突出,在引领少年儿童文明风尚中发挥较大影响。

具体标准为:

1.助人为乐——发扬互助友爱精神,在学习和生活上长期坚持帮助有困难的同学,经常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弱病残者及其他困难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排忧解难。

2.自强自立——坚持艰苦朴素、勤劳节俭的好作风,积极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劳动;在逆境中保持乐观开朗,以积极的人生态度迎接困难和挑战;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努力向上。

3.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即使遇到困难,仍能坚持信守承诺;言行一致,对事负责;经得起诱惑,有拾金不昧等重大情节。

4.尽责奉献——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自觉维护教室、校园环境;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热心参与班级学校工作,主动为老师分忧,为同学服务;积极肯干,默默奉献,赢得师生广泛好评。

5.尊老爱亲——感恩父母,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爱亲人;在亲人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尽心尽责。

五、参加范围

年龄6至14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2年6月1日)的中小学生,具有以上五个方面中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的突出美德事迹,能够带动和辐射他人的优秀少年均可参加评选。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2011年12月)。通过组织渠道下发活动通知,并在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介绍活动意义及内容,公布评选的程序和办法,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2.基层推荐(2012年1月至3月上旬)。基层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社会推荐三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

(1)组织推荐。根据评选活动要求,各中小学校组织少年儿童广泛开展践行美德标准、寻找美德少年活动,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少年儿童道德典型,提出推荐人选。

(2)个人自荐。认为自身符合“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标准的中小学生,可主动向所在县(市、区)级少工委自荐,提供相关事迹材料,县(市、区)级少工委负责到推荐人选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镇核实情况。

(3)社会推荐。广大市民发现身边有符合“山东美德少年”评选标准的少年儿童,可直接向县(市、区)级少工委推荐,并帮助县(市、区)级少工委与推荐人选取得联系,县(市、区)级少工委负责到推荐人选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镇核实情况。

3.组织审核(2012年3月中旬至下旬)。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对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社会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核,通过组织评审会或其它有效方式开展遴选,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候选人所在学校、社区及村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每市确定6至8名候选人,由市级少工委报省活动组委会。

4.确定正式候选人(2012年4月上旬)。省活动组委会组织优秀少先队工作者、少先队辅导员、教育专家、新闻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候选人资格和事迹材料进行评审和投票,按照票数多少,产生50名正式候选人。

5.集中公示(2012年4月上旬)。在省级媒体对50名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投票评选(2012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投票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群众投票。活动组委会在报纸、电视、广播及网络上发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事迹资料、照片等,公布网络投票、手机投票、邮寄信函投票的方法,广泛发动群众踊跃投票;二是公众代表投票。活动组委会组织由10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志愿者等组成的“公众代表团”进行投票;三是评审委员会投票。评审委员会成员对50名正式候选人进行评审和投票。

三种方式投票的分值按照一定权重相加计算,得出每位正式候选人的总分,提出“山东美德少年”和提名奖获得者建议名单。

7.审批表彰(2012年5月下旬至6月)。省活动组委会审定最终人选名单,联合命名表彰,并于六一儿童节期间举行颁奖晚会。

七、推报材料

1.推荐人选登记表(贴1寸彩色正面免冠近期同底版照片);候选人事迹简介(300字以内);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事迹真实、文字简练;有关事迹证明(如证书等复印件)。登记表须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分别由县(市、区)、市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审核盖章。以上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用

A4纸,左侧竖线装订,制作5份。

2.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彩色生活照片3张及电子版,照片背面标注地市和姓名。

各市少工委请务必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山东美德少年”推荐材料、本市确定推荐人选的情况说明材料和推荐人选汇总表报组委会办公室(团省委少年部),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张子涵、杜盘恩,联系电话:0531-82073829,传真:0531-82073827,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邮编:250002。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山东美德少年”的重要意义,把开展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活动作为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抓手,形成良好道德风尚。要本着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推荐、审核程序,推进评选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坚决杜绝指定地区、指定学校推荐候选人等现象。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2.面向基层,广泛发动。评选表彰活动要充分体现群众性,立足社区、学校、家庭,广泛发动广大少年儿童积极参与,并结合评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使少年儿童在参与评选的过程中切实接受教育、得到提高,展示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

3.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把新闻宣传贯穿此次活动始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和红领巾电视台、校园广播站等少先队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强对主题教育活动和“山东美德少年”先进事迹的宣传,提升评选活动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1.首届“山东美德少年”推荐人选登记表

2.首届“山东美德少年”推荐人选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文明办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少工委

2011年12月21日

附件1

首届“山东美德少年”推荐人选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照片

出生年月日(

岁)

联系电话

学校、中队及职务

邮编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简历及主要事迹

所在学校意见

章*年*月*日

县(市、区)级意见

宣传部

文明办

团委

教育部门

少工委

章*年*月*日

市级意见

宣传部

文明办

团委

教育部门

少工委

章*年*月*日

省组委会意见

章*年*月*日

附件2

首届“山东美德少年”推荐人选汇总表

市(盖章)

序号

姓名

所在学校、中队及职务

出生年月日(

岁)

籍贯

备注

主题词:少年儿童

道德典型

评选

通知

共青团山东省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70份)

16

篇2: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抚恤,山东省,伤残,试行,细则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有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

残疾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五条

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须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第七条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十二)《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九)《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五)《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如确需使用复印件,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材料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评残材料必须由民政部门逐级报送,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应有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下列规定提交申请:

(一)申请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2、公示地点为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五章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残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范围和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有受伤部位或残情记载的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申请人、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照片和身份证等核实无误后进行残情鉴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公示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六章

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内容有误的、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

(三)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员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残疾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残疾人员档案应包括下列有关材料:

(一)档案目录;

(二)残疾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换发残疾证件、补发残疾证件的申请,报批表,原始证明,公示意见等材料;

(三)残疾人员历次更换上缴的旧证;

(四)残疾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有关材料;

(五)有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员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员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销其残疾证件,其残疾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残情复查鉴定结论,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件。残疾性质为因病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部队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一般不再作残情复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员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员书面申请、残疾档案和迁入地户口薄,填写《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按照规定将残疾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印件留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残疾证件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信息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员跨省迁移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抚恤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六条

中止抚恤的残疾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抚恤条件的,自批准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残疾人员,其原由我国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人员证件自然失效,有关残疾待遇也不再享受。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有关残疾抚恤金的发放按照《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残疾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附件:1、《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式样)

2、《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式样)

3、《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式样)

4、《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式样)

5、《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式样)

6、《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式样)

7、《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式样)

8、《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式样)

9、《受理通知书》(式样)

附件1: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2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在职(

在乡(

致残时所

在单位

评定伤残(

调整残疾(

现残疾性质、等级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致残时间、地点、

原因、部位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填表说明: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性质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所在单位”,残疾军人填写部队代号或番号;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的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5、有居住地址的填居住地,居住地址不详的填户籍地址。

附件2:

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

出生年月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新残疾证件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换证、补证

原因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证件需换发、补发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3:

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

出生年月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新残疾证件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需变更原因及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证件内容变更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4: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

编号:

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存根

被鉴定人姓名

鉴定

单位

介绍

时间

致残部位

负伤时间、原因

经办人

被鉴定人电话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

编号:

鉴定单位:

照片

(盖章)

介绍单位:

介绍时间:*年*月*日

鉴定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受伤时身份

工作单位或住址

被鉴定人致残

原因

及部位

附送材料情况

备注

附件5:

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

根据《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申请人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民政局反映该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住址

致残时间

致残地点

致残原因

残疾情况

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

县(市、区)民政局(章)*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来信来访地址:

市民政局联系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联系电话:

附件6:

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民政局:

兹有我县(市、区)残疾人员

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本人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现将其残疾抚恤关系及残疾档案转至贵单位,请予以接收。

姓名

性别

残疾人员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残疾抚恤金已发至

内迁移

迁出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入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入地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件7:

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

出生

年月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由何处迁入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迁入原因

迁出地残疾抚恤金已发至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人员跨省抚恤关系迁入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8:

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

经审查,你提出的(1.评定伤残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申请,

依据:

决定:不予(1、评定伤残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民政厅(局)或优抚专用章*年*月*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

不属于因战因公致残;2.

不属于民政部门评残人员范围;3.残情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4.其他具体意见。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3.《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第

条的规定;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5.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内容无须打印。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附件9:

您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民政局(章)*年*月*日

…骑缝章…

书(存根)

您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电话:

经办人:

负责人:

民政局(章)*年*月*日

30

篇3:山东2020版高考历史第6单元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山东2020版高考历史第6单元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本文关键词:精耕细作,高考,山东,中国古代,农业生产

山东2020版高考历史第6单元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本文简介:课时规范练19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一、选择题1.(2018四川成都第一次诊断检测,24)某学者提出,西周末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当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战国中期,井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此后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牛耕只在个别地方使用。由此可知,该学者认为()A.井田制的瓦解是

山东2020版高考历史第6单元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本文内容:

课时规范练19

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形成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选择题

1.(2018四川成都第一次诊断检测,24)某学者提出,西周末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当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战国中期,井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此后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牛耕只在个别地方使用。由此可知,该学者认为

(

)

A.井田制的瓦解是铁犁牛耕出现的前提条件

B.铁犁牛耕的使用不是井田制瓦解的最初原因

C.土地私有制在西周末期已经确立

D.经济制度滞后于政治体制的变革

答案B

解析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推动了井田制的瓦解,故A项错误;由材料“西周末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当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战国中期,井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此后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牛耕只在个别地方使用”,可知学者认为井田制开始瓦解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或没有大量使用,说明铁犁牛耕的使用不是井田制瓦解的最初原因,故B项正确;材料没有涉及关于土地私有制确立的信息,故C项错误;材料体现了土地制度与生产力的关系,没有体现经济制度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故D项错误。

2.(2018安徽皖江名校联盟12月联考,2)据历史记载,秦汉时的农民,五口之家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形态。从当时全国的人口统计看,则一户亦为五人左右。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

A.“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B.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

C.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D.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

答案C

解析“重农抑商”政策与当时的“五口之家”没有必然联系,故A项错误;传统生育观念是多子多福,并无人口限制,故B项错误;小农经济下,生产力水平低下,不能养活更多的人口,故C项正确;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与人口多少无关,故D项错误。

3.(2018河南豫北豫南名校第二次联考,3)唐代前期,漕粮主要以关东地区为主,“发漕山东粟四百万石入关”;唐中后期,随着曲辕犁的使用,“江淮田一善熟,则旁资数道。故天下大计,仰于东南”。每年向北方运粮达30万石左右。材料主要说明(

)

A.关东地区经济发展呈滞后性

B.重农政策在唐后期全面贯彻

C.先进农业工具对经济的推动

D.经济重心已完全转移到南方

答案C

解析材料主要强调的是唐朝中后期,江淮地区农业发展,并不是强调关东地区发展滞后,故A项错误;重农政策在唐朝一直被贯彻,故B项错误;唐朝中后期,随着曲辕犁的使用,江淮地区农业发展,粮食产量大幅提高,故C项正确;南宋时期经济重心完成南移,故D项错误。

4.(2018福建泉州质量检查,4)下表为据《汉书·食货志》简编而成的《西汉农民家庭年收入(粮食)与支出情况表》。该表信息主要反映出西汉(

)

家庭人口

项目

数量(单位:钱)

5人

收入

粮食

8

500

支出

赋役

2

989

日常开支

7

950

A.传统农业的精耕细作B.耕织结合的经营方式

C.生活成本的居高不下D.小农经济的根基脆弱

答案D

解析精耕细作与材料中“农民家庭年收入(粮食)与支出”不符,故A项错误;材料无法反映耕织结合,故B项错误;材料只能反映小农家庭支出超过收入,无法说明生活成本居高不下,故C项错误;表格中的支出超过了收入,说明了小农经济生活艰难,故D项正确。

5.(2018江西五市八校第一次联考,4)以下是两汉人口的变化统计,据表分析可知(

)

西汉

东汉

西汉

东汉

西汉

东汉

240万

50万

128万

40万

330万

70万

西汉

东汉

西汉

东汉

西汉

东汉

320万

430万

350万

620万

470万

720万

A.东汉大部分人口集中到长江流域

B.古代中国经济区域出现渐变迹象

C.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已经开始南移

D.我国北方经济整体呈衰退的趋势

答案B

解析材料反映出东汉时期长江流域城市扬州、荆州、益州人口的增加,但不能体现这些城市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故A项错误;材料反映出东汉时期长江流域城市人口的增加超过了黄河流域城市,由此可知古代中国经济区域出现渐变迹象,故B项正确;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开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故C项错误;材料只能反映出北方经济整体发展缓慢,无法得出经济衰退,故D项错误。

6.(2018山东滨州期末,9)1712年,康熙帝颁发了一份谕旨称:国朝承平已久,滋生日繁……令诸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征收丁税)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由此可知清朝初期(

)

A.农业生产渐趋衰落

B.商业税成为政府税收主体

C.人地矛盾比较突出

D.赋税征收方式的重大改变

答案D

解析材料中“国朝承平已久,滋生日繁”体现了清朝初期人口越来越多,侧面反映了农业生产应当是比较繁荣的,故A项错误;材料反映了将人头税摊入田亩税,对农业税进行了重大改革,不能反映商业税的情况,故B项错误;材料主要讲述的是将人头税并入土地税的措施,并不能体现当时人地矛盾问题,故C项错误;材料主要讲的是清朝的“摊丁入亩”政策,实际上废除了人头税,这是赋税征收的重大转变,故D项正确。

7.(2018黑龙江哈九中四模,25)汉代的国有土地称为“公田”,除士兵和服役农民耕种外,还假(出租、借贷)给百姓,征收一定的假税,称为“假民公田”。这一制度的宗旨是(

)

A.冲击地主土地所有制

B.打破“累世公卿”局面

C.推动租佃关系的形成

D.稳固小农经济增加租税

答案D

解析汉代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故A项错误;“假民公田”是一种经济制度,打破“累世公卿”是政治现象,且两者不构成直接逻辑关系,故B项错误;租佃关系的形成是在战国时期,汉代租佃关系比较普遍,故C项错误;题干中“公田……征收一定的假税”,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汉初处于小农经济的巩固期,故D项正确。

8.《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规定:“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授田)。”这一规定(

)

A.解决了土地兼并的问题

B.意在保证国家赋税征收

C.确立了小农的经营方式

D.实为禁止土地随意买卖

答案B

解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允许土地买卖,因而不可能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故A项错误;《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虽然允许土地买卖,但要求其必须在政府所规定的制度之下进行,这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民间的土地情况,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赋税征收,故B项正确;《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土地的兼并,这不利于小农经营方式的发展,故C项错误;根据材料可知,土地买卖在当时并未禁止,故D项错误。

9.(2018河南郑州一模,8)下表为乾隆元年安徽休宁某地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据此可知,当时该地(

)

土地规模(亩)

户数

占有土地及比例

1亩以下

69

27.43亩,2.4%

1—10亩

122

494.62亩,43.6%

10—20亩

36

469.36亩,41.4%

20亩以上

6

142.86亩,12.6%

合计

233

1

134.27亩,100%

A.土地兼并现象严重B.自耕农经济盛行

C.农业生产效率提高D.土地租佃现象普遍

答案B

解析根据材料“占有土地1—10亩有122户,共494.62亩,占土地比例的43.6%,占土地10—20亩有36户,共469.36亩,占土地比例的41.4%”得出该地拥有1亩到20亩地的农民户数和占地比例均超过80%,可知当地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资料,属于自耕农经济,故B项正确。

10.(2018河南八市第二次测评,5)古代关于租佃关系的认识有三种:一种认识是为富不仁,把地主的富列入不仁之列;另一种认识是各得其所;而更多人认定的则是地主对佃户行仁义,养活了租佃者。据此可知(

)

A.第一种认识更符合实际B.租佃关系认知呈多样性

C.第三种认识更符合史实D.三种认识均不正确

答案B

解析租佃关系是地主(租户)与佃农(佃户)的契约关系,第一种关系是从道德层面带贬低性地认识,故A项错误;从对古代租佃关系的三种不同态度看,认为是为富不仁者为贬义,各得其所是客观的中性态度,认为地主行仁义则是褒扬态度,反映了对租佃关系认知的多样性,故B项正确;租佃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仁义是一种儒家道德,认为地主养活了租佃者即行仁义,是从儒家道德来看租佃关系的一种主观褒扬,故C项错误;认为租佃关系是地主与佃户各得其所,是一种较为中肯的看法,故D项错误。

11.(2018黑龙江大庆二模,26)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许多历史著作都突出地加重了对南方社会发展进程的记载。《晋书》记载有关江南水利兴修之事,《宋书》记载北方人口南迁和侨立州郡的情况,《隋书》极言扬州之盛,称丹阳“埒于二京,人杂五方”,《通典》记载了江南漕运对于关中的重要性。这说明(

)

A.北人南迁完成了经济重心南移

B.江南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变化

C.历史著作带有时代特点的印记

D.历史撰述越多越接近历史真相

答案C

解析经济重心南移完成是在宋代,故A项错误;材料反映的是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南北方经济文化交流加强,不能体现出江南经济发生了根本变化,故B项错误;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北方人口大量南迁,推动南方经济发展,经济重心开始南移,材料中的著作都记载了相关内容,故C项正确;历史撰述越多不一定越接近历史真相,故D项错误。

12.(2018四川双流中学高三10月月考,28)下表为北宋时期被列入正史列传的人数统计表。该表说明(

)

北宋

北方人

数(个)

北方所

占比例

南方人

数(个)

南方所

占比例

前期

278

84.5%

51

15.5%

中期

274

63.9%

155

36.1%

后期

121

40.3%

179

59.7%

A.地域是官员选拔的决定性因素

B.政治中心转移影响人才培养

C.经济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

D.正史列传作者偏袒南方士人

答案C

解析根据材料可知北方和南方被列入正史列传的人数比例不断变化,因此无法得出地域是官员选拔的决定性因素,故A项错误;北宋时期我国的政治中心一直在北方,故B项错误;北宋时期,我国南方经济发展,因此被列入正史列传的人数增多,说明经济发展是文化发展的基础,故C项正确;北宋前期,北方列入正史列传的人数明显多于南方,故D项错误。

二、非选择题

1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农业技术、粮食产量等方面,明清农业较之前代的发展相对有限,但农作物品种的增加,多种经营方式的推广,则是比较突出的成就。自明朝中期起,高产作物玉米、番薯(地瓜)、马铃薯(土豆)自海外传入中国,它们不仅单位亩产量大,而且适应性强,不与五谷争地,旱地、山地等处皆可种植,因此得到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对土地造成的压力。烟草、花生等也大致于同时引进。明清时期,棉、麻、桑、茶、甘蔗、蔬菜、果木等的种植日益广泛,产品大量流入市场。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二

中国的南方人习惯于吃稻米,北方人则以粟、麦为主,采用新的粮食果腹,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被迫的过程。中国人采用美洲的高产粮食作物,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原产稻、粟、麦等粮食的不足;而美洲粮食作物在进入18世纪之后的快速推广,也正是因为中国人口在成倍增长。玉米、番薯等作物的传播路径,与当时的移民路向大体一致,主要是从人口稠密的大河下游的三角洲地区,向大河中游和上游逐渐推进。美洲作物的传入与推广,对于提高粮食产量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们虽然也改变了人们的饮食结构,但总体上始终处于补充的地位,人们仍然以稻、麦等为主要粮食。

——摘编自楼宇烈《中华文明史》

(1)根据材料一、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清时期农作物种植的特点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明清时期农作物种植状况产生的影响。

参考答案(1)特点:农作物品种增加;经营方式多样;美洲作物引入;经济作物大量种植;经济作物专业区出现;南稻北麦的格局(稻、麦等为主要粮食)。

原因:人地矛盾突出;政府鼓励农业发展,如垦荒、植棉等;新航路开辟加强了中外交流;中国人口的大量增长;市场扩大,农产品商品化加强。

(2)影响:促进粮食产量提高,缓解了人口增长压力;优化了人们的饮食结构;促进了人口的迁移和流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农业区的出现,造成地方市场扩大;经济作物种植区出现了货币地租。

14.(2018山东枣庄期末,4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春秋战国

公元前338年,苏秦对秦惠王说:“(秦国)田肥美,民殷富,沃野千里,蓄积饶多,此所谓天府(关中平原)。”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修建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不知饥馑”的“天府之国”

秦汉时期

史记记载,“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楚越之地(指江南地区)地广人希(稀)……无积聚而多贫。

在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关中和巴蜀并称“天府之国”,这是我国西部经济发展史上最辉煌灿烂的时期

唐宋时期

唐初曾转东南之粟以供京师;安史之乱后,关中粮食供给,主要靠江淮及江南地区。南宋学者说:漕运之利,今称江淮,关河无闻;盐池之利,今称海盐,天下仰给,而解盐荒凉;陆海之利,今称江浙甲于天下,关陕无闻;灌溉之利,今称浙江太湖甲于天下,河渭无闻

明清时期

我国经济发展的东西差距进一步拉大。“买不尽松江布,收不尽魏塘纱”反映了东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据林文勋《历史上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

不平衡的形成及其原因》等整理

根据材料,自拟一个具体的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参考答案示例一

论题:古代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古代中国经济发展总体格局不断变动)

春秋战国至秦汉,关中等西部地区开发早,铁器和牛耕的应用,以及水利工程大规模的兴修,农耕经济处于领先地位。隋朝大运河开凿,政治统一,海上丝绸之路发达,东部经济获得较快发展。唐代关中粮食供给,主要靠江淮及江南地区。宋代,江浙甲于天下,关陕没落,表明东部经济发展很快,西部经济渐趋衰落。明清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东西差距进一步拉大,江浙成为最富庶的地区。这些都是全国经济发展总体格局变动的结果。

示例二

论题: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古代中国的经济重心在西部

春秋战国时期,关中等西部地区开发早,土地肥沃,铁器和牛耕的应用,都江堰等水利工程的兴修等,使关中地区经济发展处于领先地位。秦汉时期,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统治中心都在黄河中上游地区,丝绸之路从长安出发,沟通了中西联系,长安、洛阳是当时著名的大都市,西部经济进一步发展起来。相反,江南地区较为贫瘠。因此,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古代中国的经济重心在西部。

解析首先拟定论题,根据表格内容可知不同时期中国古代东西部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并不断发生着变化,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关中及巴蜀地区开发得比较早,农耕经济处于领先地位,而到了唐宋及明清时期,中国东部及东南地区经济迅速发展,远远超过西部,而西部却渐渐衰落,所以围绕中国古代东西部经济发展的这些变化提出相关论题,并进行阐述,最后对阐述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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