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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日期:2020-06-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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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

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宽城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参照《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发〔2

011

]

8

号)文件精神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办法》。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住建、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司法、城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拆迁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

房屋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依法合理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拆迁补偿方案应对被拆迁房屋依法给予合理足额补偿。

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确需拆迁房屋依法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并及时公告。拆迁决定作出后,拆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收回。

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做好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房屋拆迁部门应会同拆迁所在地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召开拆迁动员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被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房屋拆迁部门委托评估机构会同公证人员进行丈量、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可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评估由房屋拆迁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被拆迁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因补偿、安置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房屋拆迁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可以给予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拆迁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后,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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