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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日期:2020-06-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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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本文简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马永顺律师推荐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本文内容: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马永顺律师推荐

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作为专业化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系统升级优化,深入推进服务转型,加强产品研发与应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今天的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征信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著。征信系统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征信系统的广泛应用,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今后,征信中心将继续深化服务转型,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征信系统建设好,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继续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发挥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征信中心内设16个部门,另设基建部为临时机构,并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及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篇2: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人民银行,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监督,项目

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4]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

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04]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一)总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基建项目的廉政建设,建立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方案及初步设计图纸,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初步设计;

3、审批基建项目征地及地址变更事项;

4、审定基建项目的重要设计变更;

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评价投资效益,考核建设成果;

6、委派审价机构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的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总行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辖区内拟建项目的考察、排序和上报;

3、负责辖区内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现场审查和核实,并上报总行审定;

4、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查工程概算和预决算;

5、审查基建项目的主要合同;

6、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按季上报总行;

7、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辖内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

8、制定基建项目廉政建设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事宜。

(三)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

3、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立项文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管辖行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工作;

4、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施工监督管理,控制建设进度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5、对重大变更事项及时上报管辖行审查;

6、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7、按月向管辖行上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

8、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行报告建设成果;

9、配合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立项和征地

第五条

基建项目申请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因地震、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房屋建筑结构严重破坏,既没有维修价值,又严重威胁库款和人身安全,经地方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限期撤离或拆除的;

(二)现用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年久失修,房屋损坏较大,办公用房紧缺,库房面积严重不敷使用的;

(三)因机构升格(县级支行升级为地市中心支行),现有发行库或营业用房面积严重不敷使用的;

(四)随地方政府驻地迁移,必须异地兴建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的;

(五)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市政道路拓建需要,其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被列为拆迁范围之内,必须迁址建设的。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单位应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提出评价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管辖行审查。

第七条

管辖行应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排序,上报总行申请立项。

第八条

基建项目原则上先立项后征地。建设单位如需征地或变更建设地址,在确定候选地址后,应报管辖行审查,由管辖行报总行审定。

第三章

设计

第九条

基建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

第十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应选择两家设计单位,1000万元及以上的至少选择三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管辖行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择优选择三个方案,报总行审定。

上报设计方案的资料应包括: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含经济技术指标),建筑方案效果图(彩色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等。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经总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经总行审查未获通过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退回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经管辖行审查后,再报总行审定。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管辖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计工艺、水、暖、电、电子监控、综合布线、室外工程、防雷、消防等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以及以上文件的电子文档,工程概算书(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各类市政税费及其它费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当地政府有关规费的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地质、文物勘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地质文物勘探报告完成后,应报有关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经总行审查获通过并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经总行审查未获通过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退回设计单位修改,经管辖行审查后,再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报管辖行审查。

经审定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对重大设计修改,应经管辖行审查后报总行审定。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应熟悉基本建设业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吃苦耐劳,奉公办事,严把工程质量关,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第十八条

管辖行会计财务部门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法律、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等进行审核和考察,报管辖行审查。

第二十条

管辖行应监督建设单位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通过合同约定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管辖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报管辖行审查后签订、并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质检、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察,按月(月后5日内)向管辖行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管辖行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参加阶段验收(基础、主体工程、二次装修和竣工验收)按季(季后10日内)向总行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管辖行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熟悉业务的基建财务人员,钱账分管,建立健全会计账务,真实、完整地办理会计核算。

管辖行应指导和检查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按转账方式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拨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装饰装修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5%。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由建设单位报管辖行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月后5日内上报管辖行。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报要求上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审计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基建项目,总行授权管辖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分阶段工程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向管辖行上报基建项目全面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并经管辖行审核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建筑面积、总投资进行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好,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的基建项目,总行对建设单位、管辖行以及有突出业绩的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表扬,并按总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管辖行和建设单位给予费用预算指标奖励,由管辖行和建设单位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基建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于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不力,工程质量差或发生严重工程事故,验收不合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管辖行给予建设单位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建设单位以后年度费用预算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涉及渎职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管辖行辖内基建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验收不合格的,总行两年内对其拟建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超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11%以上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资11%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或管辖行给予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建设单位或管辖行费用预算指标。

基建项目超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6%-10%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资6%-10%的,由管辖行对建设单位酌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非合理因素超投资的,总行不予追加投资,资金缺口由建设单位自行弥补。

第三十九条

管辖行或建设单位挪用基建项目资金的,应追加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还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第四十条

不按《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设备,与供应商串通,购买设备、材料高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不能追回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涉及渎职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不严、多付工程款、未能追回、造成损失的,应对有关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印钞造币企业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总行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方案(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方案(草案) 本文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草案,家属,物业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方案(草案) 本文简介: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方案(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四章业主公约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费用的收缴第七章家属院公共设施必要的维修改造第八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推动家属院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形成职责明确,利益分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方案(草案) 本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方案(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章

业主公约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费用的收缴

第七章

家属院公共设施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八章

罚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家属院物业管理,推动家属院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形成职责明确,利益分清,产权清晰,谁使用谁付费市场化动作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依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郑州市物业管理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家属院实际情况,提出一下物业管理方案:

第二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学院家属院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红旗路75号院1至6号家属楼及郑花公路29号院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2、3号家属楼,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两处家属院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在两家属院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并应根据本办法和管委会的委托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可会同(90%)以上业主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每幢房屋可推选五至六名业主代表。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须有具有投票权的过90以上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住宅房屋的业主代表以每一住户为一票;非住宅房屋的业主代表以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包括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单独的非住宅房屋)。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具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管委会并选举、罢免管委会成员;

(二)听取、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决定家属院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通过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

(五)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最迟应在七天前通知每位业主代表。

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提议后十五天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由五至十五人组成。经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可从物业公司聘请一名执行秘书。

第十条

管委会的成立,须向所在地的房产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二)管委会章程;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代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聘、解聘家属院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家属院物业的年度管理计划、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家属院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管委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管委会决议、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应符合国家和郑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家属院所在地的房产办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

家属院业主管理管委会员成立后,由管委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管委会的委托对家属院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八名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须达到百分之三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与被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管理事项;

(二)管理服务标准;

(三)管理服务权限;

(四)管理服务期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

(六)监督、检查违约的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维修、养护;

(二)家属院内消防、机电设备、供电、供暖、卫生保洁、健身器材及场地、路灯、走廊、自行车车房(棚)、园林绿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车辆通行及停泊服务;

(四)治安保卫服务和小区公共秩序管理;

(五)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办法,并报本家属院所在地房产办事处备案;

(二)按照国家和郑州市房屋物业管理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对家属院实行物业管理,制止违反家属院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住宅管理服务费,并负责管理;

(四)接受管委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章

业主公约

第二十条

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家属院使用、维护、管理物业、收费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家属院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决定家属院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家属院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七)家属院各项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

(八)业主在本家属院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公约应有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范本,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家属院或整幢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署生效后,报家属院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公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使用、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等方面的关系。

修缮公用设备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因修缮造成相邻住户房屋或设备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赔偿。凡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的,由管委会协调;因相邻住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房屋室内及其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其公共安全的,业主应予及时修缮。对拒不修缮的,管委会可授权物业公司进行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可以向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报修,也可以向其他修缮单位报修;维修费用业主承担。

(二)房屋的外墙面、房顶、楼梯间、通道、屋面、配电设施、暖气交换站、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机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学院养护和维修,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费用中支出,列入当年学院预算。

第二十七条

家属院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地、娱乐场所、停车场、住宅走廊、自行车车房(棚)等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由物业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家属院的卫生保洁、保安服务、物业公司的家属院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工资等费用由物业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家属院的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由学院负责安装、更新,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可以向业主收取一定费用。其费用不在物业管理费中,与业主另定收取标准并签协议。

第三十条

(一)家属院各住户外、围墙以内部分的水(水表以外)、电(电表以外)、煤气、电讯等管道、管线的维修养护,由学院负责维修养护。

(二)家属院各住户内的水(非主管道)、电、煤气、电讯、网络等管道、管线的维修养护,由各住户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学院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公布住宅修缮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规定收费。

按照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管理住宅区建筑面积多层30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有绿化,房屋及配套设施基本齐全并保持状态良好,有规划、房屋、共用设施及业主资料。

多层住宅

0.26元/月.m2,可以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上下浮动。

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学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物业管理维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学院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住宅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住宅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16小时站岗。

2、住宅区内按规定线路巡逻,每2小时巡查1次。

3、对进出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家属院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督促供水部门按规定清洗。

5、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第六章

费用收缴

第三十四条

费用收缴包括住户物业管理费,住户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费,车辆停放管理费、消防安全、监控日常维护费等。

(一)物业管理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公司直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收取。业主违反物业服务约定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限期缴纳或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二)住户水、电、气、暖和有线电视费的收缴。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家属院外来住户(非学院正式职工)的以上费用由物业服务公司直接向其收取;家属院住户是学院正式职工的以上费用,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具体数据(经住户签字认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三)家属院车辆管理费(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消防设施、监控及报警系统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公司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及与业主达成的收费标准,直接向用户收取。

第七章

家属院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房产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家属院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时,应保持家属院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状态良好;根据目前我院家属院公共设施、设备现有状况,须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一)变压器、配电柜、入户电缆维修改造。目前我院红旗路家属院的配电设备及入户电缆使用多年,已经老化、负荷小,经常发生跳闸、短路、烧坏线路等现象,形成安全隐患,需要对其维修改造。该维修改造项目,06年年底签报已批,待今年用电高峰过后进行维修改造。

(二)热交换站的维修改造。红旗路家属院热交换站使用多年,机器老化,经常出现故障,热交换能力不足,影响供热效果,运行费用高。去年就此事做出签报并批复同意,但由于热力公司的原因没有进行改造,计划今年改造。

(三)楼寓防盗门及对讲系统。红旗路家属院楼寓防盗门及对讲系统已经使用15年左右,其系统已经损坏,需进行更换。

第三十六条

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改变家属院房屋用途;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井、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第三十七条

家属院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自行车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公用部位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进行违章搭建、设摊、抛物等;

(四)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刻;

(五)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从事业主公约所禁止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部位违章堆物、搭建,情节轻微的,由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业主公约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原状的申请;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家属院的物业管理未能达到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或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的,管委会或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不缴纳各项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家属院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催缴;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拒绝缴纳各项应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管委会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事务部

二00七年六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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