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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

日期:2020-05-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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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杭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职务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

杭州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

杭州师范大学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职务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部在职在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

第四条

各系列评审对象: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二)高等学校实验系列:各实验室、研究所等部门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三)高等学校自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

(四)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上述人员同时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其它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

(六)图书资料专业技术系列: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在图书资料部门从事计算机、缩微、声像、古籍修复等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按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申报。

(七)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团结协作。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在规定的年限上须顺延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顺延1年;

(二)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者,顺延1年;

(三)任现职期间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有2个D或最近一次考核为E或年度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顺延1年。

(四)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七条

申报人员在学历(学位)、任现职年限、岗前培训、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教学工作量、继续教育(进修)等方面达到或完成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和学校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三章

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历(学位)的要求

本规定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讲师: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特殊引进人才除外,如演艺、摄影人才等),19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大学本科毕业。

副教授、副研究员(自然、社会科学研究):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博士学位;19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高级实验师、思政系列副教授、教育管理系列(副研究员):40周岁及以下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教授: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须具备博士学位;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自然、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40周岁及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授:40周岁及以下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九条

任职年限的要求

参加工作后,参加脱产进修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但脱产进修年限不能累计,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工作三年且在我校工作满一年。

具备上述之一条件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初级职务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已承担两年左右初级职务工作,且在我校工作满一年。

具备上述之一条件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担任讲师职务满五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具备上述之一条件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简称“岗前培训”,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和1998年起到学校教育管理岗位的研究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的要求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主干课的要求

1971年以后毕业的大学(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的教职工,申报(或转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需具有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6门课以上)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外语的要求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免试条件详见附件1。

2011年1月1日起,40周岁及以下者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相应等级考试作为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计算机能力的要求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四个模块考试合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合格。免试条件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兼)等学生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讲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兼)等学生管理工作。

(二)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导师、辅导员(兼)等学生管理工作。原则上要求独立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2届以上且指导过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教授

任现职以来,须指导青年教师讲课,独立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2届以上且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有硕士点学科须指导硕士研究生2届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一)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应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课程(含研究生处、钱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课时,按比例折算),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为34周计算,平均每周不少于6课时,即204课时/学年。

(二)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基本教学工作量的70%,即142课时/学年。

(三)申报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的教师,按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36(48)学时掌握。党课、团课以及就业指导、社会实践带队、为学生做专题报告、审阅学生思想总结和书面评语、编写教材等均适当计算教学工作量。

(四)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国(境)外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

(五)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经审核不合格者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的要求

科研工作的要求见附件3。科研工作成果由科技处负责审核,经审核不合格者不得推荐申报。

(一)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除EI、ISTP收录的论文外)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

(二)项目均指在任期内立项的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

(三)成果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国家、部省市、厅局级等奖项。

(四)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教材(15万字以上)可对应国内一级B类刊物2篇,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则可对应国内核心二级刊物论文1篇。已获得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分别对应为国内一级B类刊物、核心刊物论文,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对应为国内核心刊物论文。其他专利和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可对应为一般刊物论文。音乐、美术作品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可对应为论文。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参加国家专项展览会)可对应核心刊物论文。

(五)重点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与同级别的学科带头人等效。

(六)刊物和出版社级别,均以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

转评的要求

非高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任教,须及时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系列的教师,必须在高等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转评。转评高校教师一年后才能申报高一级高校教师职务。申报时,转评前后同一级职务任职年限可累加。在所有连续计算的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中在高校教师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是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的条件

(一)学历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但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学院(部门)按破格条件从严推荐。

(二)年限破格

对于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规定申报年限者可破格申报,原则上其任职年限的破格不超过一年。

(三)双破格

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四)破格申报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及以上。破格申报和越级申报高级职务的评审材料须报送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评审

经认定对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未取得与高校相对应的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自引进之日起,3年后按正常程序和条件要求申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分流人员的评审

从国家机关调入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学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评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条件与其它人员相同。但在评审时,重点考核其学术及科研工作情况。博士后出站并在学校教师岗位上任职的专任教师,如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可先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达到教学工作量后可转评副教授。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院教师的评审

临床医学院的教师编制人员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兼评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除具备规定的教师系列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3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职务的卫生技术职务。

临床医学教师的课时包括临床带教的课时,每学年教学工作量按规定的17周204学时的二分之一掌握。

第二十四条

以考代评的要求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计、经济、图书、编辑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待评”。凡取得所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任现职年限已满、岗位需要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聘任。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等要求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同级别者相同。

第二十五条

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的要求

(一)申报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研究、图书、工程、出版等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论文或论著,均须送同行专家鉴定。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两篇(部)代表;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将提交三篇(部)代表作。送审鉴定的论文、论著必须在当年5月31日前正式公开发表。

(三)论文、论著送审鉴定工作,必须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如发现申报人本人递交或指定专家进行鉴定的,人事处拒绝受理,已鉴定的材料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时间界限的规定

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时间、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在当年的8月31日。

申报当年8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属于申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再次申报的规定

当年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原则上第二年不能连续申报,若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突出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说明理由,人事处同意,第二年可以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评审费标准的规定

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但论文送审费及送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费均由个人支付。

再次申报者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支付,支付费用标准由人事处根据当年标准核定。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个人申报。符合本规定的教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完备的证明材料。因递交时间或材料不真实、完备的由申报人个人负责并不纳入当年评审对象。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申报人所在学院(部)人事秘书会同教学秘书、科研秘书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校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者的资格,教务处负责审核教学业绩,科技处负责审核科研业绩。

第三十一条

代表性成果材料外审。经材料审核后,人事处统一组织外审同行专家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代表性成果进行由评审。

人事处负责将专家意见和教务处、科技处审核意见汇总并返回给各学科组。

第三十二条

材料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申报人材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有争议的材料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校学科组初评

(一)学科组是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织,学科组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11人组成。

(二)面试答辩。学科组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的知识层面、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科建设思路、组织协调能力及发展潜力。

(三)学科组评议。学科组对申报教师的业绩、成果及其它材料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四条

校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校级评审委员会分为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我校没有评审权学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我校有评审权学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我校没有评审权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学校职称政策和条件标准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校人事处对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结果上报和公布。我校有评审权学科的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省教育厅和人事厅审核;没有评审权学科的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进一步评审。根据省主管部门审核或评审的结果,人事处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聘任

(一)学校对晋升正高级人员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二)学院、部门对晋升副高级及以下人员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三)聘文递交人事处,兑现工资和相应津贴。

第三十八条

制作资格证书

制作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材料归档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退还申报人,评审结果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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