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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技巧

日期:2020-05-0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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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技巧 本文内容:

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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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证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再筹资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包括以下内容: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项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三项内容。

1.查证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1)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法。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

③查证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④查证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是否继续提取。

(2)查证任意盈余公积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属于企业自愿,而非法律强制。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自愿提取的留存收益的一部分,是留存收益中已确定用途的积累资金,其数额应视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其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对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股东大会的决定;

③查证任意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3)查证法定公益金是否合法。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5%至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比例提取)。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是否合法,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基数是否正确;

②查证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5%至10%的规定;

③查证法定公益金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2.查证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的形成是否合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利润归还投资。

(1)储备基金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定的目的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利润。因此,查证储备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储备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不低于规定的税后净利润(抵补累计亏损后)的10%;

②查证储备基金积累到注册资本的50%时是否不再提取;

③查证储备基金提取的数额是否正确;

④查证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储备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其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2)企业发展基金也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定的目的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利润。因此,对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是否合法,应通过“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查证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②查证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③查证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的提留比例是否符合企业董事会的决定,其提取数额是否正确。

(3)利润归还投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双方合作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利润先行归还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再进行利润分配。由于先行归还的投资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所以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核算,但它不属于利润分配,实际上是外方合作者出资额的递减。但是,由于外方合作者不能因先行收回投资而改变在企业合同中原来所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不宜直接反映为“实收资本”的减少,而是要为它开设一个对抵科目“已归还投资”,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查证利润归还投资是否合法,应通过“已归还投资”、“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明细账户、其他相关明细账及文件、资料、记账凭证等进行以下查证: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

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是否正确无误;

③计算归还投资的比例、金额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④付款方式、币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二)查证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属于企业留存收益中指定专门用途的积累资金。所谓专门用途是指这部分净利润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而是要用于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指定的方面。由于各种不同形式的盈余公积,在其使用上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形式盈余公积使用的查证,在内容和方法上也各有所异。

1.查证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1)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主要可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弥补亏损;二是转增资本;三是分派股利。因此,对盈余公积在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派股利等三个方面的使用是否合法应进行以下查证:

①弥补亏损的查证。按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渠道:其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二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其未弥补完的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其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对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是否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由于企业

未弥补的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账户借方余额,因此企业是否先将用于弥补亏损的法定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再通过“利润分配”账户弥补亏损的。

②转增资本(股本)的查证。企业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或股本时,只影响所有者权益的结构,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对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一般企业的转增资本,是否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等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增股本,是否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用法定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如有差额,是否计入“资本

公积——股票溢价“账户。

③分派股利的查证。对企业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是: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利是否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增加的股本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分派股票股利的每股面值与派送价格之差是否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任意盈余公积。其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完全一致,其转增资本(股本)及分派股利,在账务处理上与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与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股利完全相同。因此,对其查证不再重述。

(3)法定公益金。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对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合法应进行以下查证:

①企业有无违反规定,为职工修建、购建住房提供资金的问题;

②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的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的负数,是否按规定用公益金作了弥补,或公益金不足是否依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进行弥补;

③有些企业在法定公益金项下列入其他非法开支,如为职工发放奖金、实物以及购建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等,这些通过查阅有关明细账、调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即可发现。

2.查证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1)储备基金。按规定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因此,应对储备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进行以下查证:

①储备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

②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是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

(2)企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和企业生产发展,因此,应对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进行以下查证:

①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转增资本,是否经过董事会做出决议,是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是否办理了增资手续;

②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生产发展,其购建固定资产部分,如属于自营,应对这部分在建工程的成本是否真实、合法进行查证;如属于外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则应对其手续是否合法进行查证。同时应查明补充流动资金所设置的明细账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以下列举实例说明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方法。

[案例一]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全部计入股本

A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面值为6元的股票200万股,每股以7元的价格发行,所得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4000000

贷:股本

14000000

经查证发现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后,除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外,应及时纠正错误,认真进行账务调整:

借:股本

2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0

[案例二]溢价发行股票,列作当期收益

查账人员审查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业务,查明情况如下:

A公司委托B证券交易所代理发行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值2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订的承销合同,每股发行价格为2.60元,发行手续费为发行收入的3%;查账人员审查该公司“股本”账户后,其余额为2000000元;审查“资本公积”账户,并无记录,但其记账凭证已经找到,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22000

贷:股本

2000000

本年利润

522000

经询问A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情况并核实上述问题,其承认账务处理违反了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意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借:本年利润

522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22000

[案例三]资本公积中列入非法开支

查账人员查阅A企业8月份的“资本公积”总账时,发现借方发生额为84000元,之后进一步查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账,其中借方发生额84000元的记账凭证为第356号,随即调阅该记账凭证,其摘要为“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8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经审查,其所附原始凭证均为职工医药费报销单据及1张转账支票存根。在询问A企业会计主管人员有关这种列支的原因时,他们首先承认这种列支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客观上的原因是医药费开支过大,入不敷出,但他们同意纠正并进行以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8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4000

[案例四]罚款收入列作盈余公积

查账人员对A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的利润分配合规性进行复查时,发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贷方发生额较按规定比例应计提的金额超出43000元。经调阅其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收账通知单,发现其为一笔43000元的罚款收入;经询问、要求再提供罚款依据时,A公司才提供一份未履行的合同及依此收取罚款的情况说明。查账人员与A公司会计主管人员核实情况时指出,上述账务处理不仅违反了会计制度而且也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因此应进行下列账务调整并及时补交税金: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000

同时应补交所得税(该公司税率为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1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190

[案例五]违规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全部转增股本

A公司上年度期末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余额100万元。为扩大公司的股本,该公司在年末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100万元全部转增股本,使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000000

贷:股本

100000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后,法定盈余公积留存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显然A公司的上述处理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因此应进行账务调整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股本

6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

篇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苏州,实施细则,医疗保险,公积金,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参加园区公积金A或B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A或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或B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会员患病时,须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病历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卡》到园区公积金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第四条

会员自公积金个人专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会员发生中断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会员在补缴公积金所对应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自缴纳公积金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退休会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款达到当年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最低存款额的;

(四)会员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

第八条

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是为了保证会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其来源为:

(一)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储额;

(二)会员普通专户(特别专户)填补医疗专户存储额;

(三)会员用现金补足最低存款额部分。

第九条

会员补足医疗最低存款时,如其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需同时按退休之年的上年度的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参加C计划的会员其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退休之年的上年度的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一次性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会员按照《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在扣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及留足个人帐户储存额后,余下的款额可用于填补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不足部分,需由会员用现金补足。

第十二条

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园区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按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关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退休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补足办法的通知》规定一次性补足至上述规定年限的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方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会员门诊医疗或配药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保险的项目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会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专户全额支付。医疗专户存款用完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会员自理。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项目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疫苗预防接种项目,列入会员医疗保险门诊结付范围。会员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须到园区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项目详见附件四《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健康体检项目范围》;疫苗预防接种项目详见附件五《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疫苗预防接种项目》。会员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费用列支医疗专户的比例同本细则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退休会员每医疗结算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在其医疗专户中可支用的额度,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已退休人员,其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可列支额度,由“中心”在每年4月初记入其医疗专户,所需款额在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第十七条

退休会员医疗专户年度支用额如有节余的,可以结转至下年度使用。退休会员在退休当年留足医疗最低存款额的,其医疗专户存款按规定的年度支用额使用完后,以后年度的门诊支用额度从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会员大病住院医疗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范围为:会员因病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房、康复病房、120病区及类似病房的住院)治疗的一次性医药(不含自购和外购药)、诊疗、手术及住院费。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会员因大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理,也可视同门诊医疗费用。各级起付标准如下:

(一)三类综合医院:会员600元,退休会员500元;

(二)二类综合医院:会员500元,退休会员400元;

(三)乡镇等基层医院:会员400元,退休会员3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每一住院病程费用的结付,根据以下等级,按累进级差比例在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退休会员按同比例增加5%执行:

第1级

起付点至20000元部分,结付85%;

第2级

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结付90%。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会员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医院转院的,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医疗结算年度内累计大病住院、非大病住院特定门诊(Ⅱ)及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非住院大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会员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的药品费用可从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分为(Ⅰ)及(Ⅱ)类,详见附件二《园区公积金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项目》。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Ⅰ)类项目的药品费用,按年度限额结算,年度限额为3000元(含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会员个人自理10%。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Ⅱ)类项目的医疗费用,按年度限额结算,年度限额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计算,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会员个人自理10%。

第二十四条

会员患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应填写《会员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审核表》,并由诊断认定医院出具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由“中心”为其建立相关的医疗档案。会员按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方能按本细则结付。

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园区公积金开设会员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设立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所有会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本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的范围同本细则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理付基数,以园区大病住院保险理付基数的上限10万元(不含本数)为起点数,不设理付上限。本保险以医疗结算年度为核算年度,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的,累计理付基数在起点数以上的结算年度内的大病住院医疗、非大病住院特定门诊(Ⅱ)、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可支付医疗费用,统一按理付基数95%的比例理付。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的保费由会员自理。保费按月缴交,每月每人2.5元。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由“中心”从其普通专户或医疗专户存款中扣缴;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会员从其医疗专户中扣缴;参加公积金C计划的会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会员由“中心”从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扣缴。

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员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结付:会员因门诊发生的部分自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照本细则门诊医疗保险的办法理付;会员因住院发生的部分自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的比例承担自负比例外,其余的部分按照本细则大病住院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理付。

第三十条

会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血管支架和体内置放材料),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在实施安装前10天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人工组织器官治疗审批表》。报“中心”审核。为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证明(并附进货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部分自费医疗项目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会员转外就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病经苏州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该院医务科审核,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可转外就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转外就医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转院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转外就医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向“中心”申请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四条

转外就医按照转上不转下、限定在定点医院的原则,一般只限于南京或上海具有专科权威的公办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特殊情况需事先报“中心”审批。

会员居外就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员或退休会员因长期居住外地工作或生活,需申请居外医疗的,应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并递交有关居外证明,经“中心”审核,并由“中心”建立会员居外就医档案后,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的会员,应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园区公积金单位驻外地工作会员名册汇总表》及《园区公积金单位驻外地工作会员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报“中心”审核并建立会员居外就医档案的,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七条

居外就医会员如病情需要转往当地其它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会员医疗专户、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列支的诊疗、服务设施和药品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附件三《园区公积金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项目药品目录》及《苏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三十九条

会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及购药费用可直接从会员个人帐户(公积金会员卡)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会员个人现金支付。住院、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除由会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按规定应由会员支付后到“中心”现金结算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会员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会员转外就医住院治愈出院后三个月内,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发票及住院诊疗、药品费用清单等材料申请结算。申请结算时,需持《会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中心”审核后,给予现金结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居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会员在经办理居外就医审批手续的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申请结算时,应持本人的病历卡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本细则第四十条),经“中心”审核后,给予现金结付。

第四十二条

会员短期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应到当地乡镇(街道)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申请结算时,需持急症病历卡及其它证明材料(同本细则第四十条),经“中心”审核后,给予现金结付。

第四十三条

“中心”在办理会员申请结付医疗费用时,如对申报材料的详实性和真实性有疑问时,应进行查询或调查,也可要求会员提供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会员应予配合。

第四十四条

会员除急诊和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非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一律由其本人自理。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中心”和会员个人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中心”实行按月结算。“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结算单据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5%,其余的5%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拔付。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行为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及二次以上整改效果不明显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以医保药品换取自费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行为;

(三)分解处方或超量配药的;

(四)非法获取和使用医保专用处方,骗取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禁药品的;

(六)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未经审批自立收费项目等多收多记医疗费用,增加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或会员负担的;

(七)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八)任意延长会员住院时间、分解住院等以医谋私损害会员利益,增加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九)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行为骗取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十)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公积金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除追回应收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或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不属于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公积金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会员工资总额而少缴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用的;

(四)将不符合健康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公积金医疗保险的;

(五)未及时办理变更会员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影响会员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会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除追回违规费用,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公积金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3至6个月;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会员卡就医配药,骗取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短期内大量重复、超服剂量配药、造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3个月;

(三)利用公积金医保政策,大量配药,转手倒卖,用以牟利,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6个月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6个月;

(五)将本人会员卡借给他人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6个月。

第五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会员或定点单位串通,将不应由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费用列入基金结付的;

(三)征缴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结算年度均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十二条

会员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保费,可参照本细则门诊医疗保险办法从其父母医疗专户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失业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按《园区公积金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会员进入园区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及二○○四年一月一日前会员在园区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十五条

公积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定点医疗机构,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员用现金补足医疗最低存款及大病保险基金款额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长期居住外地是指长期(60天以上)居住在苏州市城区以外的会员,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3: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关键词:会计核算,公积金贷款,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

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为规范我行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满足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一、会计科目、清算账号(一)个人住房公积

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我行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满足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清算账号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核心系统中表外“950代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科目下开设专户,用于反映我行代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主办行在1390、2620科目下开设以下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过渡账户,当日结零。

2620

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

2620

公积金手续费违约金清算户

1390

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在2620科目下开设专用账户,作为核算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的过渡账户,当日结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会计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入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岗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一式六联)交营业机构总会计,总会计审核合同是否有双方的签章,贷款借据是否要素齐全并加盖贷款审批审批章及相关业务人员名章,审核无误后交柜员使用“nj24贷款入账交易”根据贷款合同内容进行录入,提交后核心系统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0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主办行)

贷:2980行内往来

借:2980

行内往来

贷: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入客户账

营业机构在完成公积金贷款入账后,根据收款人是否为本机构客户进行以下操作:

1、本行客户

借: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贷:客户账

2、非本行客户

营业机构手工制传票,通过交换提出。

借: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贷:2881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入账抹账

住房公积金贷款入账抹账只能在贷款资金没有划至收款人账户或未提出交换时进行操作,抹账前各营业机构需检查本机构的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有足够的余额,柜员根据本网点有权人签章的“抹账操作任务书”

1、使用“9008抹账”交易

借: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红字

贷:客户账或2881

红字

2、使用“nj30贷款入账抹账”交易进行操作,并在原贷款入账凭证上打印相关信息,产生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0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主办行)

红字

贷:2980行内往来

红字

借:2980

行内往来

红字

贷: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红字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柜面还款的会计核算

(一)柜面还款会计核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柜面还款不论是部分还款、逾期还款、全部提前还款都必须至原贷款发放行的柜面办理。

营业机构根据个金部门有权人签字的业务联系单办理公积金贷款柜面还款业务。

客户提交填写完整的《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柜员检查还款凭证是否填写正确,客户是否签名确认;检查业务联系单上是否有有权人签字,核对无误后使用“nj32单笔还款”交易进行操作,并在凭证进行打印,产生的分计分录如下: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贷:2980行内往来

借:2980

贷: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二)柜面还款抹账的会计核算

柜员根据经有权人签字的抹账特殊操作任务书,使用“nj35当日还款抹账”交易对当日柜面还款业务进行抹账,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红字

贷:2980行内往来

红字

借:2980

红字

贷: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红字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量还款的会计核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量还款由主办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下发的批量扣款文件,使用“nj36批量扣款”进行操作,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贷:2980行内往来

借:2980行内往来

贷: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清算的会计核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清算由主办行在每天对账完成并核对无误后使用“nj40清算公积金资金”交易进行操作,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贷款还款清算

借: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贷:公积金中心(主办行)客户归还的本金户

贷:公积金中心(主办行)客户归还的利息户

贷:2620公积金手续费违约金清算户

付:950

代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清算

借:公积金中心(主办行)贷款过渡户

贷:1390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

收:950

代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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