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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防沉迷与实名认证结合方案试行公告

日期:2020-04-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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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防沉迷与实名认证结合方案试行公告 本文简介:附件2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由注册系统、验证系统、查询系统三部分组成。所有通过实名认证确定为未成年人身份的、实名身份信息不规范的和验证未通过的用户均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范围。一、注册系统注册系统是指用户向运营商提交实名身份信息后,运营商对其提交的信息资料进

网络游戏防沉迷与实名认证结合方案试行公告 本文内容:

附件2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由注册系统、验证系统、查询系统三部分组成。所有通过实名认证确定为未成年人身份的、实名身份信息不规范的和验证未通过的用户均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范围。

一、注册系统

注册系统是指用户向运营商提交实名身份信息后,运营商对其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识别分类,根据识别分类的结果初步确定该用户是否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二、验证系统

验证系统是指运营商定期将经识别分类后初步判定为成年人的实名身份信息提交公安部门进行验证,由公安部门判定该信息是否真实,验证未通过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认证流程示意图

认证过程示意图

用户提交实名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交验证信息

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认证信息不规范

成年人

未成年人

验证未通过的用户

运营商对实名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分类

通过验证的用户

公安部门进行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

不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三、查询系统

查询系统主要面向家长,便于家长了解未成年子女是否在使用某一款网络游戏或者查询本人的身份信息是否被他人使用。

查询系统示意图

3、运营商对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查询被使用情况kuang

kuang

4、运营商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家长

2、家长提供需查询的身份信息

1、家长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注释:

1、

身份信息:是指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向运营商提供的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户口薄)、联系方式等运营商要求的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

身份信息不规范:是指用户在进行注册时所提供的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如身份证号码不完整,排列不符合规则等。

3、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

篇2: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限价,试行,管理办法,住房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

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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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南京,工业大学,试行,奖学金,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导向和资助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导向和资助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奖学金、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外专项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南京工业大学校外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在奖项评选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一年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低于学校规定的修读学分者;

4、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每学期学生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

3、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体育运动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五条

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每学期综合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50%;

2、担任学生干部、宿舍卫生良好或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可以适当加分,上课旷课、迟到或宿舍卫生较差者,可以适当减分,具体请参见本细则第五章加减分细则部分;

3、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获导师或任课教师推荐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条

申请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如参加无偿鲜血者)为学校、学院赢得荣誉者;

3、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4、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受到学校表彰奖励者;

5、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第七条

申请研究创新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第八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包括:社会实践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共青团员奖学金,申请社会工作优秀奖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能积极响应学院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且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的,或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申报社会实践奖学金;

2、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担任班、年级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者,均可申报学生干部奖学金;

3、模范遵守团的纪律,认真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者,可申报优秀共青团员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凡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文娱、艺术活动,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包括演讲、辩论、知识竞赛等)中获得名次(团体前三名的成员),均有资格申请文艺优秀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通过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在专业排名前进20%以上者,可申报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第十一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

学业优秀奖学金,根据每学期学生的考试、考查课成绩综合绩点排名,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以本专业同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为评比单位进行排名。

1、特等奖:3000元/年,单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考查课为良好)以上,平均绩点排名在参评学生的前3%;

2、一等奖:16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5%;

3、二等奖:8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0%;

4、三等奖:500元/年,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5%。

5、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6、平均绩点和综合绩点计算方法:

(1)学分绩点总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2)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3)综合绩点=平均绩点+(加减分)╳10%。

7、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同等对待。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加选课程,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理论课、实验课等包括社会实践环节学分核算,参照南工校教[2007]214号《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标准和比例:

奖项名称

元/学年·人

比例

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

200

获奖人数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

研究创新奖学金

200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00

获奖人数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

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200

获奖人数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

学习进步奖学金

200

获奖人数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

第十三条

研究创新奖学金或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可在不突破奖学金总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其他奖学金评选人数,但不降低相应奖学金的评选要求,也不增减奖励金额。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杜绝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向全体学生公布奖学金评选细则及程序,并动员和组织学生开展申报工作。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评定小组总人数的50%;

第十六条

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结束。学院组织人员计算每位学生上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并按专业、年级公布成绩和名次。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研究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采取学生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时须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奖学金申报表》,经班级评议和辅导员考核后,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进行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表和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学生如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学生本人。

第五章

加减分细则

序号

加分

1

CET-4提前通过;国贸专业提前通过CET-6

+1

2

CET-4成绩85分以上;国贸专业CET-6成绩85分以上(不与第一项累加)

+1.2

3

非英语和国贸两专业通过CET-6

+1.2

4

获得标兵宿舍

+0.5

5

获得先进宿舍

+0.3

6

获得红旗宿舍

+0.2

7

获得流动红旗宿舍

+0.1

8

计算机一、二级获得优秀

+1

9

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

+0.4~0.6

10

获得院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

+0.1~0.3

11

学生干部加分(详见浦团字【2004】001号《浦江学院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测评细则》)

减分

1

旷课(迟到累计三次记一次旷课)

-0.1/次

2

宿舍卫生检查两次不及格,奖学金降一个等级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同学中树立模范作用,并在学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年级。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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