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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日期:2020-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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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当人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时一般都怀着美好的憧憬,但后来劳燕纷飞的结局又是一些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离婚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离婚事宜,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又利于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程序,一是行政离婚程序,二是诉讼离婚程序,近年来我国离婚数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却呈减少的趋势,这说明协议离婚的人多了,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却少了,协议离婚这种方式为越来越多的离婚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以相对冷静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且手续简单,协议的内容也比较符合双方的意愿。再者,协议离婚的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体细节,这对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有利,另外,协议离婚时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有适当的处理,减少离婚对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实践证明,协议离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离婚方式,笔者就协议离婚的内容在以下这方面进行浅析仅供参考。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与条件

1、所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离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5)结婚证。另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是,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既要查明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公平条件。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对上述情况可提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且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批准。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另外,离婚的当事人一?a href=http://www.xueke8.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凑绽牖樾槁男杏∫逦竦模硪环娇梢韵蛉嗣穹ㄔ禾崞鹈袷滤咚稀?/p>

三、与协议离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

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

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某,男,×#21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215;市×#215#215;路×#215#215;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215;市×#215#215;路×#215#215;号

协议人双方于×#215;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协议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现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人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及教育:

三、财产处理(包括结婚前后):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在协议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人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2: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本文关键词:分割,财产,离婚,原则,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本文简介: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本文内容: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

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

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个人债务如何界定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后能否反悔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我们从具体的法条来看离婚财产的分配情况。

对于现行新《婚姻法》离婚财产是这样分配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后能否反悔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分割夫妻财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第一项、第四项都是典型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

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后,原有的司法解释若同新的法律条文相抵触,应作出相应调整。

二、分割夫妻财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什么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婚前财产怎样分割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怎样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

故事

美国佛罗里达州卡拉市的迪蒙和维妮(weini),是一对贫穷而恩爱的夫妻。迪蒙是个收入微薄的机械维修师,因购买股票失利一直没还清银行贷款;维妮(weini)是幼儿园的老师。6年来,他们的钱除去基本开销,全用来还债。一个周末,一个家长很晚才来接孩子,出于歉意,他主动提出送维妮回家。下车时,维妮碰见了迪蒙,可迪蒙连招呼也没打就走了。迪蒙很晚回到家,维妮忍不住问他去哪儿了,他冷冷地说:“你可以和情人幽会,难道我就不能”

维妮决定和迪蒙谈谈。迪蒙没有犹豫就承认他爱上了另外一个女人。他看着泪流满面的维妮说:“如果你还爱我,就放了我吧。我们离婚……”

一天晚上,维妮来到客厅,轻轻蹲在熟睡的迪蒙身边,迪蒙的呼吸有些沉重,额头烫得像要烧起来,维妮想解开他的衣服,帮他散热。谁知,刚醒过来的迪蒙将她推开了。

第二天早上,维妮迷迷糊糊地推开卫生间的门,她惊恐地看着正冲澡的迪蒙——他赤裸的身上,布满了紫红色的斑点。原来,迪蒙得了系统性红斑狼疮。

维妮明白了。没有医疗保险的迪蒙,因身患顽症,想用离婚来挽救她的生活。

晚上,迪蒙又要出去喝酒,维妮拦住他:“要离婚,我们必须缴纳1390美元的诉讼费。等我们攒够钱再离婚好吗但我有个条件,别再出去喝酒了,好好在家休养。”

迪蒙心里波涛汹涌:这个世界上,有为了钱财打破头的夫妻,有为了情人而离婚的家庭,有为了利益分道扬镳的恋人,可谁会像他们一样,竟然会用贫穷来维系婚姻

迪蒙忍不住抱紧维妮,痛哭失声:“我答应你,但你也要答应我,一旦筹到这笔钱,我们就离婚。”

迪蒙千方百计地筹集那笔费用,而维妮却千方百计地把多出来的每一分钱以各种名义花掉。每当维妮以各种名目向迪蒙伸手要钱时,迪蒙的心都在哭泣。他们彼此知道对方的目的,却又不忍心去拆穿。

一天傍晚,迪蒙看着忙碌的维妮犹豫了好久。终于,他还是叫住了维妮,递给她一份通知书。那是K摇滚电视台的竞赛通知书,这家电视台推出了一档情人节竞赛节目,参赛者被要求在电视台的模拟法庭上对峙,讲清离婚的理由,优胜者可获得“免费”离婚大奖。在迪蒙的“要挟”下,维妮流着泪去电视台报了名。

电视台的直播现场,气氛特别怪异,只有维妮和迪蒙紧紧靠在一起,握着对方的双手。维妮含泪微笑着回忆和迪蒙6年来幸福的婚姻生活,辛酸地讲述着她是如何悄悄跟在喝醉的迪蒙身后,哽咽着说起他们关于攒够钱就离婚的承诺……镜头切换到迪蒙,他对离婚的申诉只有一句:“我不能兑现结婚时的盟约,我爱她却不能继续照顾她,所以,请允许我们离婚吧,请让维妮生活得更好些吧。”

维妮和迪蒙获得了免费离婚大奖,他们坐在法官面前。主持人问维妮:“你有什么想说的”她半天才平静下来,转头看着迪蒙:“你要答应,下辈子我们还要做夫妻……”

法官沉默着,现场不知谁大叫一声:“不能离1很快,这声音响成了一片……

法官敲响了槌子,四周安静下来:“本席宣判,维妮与迪蒙离婚一案,不许成立1全场顿时欢声雷动。维妮和迪蒙紧紧地拥抱在一起。

电视播出后,善良的人们纷纷捐钱给迪蒙治玻在维妮的精心照料下,迪蒙的病大有起色。走在大街上,总有不认识的人走上前来,对他们说:“希望你们幸福。”维妮总是微笑着回答:“幸福永远在我的手里,因为我爱的人就在身边。

各国比较

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在英国,离婚造就更多“富婆”;在法国,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

8月14日,一对意大利夫妻乘坐飞机前往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这不是一趟浪漫之旅,因为他们将在那里签署离婚协议,然后在当天飞回意大利的家,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据《纽约时报》报道,最近5年来,至少有8000对意大利夫妻选择去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在意大利,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以及赡养费问题极其复杂,有的离婚程序甚至耗费10年之久。

而在欧盟很多国家,6个月就能让夫妻“解脱”,英国更成为离婚女性的首选,被称为“世界离婚之都”。国外的“婚姻法”究竟有哪些规定,又如何解决财产分割等问题呢?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冯中豪

【美国】

离婚前先分居

美国加州前州长施瓦辛格与女管家婚外情和私生子丑闻曝光后,妻子玛丽娅·施莱沃盛怒之下提出分居,2011年7月1日,施莱沃正式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

在美国,离婚参照的是州法律而非联邦法律,每个州的法规不尽相同。各个州的通用法则是,夫妻离婚必须经过法庭裁判,即使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没有异议。

在诉讼书上,施瓦辛格夫妇必须填写离婚理由,分为有过错和无过错。无过错离婚原则是夫妻感情自然破裂,有过错原则是夫妻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犯有通奸、虐待和遗弃错误。显然,施瓦辛格犯下了通奸过错。

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大部分州都采用分居制度。在提前诉讼前,夫妻双方需分开一段时间才能申请离婚。分居最短是6个月,最长为5年,大多数州是1到3年左右。

施瓦辛格夫妇分居时间达到规定后,便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间,施瓦辛格和施莱沃都有权要求法院禁止对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保障日后财产分割时,自己权益不受侵犯。不敢轻言离婚

尽管离婚非常普遍,然而美国丈夫却不敢轻易说出“离婚”二字,因为他们可能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

婚前协议在美国非常普及,但协议必须经过法院审核批准,方才生效。

如果夫妻双方未曾签署婚前协议,美国1983年出台的《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夫妻婚后,任何一方的经济收入创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双方都可享有一半的利益。

2007年6月,美国能源大亨米哈伊尔与妻子玛雅离婚,米哈伊尔拒绝与妻子平分家产,因为“她只是一个家庭主妇”,但法庭认为玛雅在丈夫事业低潮时,与其共度难关,将财产的一半判给玛雅,价值高达1.84亿美元。

法律专家指出,美国法律虽然秉持公平原则,但实际上倾向于保护女性。除了平分共同财产之外,《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如果女性收入低于男方,或没有收入,丈夫必须按照结婚年限,支付相同年限的赡养费给妻子。

德克萨斯州的《家庭法》规定,离婚后每个月的赡养费最低限为2500美元,或者是支付方每月平均收入的20%。

【英国】

离婚没那么简单

“你又把土豆放在冰箱的第二格,我说过无数遍,那是放鸡蛋的,这让人无法忍受,我要跟你离婚。”英国男士阿尔伯特无法忍受新婚妻子艾莉斯的习惯,冲动提出离婚,他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

按照1996年颁布的《英国家庭法令》,夫妻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近破裂并已经无可挽回”。而彻底破裂的标准是阿尔伯特夫妇至少有一个人站出来,向法庭声明他们的婚姻已经“无可救药”,要求协议离婚。

在第一次声明的14天后,双方会进入9个月的反省思考期。其间,法官会和一些社会婚姻辅导组织对这对年轻的夫妻进行调解,力求维持这段婚姻。

如果阿尔伯特夫妇一开始就拒绝协议离婚,而是采取诉讼离婚的形式,法庭同样会要求双方先分居两年。两年后若被告艾莉斯同意离婚,法庭则判决离婚生效。如果艾莉斯不同意,这对夫妻还将继续分居5年,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

如果阿尔伯特夫妇已经有孩子,这个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婚姻法规定,如果婚姻的终结让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子女遭受物质或精神伤害,比如孩子因此而患上自闭症,法院有权力否决离婚诉讼。

离婚造就更多“富婆”

赫特福德郡的杰西卡,同时拥有英国与尼日利亚国籍,在尼日利亚结束了自己的离婚判决后,她又在英国提起了离婚诉讼。此次她拿到了27.5万英镑,是尼日利亚法庭裁决数额的三倍。

英国成为离婚之都,就是因为英国的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益,让女性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多利益。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署婚前协议,《英国家庭法令》规定,法官首要考虑的是儿童的利益。女性在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上的贡献更多,成为她们获得更多分配的砝码。

法官会考量个人取得收入的能力,对财产的需求程度以及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女性可获得丈夫个人财产的一半。现在越来越多的离婚夫妇自动采取财产均分,否则男性“损失”的可能会更多。2009年一个统计预测未来15年,英国富婆数量将剧增,“这归因于女性长寿和离婚中取得的大量财产。”

【法国】

“惩罚式”分配原则

素来以自由浪漫著称的法国,在离婚问题上十分严格。如果双方诉讼离婚,夫妻没有“后悔药”吃,按照《民法典》规定,他们没有复婚资格。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要“守贞”3年,方能再婚。

《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分割简单而严苛,如果没有婚前协定,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都属共同财产。如果两人协议离婚,财产可自行协商分配。倘若一方提起诉讼,两人都必须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如果有人妄图瞒报财产,作为惩罚,法庭将没收隐瞒的全部财产。

像法国众多的大鼻子情圣一样,居伊·德·莫泊桑是个四处留情的多情种子,然而不幸的是,他是已婚男士。在法官眼里,他是“过错离婚”中“通奸”的一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其他的“严重犯错”还包括姘居、重婚、暴力、虐待、遗弃、侮辱、离家不归等。

如果莫泊桑为了和某一个情人双宿双栖,试图主动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等待他的只会是无情的拒绝,因为法律规定,只有他的妻子作为受害人才能提出诉讼离婚。

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会遵循“惩罚式”分配原则,判决莫泊桑的妻子获得更多的财产和赡养费。如果他的妻子身体有疾病,莫泊桑可能将终身赡养妻子,这是为了弥补婚姻终结给受害者造成的物质或精神伤害。

分不到房子租得到

亨利和伊娜不久前协议结束了双方5年的婚姻。亨利在马赛拥有一栋房子,一直是一家人的家庭住所。然而,按照婚前协议的规定,这栋房子属于亨利个人所有,两人离婚后,伊娜没有资格进行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她将离开这栋房子。

在协议中,亨利主动放弃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按照《民法典》规定,法官必须判决亨利将房子出租给伊娜,因为她享有孩子监护权。事实上,即使监护权为双方共享,有一个孩子经常居住在这栋房子里,伊娜都可以强制租住在这栋房子里,直到两个孩子都成年。

如果伊娜夫妇不是协议离婚,而是亨利主动以“婚姻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作为这栋房子的所有人,他同样不得不将房子租给伊娜,时间可长达9年,伊娜可以孩子为理由提出延长租约的要求,直到自己再婚,租约才自动终止

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任何一方经济收入创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均对该财产享有一半的权益。美国法律人士甚至说,美国婚姻法律实际上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因为除平分财产外,如果妻子收入低于丈夫或者没有收入,丈夫必须按照结婚年限支付赡养费给妻子。

2007年6月,美国能源大亨米哈伊尔与妻子离婚时曾表示拒绝与妻子平分家产,理由是“她只是个家庭主妇”,但是美国法院审理后认为米哈伊尔的妻子在丈夫事业处于低潮时与其共度难关,因此判决妻子获得一半的财产。

因此,据美国《纽约时报》等媒体报道,尽管美国离婚率居高不下,但是美国人仍不敢轻易说“离婚”。也正是因为如此,婚前协议在美国非常普及(但根据美国法律,协议必须经过法院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

在法国,《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没有婚前协定,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双方都必须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如果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法庭发现后将没收隐瞒的全部财产。

对婚外情的行为,法国法律规定,丈夫发生婚外情后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只有妻子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官会遵循“惩罚式”分配原则,判决女方获得更多的财产和赡养费。如果女方身体有疾病,出轨的丈夫可能要终身赡养妻子。

同时,法国法律对离婚房产处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如果双方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某处房产完全属于男方所有,女方在离婚时也享有一定的分享房屋的权利。在法国法院曾经处理的一个案例中,拥有房产的男方主动放弃了孩子的监护权,法官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男方将自己的房产出租给女方,因为女方享有孩子的监护权。并且如果孩子经常居住在该房屋内,女方将有权租住在该房屋内,直至孩子成年。同时,如果拥有房产的男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可以租住在男方的住房内长达9年,直到女方再婚后租约才能自动终止。

在英国,根据《英国家庭法令》,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署婚前协议,法官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女性在阜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上的贡献通常比男性多,这成为他们获得更多财产分配的主要原因。英国法官通常会考虑夫妻双方取得收入的能力,对财产的需求程度以及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女性可获得丈夫个人财产的一半。在一个案例中,英国女性杰西卡同时拥有英国和尼日利亚双重国籍,他在尼日利亚结束了离婚官司后,又再英国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拿到一大笔财产,大约为尼日利亚法庭裁决数额的3倍。因此,英国也被戏称为欧洲女性的“离婚之都”。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社会争议最大的一条,其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未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于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与前述几国存在类似之处,即以保护女方和子女利益为原则。对于目前社会上认为的女性和子女在实际案例中并未能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特别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可能在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如何在实践中落实,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把握,法官如何公正判决的问题上;另一方面也在于我国配套法律的完善,如诚信制度的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申报,对离婚期间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和惩罚等问题上

篇3: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第三人财产应属无效(张洪)

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第三人财产应属无效(张洪) 本文关键词:处分,无效,财产,离婚,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第三人财产应属无效(张洪) 本文简介:离婚协议处分第三人财产未经追认应属无效------张洪【观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一般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如果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协议约定的内容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事后又没有得到第三人追认,该约定应属无效。【案例】李婆婆现年63岁,与丈夫生育

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第三人财产应属无效(张洪) 本文内容:

离婚协议处分第三人财产未经追认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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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

【观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一般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如果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协议约定的内容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事后又没有得到第三人追认,该约定应属无效。

【案例】

李婆婆现年63岁,与丈夫生育两个儿子,并在农村自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5平方米。1990年5月26日,李婆婆丈夫因病离世。此后,政府实施统征,决定拆除李婆婆的住房,安置李婆婆住房两套,为此李婆婆为多出的面积补了5万余元给开发商。后来,两个儿子分别成家立业,各住一套安置房,李婆婆长期跟随小儿子生活。2002年12月,李婆婆及其丈夫的母亲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自愿将应继承的李婆婆丈夫的遗产份额赠与给两个儿子。同时,李婆婆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将自己的财产分别赠与自己的两个儿子个人所有。通过公证,两个儿子从形式上分别各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办理公证后,大儿子金某与儿媳肖某开始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李婆婆十分后悔自己将房产赠与给儿子的事,不打算将房产过户给大儿子金某,并有意收回房屋。但考虑到儿子儿媳没有地方住,且儿子儿媳尚未离婚,他们之间还有一个孩子,看在孙子的名下,李婆婆也就让其继续居住。

2004年,政府为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大儿子、大儿媳希望直接办在金某名下,遭到李婆婆的拒绝。于是,当年办理房产证时,产权仍办在李婆婆名下,李婆婆自己持有房产证。金某、肖某见李婆婆不愿意将房产变更登记给金某,并有意赶他们离开讼争之房,只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后,又因其夫妻不和,肖某不愿意拿钱出来购房而丧失购房机会。此后,金某、肖某以各种理由想从李婆婆手中取得房产证,李婆婆均没有同意。

2008年,房管部门为李婆婆补办了公共面积产权证,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李婆婆名下。

2011年6月,肖某和金某协议离婚,在肖某的要求下,双方约定居住的这套在李婆婆名下的安置房归二人婚生子所有,双方无权更改或变卖该房屋。但,李婆婆对此一概不知。

后来,肖某、金某分别再婚,并仍共同居住在该套住房。因各种事由,导致两对夫妻经常争吵,矛盾十分剧烈。且,金某还被肖某的现任丈夫打伤。李婆婆很久之后才得知事情真相,很心疼儿子,也想为了孙子,不跟他们计较,如果自己离世,房子留给孙子也不是不可,但是有生之年绝不同意任何人争夺自己的房产。但是,李婆婆不但没有指责金某、肖某,反而为了化解肖某夫妻与儿子金某夫妻之间的矛盾,居然省吃俭用替这两家缴上了水、电、气费。

谁知,好景不长,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肖某和现任丈夫办理了李婆婆的安置房。

2012年4月,肖某一纸诉状将李婆婆和金某告到人民法院,以金某为被告、李婆婆为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讼争该套安置房为肖某与金某二人共同共有,并办理产权、国土过户手续。肖某在起诉书中认为该套安置房是政府分配给她和前夫金某所有,产权登记在了李婆婆名下。而此后,李婆婆又办理了公证,约定将这套安置房赠与给金某,金某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套住房的所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加之,金某取得其父亲的遗产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肖某进一步明确自己应当分割四分之一的房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占有讼争之房的四分之一份额。

【分歧】

对于本案讼争之安置房的归属,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中,李婆婆与大儿子金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讼争之房赠与给金某,金某表示了接受并办理了公证,李婆婆不得撤销其赠与。虽然,李婆婆在办理公证时明确该赠与只赠与给金某一人,这属于金某个人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该法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本案中,讼争之房屋虽然是金某的个人财产,但与余肖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讼争房屋,由儿子拥有,这应视为双方对该财产进行了约定。故,认为讼争之房应归金某、肖某共同所有,李婆婆与儿子金某应办理讼争之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本案讼争之房应归李婆婆所有,金某与肖某在离婚时对讼争之房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且金某与肖某无权对李婆婆的事由房产做任何处置,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讼争之房的约定,没有得到李婆婆的追认,该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同意第一种意见。据此,判决本案讼争之房属于金某、肖某共同所有,责令李婆婆、金某办理变更登记,将讼争之房登记为金某、肖某共同所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费用,由金某、肖某各承担一半。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律师说法】

首先,就本案讼争之房来看,该房原系李婆婆与丈夫的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所得,应属于李婆婆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婆婆丈夫去世后,讼争之安置房中,有一半属于其丈夫的遗产,经过其他继承人的放弃,李婆婆的大儿子金某取得了一半的份额,这套房实际上应由李婆婆与金某共有。因金某之父1990年去世,他与肖某1998年才结婚,显然金某取得该房屋的份额部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2002年李婆婆去办理了公证,准备把讼争之房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赠与给大儿子金某,公证时明确约定仅赠与给金某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证后因金某与肖某感情不和,李婆婆改变了赠与的意愿,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赠与合同。因此,2004年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因李婆婆不愿意赠与给金某,所以讼争之房仍然登记在李婆婆一人名下。当金某、肖某得知这一情况时,并没有通过积极的努力依法主张变更产权登记,虽提出过要求,但没有坚持,因李婆婆不同意,也没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李婆婆办理过户手续。笔者认为,这时金某已放弃了权利的主张。一直到2008年,讼争之房增加产权面积补发产权证,金某仍没有提出权利主张,且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讼争之房中金某原继承的其父亲的遗产份额权利,也因其没有及时主张而过了诉讼失效,丧失了胜诉权。故,笔者认为金某此时对讼争之房没有任何份额了。

虽然,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是,受赠人因一直没有合法有效的主张权利,当其明知李婆婆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后,至今十余年都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李婆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早已经过了,金某现在最多拥有诉权,而非胜诉权,更没有所有权。

第三,夫妻财产协议有着特定的法律属性,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以及保护公民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这与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置的协议完全各是一码事儿。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显然有别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加之无论夫妻的财产约定还是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置,只能是对夫妻共同的或者个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处置,无权处置第三人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财产。这些约定,如果不能得到第三人(权利人)的追认,显然无效。

因此,本案讼争之房至今仍然登记在李婆婆名下,其产权仍应归李婆婆个人所有,一审法院判决讼争之房属于金某、李某共同所有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李婆婆的财产权利。

张洪

律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

婚姻家庭专委会

委员

联系电话:15196698764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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