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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日期:2020-04-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本文关键词:专项,全市,环保,方案

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本文简介: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1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

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本文内容:

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1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排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沿江(河、湖)化工企业、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推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查明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监管,从严查处偷排超排行为。要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要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酸蓄电池加工(含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铅酸蓄电池等涉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一律上收到省环保厅,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铅酸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水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地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清查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

“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四)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河、湖)化工石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已开展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再督查再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找出存在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对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3、对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限期取缔关停,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现有违法化工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信、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对新建项目的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排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及其他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2010年以来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制定后督察方案,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深入排查阶段(4月)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按照《全省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拉网式检查,根据排查结果,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于5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严肃查处和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含铅酸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0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将分别带队对各地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5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王图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蒋新志(市环保局局长)

薛典祝(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员:

杨光远(市建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高志友(市环保局副局长)

万瑞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贾培洋(市经信委副主任)

康红兵(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配功(市工商局副局长)

伟(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石永建(滁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高志友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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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社会团体,管理机构,暂行规定,设立,专项基金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九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十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向该社会团体发出撤销通知书,并同时收缴被撤销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其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六十日内,应持社会团体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7日起实行。

4

篇3: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应急预案,专项,火灾事故

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范围本预案规定了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万山海岛电力所(以下简称公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火灾报警接警的程序、应急疏散的措施、扑救的程序和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宣传、培训和演习等。本预案适用于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岛微电网火灾事故应急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万山海岛电力所(以下简称公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火灾报警接警的程序、应急疏散的措施、扑救的程序和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本预案适用于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岛微电网火灾事故应急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4年5月

《电力行业典型消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1年11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

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突发重大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3

定义

火灾——因火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

4

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4.1

防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长:

生产经营部经理

姚绍军

副组长:万山海岛电力所所长

张斌

员:海岛运维部主任

刘维斌、卓玲、江海舰

4.2

领导小组职责

4.2.1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4.2.2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4.2.3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2.4

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4.2.5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4.2.6

向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2.7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4.3

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4.3.1

组长在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向公司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相关资源的协调;

4.3.2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当组长不在现场时行使组长的消防职责,直接指挥灭火、防爆和救援工作,具体负责生产场所的现场指挥;

4.3.3

海岛运维部主任协助指挥生产现场灭火救灾工作,负责人员的调配、现场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

4.3.4海岛运维部主任协主要负责各队之间的联络及对外联系的通讯任务和负责抢险抢救物资的供应;

4.3.5

后勤管理员协助指挥做好事故报警;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4.3.6安监主管负责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的清洗、监测工作;负责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4.3.7

应急领导工作小组联系方式(附表1)

4.3.8

抢险抢修队及其他队员名单(附表2)

4.3.9

海岛有关社会救援单位通讯录(附表3)

5

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分工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负有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各救援队伍是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担负本公司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及处置。救援队伍组成人数要求及任务分工如下:

5.1抢险抢修队,由各海岛运维部主任组建,共17人;负责人张斌

),主要由海岛微电网运维班组人员组成;担负参与抢险任务。(人员名单见附表二)

5.2医疗救护队由后勤及维护人员组成;负责人是后勤管理员;担负抢救受伤、中毒人员任务。

5.3联络队通讯人员组成:担负各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讯任务。

5.4保安队由安全主管和维护人员组成;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任务。

6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6.1贯彻执行《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模范遵守安全防火各项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

6.2保护公司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发现火情及时报告,自觉参与灭火工作;

6.3积极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演习,熟悉和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懂得各类火灾的扑救要领和技术;

6.4熟悉本公司的防火区域,重点防火部位以及消防设施的布置;

6.5听到火灾信号(消息)立即奔赴火灾现场,服从指挥,临危不惧,迅速扑灭火灾。

7火灾后期处置人员职责

7.1抢险抢修队负责人应负责灭火物资的准备,在火灾扑灭后应检查现场,确保无残留火种,并组织人力做好预防死灰复燃措施。

7.2安监主管根据火灾或爆炸事故情况,收集原始资料,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火灾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建立事故档案,并按《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要求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7.3兼职环保专责根据火灾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报告公司综合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8.1当生产区域、风机等场所发生较大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立即报告海值班负责人;并将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燃烧物、火势等情况报告清楚;

8.2当变电站综合楼、场区等场所发生较大火灾,应立即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立即报告海岛值班负责人,并将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燃烧物、火势等情况报告清楚;

8.3当风机附近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员应迅速报告海岛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报告防火灾领导小组领导,并迅速组织抢险抢修队员进行灭火;

8.4当发生较大火灾需要请求专业消防人员救援时,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拨打社会救援单位电话(附表3),将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燃烧物、火势等情况报告清楚。

9

应急疏散措施

9.1当火势较大或火情较为复杂且人员较多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沿着疏散安全通道迅速疏散。如:变电站发生火灾时,由运行当值值长组织疏散。办公楼发生火灾时,由灭火人员组织疏散。(疏散时,所有人员必须沿着消防安全通道疏散);

9.2当火灾可能危及重要部位时,应用主要力量保护,堵截火势蔓延,如果火灾可能危及重要物品时,能够转移的应组织力量及时转移;

9.3当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灭火小组领导应说明火灾情况,并为他提供有利条件;如指挥义务消防队协助排除消防通道堵塞,提供灭火器材,告知消防栓安装的地点等。

10火灾扑救的程序和措施

10.1监控室、变电站的变压器、柴油机房、仓库、综合楼、风机附近等发生火苗时,现场人员或发现火灾人员应当迅速在第一时间内用配备的灭火器把火扑灭,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10.2如遇第一时间内(短时间内)不能扑救时,必须在进行扑救的同时,迅速告知灭火小组领导或防火区域责任人,并把火灾地点,火灾情况,燃烧物等情况及报警人姓名说清楚;并由海岛运维部组织抢险抢修队员进行扑救;

10.3当变电站电气设备失火时,应立即报告海岛值班负责人,并由他报告有关领导,迅速将该设备与带电部分断开,并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在熟悉带电设备的人员的指挥下进行灭火。

10.3.1当发电机失火时,为了迅速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停机,并用备用的干粉灭火器灭火,但不得使用沙子和泡沫灭火器。

10.3.2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通风口,用备用灭火器灭火;

10.3.3监控室或计算机室发生失火时,当值人员应迅速关闭门窗,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

10.3.4当变电站变压器发生初燃烧时,应迅速将变压器油排出,排油后使用消防水进行灭火;当流在地面上的油着火时,应立即使用消防干沙灭火;

10.3.5场内站用变发生火灾时,应迅速关闭通风口,并用现场的灭火器灭火;

10.3.6当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该迅速穿戴防毒面具,立即用备用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10.3.7

当员工食堂发生初燃烧时,按照《食堂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实施。

11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1.1当发生火灾时,救护小组人员应迅速准备交通车辆、救护药品和担架等;

11.2当火灾现场出现人员伤亡时,应体现以人为本,首先组织力量救人,然后再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

11.3当发生人员窒息时,现场人员应迅速进行抢救;当火灾现场发生人身伤亡时,应马上送海岛医务室或由救护小组联系当地急救中心迅速进行救护(医疗急救电话见附表3)。

12监督检查及奖惩

12.1

安全主管依照《集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要求,组织并做好事故考核;

12.2

公司对抗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人员给予处分;

12.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宣传、培训和演习

13.1风电场应对员工进行防范事故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3.2由风电场组织开展防范火灾事故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火灾应急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13.3风电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防火灾应急预案演习,演习后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14

附表

附表1:《应急领导工作小组联系方式》

附表2:《抢险抢修队及其他队员名单》

附表3:《社会救援单位通讯录》

附表1:

防火灾应急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组长

姚绍军

生产经营部

18928088577

副组长

张斌

万山海岛电力所

13926143620

成员

刘维斌

运维部主任

13928507473

卓玲

运维部主任

18088826699

江海舰

运维部主任

13326664411

附表2:

抢险抢修队及其他队员名单

队名

负责人

队员名单

职责

抢险抢修队

江海舰

(桂山岛)

黄国育、李卫东、申小康、卓俊光、谢运权、许雅利

协助指挥生产现场灭火

救灾工作,负责人员的调

配、工程抢险、抢修的现

场指挥。

刘维斌

(东澳岛)

卓玲、王大龙、雷丰高、王运来、

张伟、邓华森

卓玲

(万山岛)

医疗救护队

值班负责人

(桂山岛)

李露露

协助指挥做好事故报警;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值班负责人

(东澳岛)

邓华森

值班负责人

(万山岛)

联络队

值班负责人

(桂山岛)

邬金运

主要负责各队之间的联络及对外联系的通讯任务和负责抢险抢救物资的供应。

值班负责人

(东澳岛)

张伟

值班负责人

(万山岛)

保安队

值班负责人

(桂山岛)

谢运权

负责现场治安,交通指

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

疏散任务;负责事故现场

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的

清洗、监测工作;负责情

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值班负责人

(东澳岛)

王运来

值班负责人

(万山岛)

附表3:

社会救援单位通讯录

类别

桂山岛

东澳岛

万山岛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消防

镇政府

(党政办)

8851100

中燃公司

(孙经理)

13928051225

急救

卫生院王院长

13823043355

卫生院门诊

8851204

派出所

报警电话

8851106

镇政府

刘书记

1370231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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