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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学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日期:2019-08-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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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学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是学生“三自管理” 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力量,是校园文化活动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学生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风和校风建设,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班级干部。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学生科备案;

  3.团委、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学生处团委审批;

  4.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报团委备案;

  5.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学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校在推荐就业,评选先进,评定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2操行量化考核为一般或差者;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部门内部成员评议较差者。

  第六条 被解聘或劝其辞职的学生干部,在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和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团委、学生会共同参与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学生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 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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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材料学院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材料学院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晋教政【2011】17号)和《关于组织评选2013年度山西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和“优秀学生”的通知》(晋教政【2013】1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z科技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校字【2005】38号)的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学生处统一要求,现将材料学院评选要求公布如下:

  一、评选范围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范围为各级学生会、团组织和班委成员,原则上为校、学院学生会、团组织的主要成员;

  3、“先进班集体”要求组建一年以上,已毕业的班集体不参加评选;

  4、2013年度山西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候选名单必须在2012/2013学年评选出的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及名额

  1、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思想进步,品德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同学融洽相处,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在本科(专科或研究生)阶段德育考核均为优秀或有突出事迹,获得过校级相应荣誉;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刻苦钻研,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学业成绩在年级前10%以内或专业成绩特别突出;

  (3)积极参加“阳光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并在某一方面擅长,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80分以上,有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所在宿舍在学院卫生检查中无差评;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在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课外竞赛、科技制作、文学创作、艺术表演、体育竞赛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荣誉;

  (5)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人文素质报告、文体活动等。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在达到“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在学生会、共青团和学生社团中发挥骨干作用,各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2)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校内校外教育活动,工作大胆创新,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本科(专科或研究生)阶段获得过校级相应荣誉;

  (3)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0小时。

  3、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集体观念强,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文明和谐、健康活泼的良好班风;班团干部政治坚定、团结合作、以身作则,有较强的凝聚力;

  (2)班级有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在校内班级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在本科(专科或研究生)阶段获得过校级相应荣誉;

  (3)全班同学在社会实践、文化科技和公益服务等活动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积极参加“阳光体育”活动,98%以上的学生能够在校园参加一小时体育锻炼,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评选程序

  1、宣传部署

  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选工作,成立评选工作组,在学院网站和其它公开场合广泛宣传评选表彰工作相关事宜,公布评选条件、评选名额、评选办法,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评选推荐工作。

  2、民主推荐及公示

  (1)学院根据学校预分配名额推荐候选名单。“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1:2差额推荐,“先进班集体”按1:1等额推荐。

  按照学院现有人数和班级数(不含2013级新生)我院具体推荐名额如下:

  名称

  先进班集体

  省三好

  省优干

  人数

  1

  4

  2

  (2)学院对所推荐的候选人(集体)名单在学院网站和其他公开场合公示3天,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所推荐的候选人(集体)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评审及公示

  (1)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委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集体)进行评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材料审核——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委对候选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1:1.5比例评选出进入下一环节的人选;第二环节个人陈述——每位候选人进行3分钟的个人陈述,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委对候选人的个人陈述进行评审,按照1:1比例评选出2013年度山西省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学校推荐名单。

  “先进班集体”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委对候选人(集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评选出2013年度山西省 “先进班集体”学校推荐名单。

  (2)学校对评选出的2013年度山西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在学生工作网和学校其他公共场合公示7天,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所推荐的候选人(集体)名单报山西省教育厅。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

  各班有符合条件的同学将优秀个人和先进班集体事迹材料各一份(包括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交到团委李娜老师处,事迹材料要按照给定模板进行提交,字数在1500字以内,内容要突显个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亮点。截止时间2013年11月7日。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篇3:人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人文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管理机制,提高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 能够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具有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9)具有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坏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正义感。

  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系级通报批评 ( 含通报批评 ) 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不及格课程者;

  (5)不团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6)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

  (7)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8)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9)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因达不到任职要求而须自动辞职者,或因病或有其他原因需辞职者,须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主管部门审批;

  (2)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情况属实者,准予辞职,宣布、公示并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不及格课程者(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

  (2)有违纪行为,受院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三条 新选学生干部须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经核实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学生干部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可兼任两个部门的干部,但可兼任院系级或班级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校级、院级、班级学生干部须每年进行换届改选,换届改选结束后,将任职情况于一周内上报同级党团组织、学生工作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校级、院级改选、调整期为每年5-6月,班级改选、调整期为每年10-11月。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换届改选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组织需根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干部培训机制》对各级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院级、班级学生干部的考核机制由各院系自定,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校级学生干部考核机制依照《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干部奖学金加分考评条例》。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应同评优、推荐入党、综合测评得分挂钩。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并且此学年不能参与团内各项评优。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3)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对学校的重大决定有知情权;

  (4)对本级或上级学生工作部门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6)在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热心服务同学;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 )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级学生干部: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艺教中心、易班发展中心、红十字会、自律委员会、心理协会正、副职干部;

  (2)院级学生干部:各学院分团委副书记、正、副职干部;

  (3)班级学生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心理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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