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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区“名师团队建设工程”人选评选活动方案

  永乐区“名师团队建设工程”人选评选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培养和造就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的优秀教师团队、知名班主任团队、和谐管理团队和高素质课程团队,引领我区教育向优质、均衡、特色、和谐化方向纵深发展,结合永乐区第二期“四名工程”人选评选,经研究,自2013年6月起,实施第二期“永乐区名师团队建设工程”,培养周期三年(2013年7月-2016年6月)。现将第二期人选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详见附件1、2、3、4

  二、参选范围

  符合条件的在职中小学优秀教师,各类人选只能报一项,不能兼报。

  第一期“名师团队建设工程”人选不再参加本次同类别人选的评选。

  三、评选程序

  1.自主申报。在职教师依据条件,自主申报。

  2.学校推荐。各学校依据评选条件、日常教学表现和工作业绩,择优推选符合条件的本校教师参加评选。

  3.组织评审。区教育局、教研培训中心组织专门人员对参评人员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各类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正式确定为第二期“永乐区名师团队建设工程”人选。

  4.推荐市评。从两期人选中择优推选参加永乐市第二期“四名工程”人选评选。

  四、材料报送

  (一)材料内容

  1.名师人选

  (1)《第二期永乐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申报表》一式3份。

  (2)近5年来,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案、试题、论文集等)、在地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原件。

  (3)所申报任教学科(只能填报一科)的近5年来由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颁发的优质课(市级为二等奖及以上)、优质课程资源(市级为一等奖)、公开课、专题讲座或经验交流证书原件。

  (4)近5年来,在市教研中心组织的与任教学科有关的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评选(即“六大课题”与“十三大课题”阶段性成果评选)中获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证书原件;近5年来,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任教学科有关的各种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5)近5年来参与或负责的由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规划的课题结题证书和课题立项通知书原件。

  (6)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7)获得的由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教科研先进个人、教育创新人物等荣誉证书原件。

  (8)获得的省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省级远程研修优秀学员、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研修组长证书原件;参加山东省中小学万名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9)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参评,须由学校出具兼课及课时不少于同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二分之一的证明材料1式2份。

  2.名班主任人选

  (1)《第二期永乐名班主任建设工程人选申报表》一式3份。

  (2)近5年来,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案、试题、论文集等)和在市区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原件。

  (3)近5年来,由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颁发的主题班会心理优质课(市级为二等奖及以上)、优质课程资源(市级为一等奖)、公开课、专题讲座或经验交流证书原件;

  (4)近5年来,在市教研中心组织的与班级管理、学生心理工作等方面有关的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评选(即“六大课题”与“十三大课题”阶段性成果评选)中获奖证书(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原件;近5年来,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班级管理、学生心理工作等方面有关的各种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5)近5年来,参与或负责的由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规划的课题结题证书、课题立项通知书原件。

  (6)参加山东省中小学万名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培训培训、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骨干班主任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7)学历证书原件。

  (8)获得的由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优秀班主任等能体现德育和班级管理方面的荣誉证书原件。

  (9)由所在学校出具的近5年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3年及以上,现今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证明材料1式2份。

  3.名校长人选

  (1)《第二期永乐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申报表》一式3份。

  (2)近5年来,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案、试题、论文集等)、在地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原件。

  (3)任职期间近5年来,参与或负责的由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规划的课题结题证书原件;近5年来负责的由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规划的课题立项通知书原件。

  (4)任职期间近5年来,本人或学校有关人员在市教研中心组织的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评选(即“六大课题”与“十三大课题”阶段性成果评选)中获奖证书(二等奖及以上)原件;任职期间近5年来,本人或学校有关人员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5)学历证书原件;校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原件。

  (6)任职期间学校或本人获得的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表彰(或命名)的证书等原件。

  (7)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近2年来学校督导或考核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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