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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

日期:2020-07-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 本文关键词:理论,培训,学习,XX

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1]本篇《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是由工作总结为大家提供的,还为大家提供优质的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包括党支部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总结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多种工作总结范本,供大家参考!: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人生中就是这样

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1]

本篇《20XX年个人理论培训学习总结》是由工作总结为大家提供的,还为大家提供优质的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包括党支部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总结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多种工作总结范本,供大家参考!

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人生中就是这样,每一次的学习就是一次实践的机会。每一次的实践就是一次挑战,我们能害怕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不会,也不可以害怕挑战。我们之所以培训,目的就是增强我们挑战的信心。我不知道别人通过培训学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只知道通过培训自己感悟颇深。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见过的听过的,没见过的没听过的统统包含在内。

宋老师讲的创新与实践虽说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不过通过各位干部的发言,我知道那是对我们以后产生影响的一次培训。总结会上各位干部积极发言,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一次培训是成功的。还有一点是我们需要这样的机会,这样一个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充实自己的机会。

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培训,相信大家都学到了很多,可我有一种新的感觉:“学到的越多,不知道的就越多”。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以前的学习中自己并没有注重某一方面的学习,只是知道老师教什么,自己就学什么,从来不管对与错,也从来不管为什么,只是盲目的走路,学习。上大学以后感觉就变了很多,原因很简单:“这里的学习不再是片面的,是一种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方式进行的。”只从这一点上说,这就要比以前的学习系统化,毕竟涉及到专业知识。在这里学习越多,感觉以前了解的东西越少,然后就会努力的或者是刻意的去找这方面的书籍,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可是越学,感觉自己知道的越少,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一颗想充实自己的心,有一颗想要学习的心,同时也有一颗向前的心。这就不得不要求我们自己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把所学的用到工作中。

其次在我们的电教理论培训中,于x教授讲的一段话让我受益良多:“盘古在天地之间‘一日九变’,像一个新生的婴儿,每天都在微妙地变化着。这种变化最终达到了一个境界,叫做“神于天,圣于地”。这六个字其实是中国人的人格理想:既有一片理想主义的天空,可以自由翱翔,而不妥协于现实世界上很多的规则与障碍;又有脚踏实地的能力,能够在这个大地上去进行他行为的拓展。只有理想而没有土地的人,是梦想主义者不是理想主义者;只有土地而没有天空的人,是务实主义者不是现实主义者。”这句话虽然不能说完全体会但至少也回味很多次。他要求我们要干什么?脚踏实地!不管从哪一方面说,我们都要脚踏实地

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学习中积极的表现自己。也是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不足,从而积极的改正。

“百善孝为先”这是我在学习教授讲座中记得最清楚的一句话。它不单单注重那个“孝”字,同样也注重那个“先”字。“孝”字讲的是孝敬长辈,提倡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先”字,确是讲的第一,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工作中往往所缺乏的也正是这种精神,这难道不应该值得我们去注意吗?

再次,在xxx教授讲的礼仪中,主要是从“互动、沟通、形象”三个关键词入手,完整的讲解了我们在生活中,学习中所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在交往过程中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和技巧,以生动的事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接待礼仪、办公礼仪、公关礼仪的基本行为规范。同时也说明,了解现代礼仪是我们21世纪大学生素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掌握的利益规范,熟悉和掌握现代礼仪文化,既是职业特殊性和工作严肃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期建设新型学生干部良好形象的目标要求。

随着现代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传播,沟通技术和手段日益改变着人们传统的交往观念和交往行为。尤其是人们交往的范围已逐步从人际沟通扩展为大范围的公众沟通,从面对面的近距离沟通发展到了不见面的远程沟通,从慢节奏、低频率的沟通变为快节奏、高频率的沟通。这种现代信息社会的人际沟通的变化给人类社交礼仪的内容和方式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这种沟通的条件下,实现有礼节的交往,去实现创造“人和”的境界,这是学习礼仪的意义。也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学习礼仪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学习礼仪的重要性,从而完善自己这方面的不足。

总的来说,这次培训是一种以理论形式的全面培训,也是我们学生干部组建以来第一次综合的培训。在这次培训结束以后,我对自己的要求很简单:“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把每次的培训都能很好的吸收,是自己的能力以及学习,工作都有一次质的飞跃。”

篇2:《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学习心得

《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学习心得 本文关键词:学校管理,学习心得,实践,理论

《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学习心得 本文简介:《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学习心得龙湖区东升小学谢木彪教育事业是一个光辉而神圣的职业,我们从事的教育事业有其目的性,也是我们社会中一种特有的活动。通过学习和研读《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一书,对提高我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使我深深的懂得和认识到要实现学校的发展目的,确保师生在校身心都能

《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学习心得 本文内容:

《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学习心得

龙湖区东升小学

谢木彪

教育事业是一个光辉而神圣的职业,我们从事的教育事业有其目的性,也是我们社会中一种特有的活动。通过学习和研读《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一书,对提高我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使我深深的懂得和认识到要实现学校的发展目的,确保师生在校身心都能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并从实际教学活动中不断探索。我觉得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既是广大师生的行为准则,又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学校要根据各种规定和要求来不断摸索完善学校的章程、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等各项规章制度。

下面我谈谈学习了《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重师德求发展。

我们首先应该很清楚我们制定的每项学校的管理制度,并不是能一劳永逸的,他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和教学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现代社会发展之快,我们要学着用现代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我们的学校,要注重实践,要注重反馈,其实我们每一位学校的管理者都很清楚,这管理人的工作很难,因为人的思想感情是丰富多彩的,我们要让每位教师必须把“育人”和“崇高”联系在一起,让他们的思想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真正做到求真务实。还有,我们要在前进中看到我们的不足,学会用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体制评价我们每一位教学工作者,我觉得就是注重师德的同时,也要了解教育者的心态,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二、重持之以恒。

首先,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就是为了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全体师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所有的这些都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长期一贯的坚持,并靠时间来实现和考验。我们的制度必须做到人人平等,必须客观公正的量化我们的考核制度。我们在向

“向管理要质量”的同时,也要做到适度,要是和一定的人情,也许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不要走到我们预期的反面,既管理要严,但严中要有人的情感、要有人文的关怀,我想只有这样的管理,广大教师才容易激发起合作意识,参与意识,服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一句话,学校的管理既是管理也是艺术。每位教师都是一颗奇异的种子,我们要重视他们的发展,包括师德和专业技能,还有他们的人文发展和个人需求,因为都说我们的职业是崇高的,我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是这份职业也是我们养家糊口的工具,我们要敬业要廉政,我们要把教育工作当成我们的终身事业干,但是在管理中我们仍然要把教师的个人欲望、精神追求和谐统一起来,才能使广大教师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才能形成亲和力与凝聚力,也才能创造一个和谐、融洽、理想的人际氛围和工作氛围,而所有的一切都要求我们不断研究,持之以恒的坚守这些信条和理念,才能管理好一所学校。

三、重我们的教育对象和情感教育。

我们除了有好的管理制度,形成好的教育秩序,并注重教师的发展,是学校走上良好的趋势外,那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就是我的教育对象了,那就是我们最可爱的孩子们了。因为他们是将来社会的各方面人才,当然,现在很多体制观念束缚着我们,束缚着孩子们!我们怎么样让他们意识到成才之路不止一条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注重孩子们的德育和情感教育,是呀,现在的应试体制,让我们做到这一点很难,甚至我们的老师全都被“应试”这个神鬼难辨的玩意儿“绑架”了。大家都甚为焦急,但却都无能为力。可是,我们必须去这样做,这才是教育的真谛,我们要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让我们的教师把这一理念传达给学生,我们的教育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成绩好坏绝不是成为有用人才的唯一出路,学习是很主要但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我们的孩子在学校里要学会做人,要接受和懂得关爱别人,因为情感发育的程度决定于一个人在中小学阶段的健康成长。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指出:“孩子来到学校不只是为了学习,也是为了和同伴会面,和他们一起玩,彼此交换新闻乃至新玩具等等。孩子永远不会丢掉那些使他兴奋,使他忧伤的,使他快乐的以及他希望得到的东西。”是呀,我们要尽力打造五彩缤纷的校园,到了学校不只是分数,要让孩子身处真实而火热的社会生活、教育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让我们的孩子在情感方面健康快乐的成长,到那时我们可以大声呼喊:我们成功了!

四、重管理以强校。

我觉得要在教育教学实际中,如纪律卫生方面,教师还不能完全驾驭,我们就要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帮助,要严格的检查,当然批评也要富有人情味,这样我想可能才会产生良好的教育和管理效果,要让大家认识到,我们是在更好地服务教育,而不是对领导者的简单服从,我们不是简单的监督,更有指导帮助的意味,我想这种思想应该贯穿于学校的整个管理理念当中吧。

要强管理,我想校长或中层领导对一所学校都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尤其是校长,他影响着每一位教师,而每一位教师又影响着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学生的优劣又影响着学校,甚至是我们的教育和未来。有人甚至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差学校也许有好校长,但好学校决不会有差校长”。我想这话是很有道理的。多年的经验和对此书的研读,是我深信不疑的是,好的成功的学校一定是管理出来的,像我们这段时间经常学习和借鉴的洋思和杜郎口等学校,他们的管理都是很到位很成熟的,值得我们学习。他们以超前的先进的教育思想和观念,每位教师有强烈的事业心,这些我想也依赖于强大的学校管理和成熟的规章制度和客观公正的量化考核制度。我们只有注重管理,在实践教学和管理中,指导帮助他们,在思想上注重师德和教师素质的培养,注重教师专业特长的发挥,才能使教师的品性得到更好的提高,素质更强。还有在学校的实际管理中,我们要善于适当分权,培养一批素质优尖的中层领导干部。

我想一所学校要加强管理,不但要加强日常管理,还要在管理人上下功夫,尤其注重在学校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领导之间,领导与老师、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工作认识和情感认识的协调,有时会因为每个人的认识角度不一样而产生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这就需要管理者加强管理,要从管理中善于发现矛盾,解决问题,及时进行调节,沟通大家的思想,让大家明白每一项工作都是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说到这里,我想说一句,管理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大”,也许它很“小”,凡事要从细微处做起,顾大局,识大体,求同存异。在实践中学习,带着问题研究管理中的问题,这样我想才能强化管理,只有管理强化了,我们的素质教育才能大大向前推进,教育振兴的理想才能实现。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研修《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心得体会。不足之处,敬请同行和领导批评指正,帮助我更大的进步,为了我们的孩子和我们的事业而共同努力吧!

篇3: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关键词:民事,证据,实践,理论,制度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简介: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提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证据的采信,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疑难与困惑之所在。我国的现代民事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内容: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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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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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证据的采信,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疑难与困惑之所在。我国的现代民事证据制度如何发展完善呢?回顾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困惑,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本文对证据制度的概念、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阐述,指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途径,提出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应走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模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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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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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惩戒违法,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与效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判决结果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而当纠纷发生,付诸审判时,客观事实已成为历史,无法重新再现。那我们凭什么来认定已经发生了的而且是我们一无所知的客观存在呢?这就要用证据来证明,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事情的发生,总要留下蛛丝马迹,总要在时间的推移中发生、发展,留下它走过的脚印,这就是证据。而这些证据不是永恒存在且不变形的。有些人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达到自己原本不可能实现的非法目的,总会想方设法伪造证据,改变证据现状,毁灭证据,或隐瞒证据,以混肴是非。我们面对一大堆真真假假的证据时,如何辩别真伪,弃假信真,并给当事人阐明我们取舍之理由呢?这就需要科学的证据采信法律制度作为我们取舍证据的法律根据。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如何,在改革的浪潮中,将如何发展完善,我国应确立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历史将作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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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在诉讼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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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①]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②]

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仅反映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系的部份客观真实。故审判活动中通过证据查明的事实,并非完整的客观事实,我们称为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因不可能再现,是不可能完全查证的,证据证明的仅是客观事实的局部或部分。甚至法律事实与客观存在有所偏差,都是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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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证据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证据分类、相关概念、形式要求、证明力问题、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分担、无须举证事项、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后果、存疑证据采信原则、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法官取证、证据保全、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证据审核认定、相关时限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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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是国家的统治、管理职能之一,审判制度就是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没有相应的证据采信制度,一国的审判制度就无法确立,国家职能就无法实现,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科学的证据制度,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前提,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保证,是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是我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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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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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决定不同的国家性质,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政治制度,决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影响和决定着不同的证据采信制度。当然,证据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各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各朝各代的统治者,在统治中都尽量追求客观真实,以求明断。故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变化,并不象社会形态发展变化及改朝换代那样敏感,其发展变化总在继承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演化。其发展更多地决定于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审判经验的总结上。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几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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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五声听讼”。这是我国证据制度史上的自由心证体现。同时注重人证、物证、书证的使用,但奴隶制时期的社会形态及人们的认识感知辩析能力,使得对人证、物证、书证的审核采信留停在证据本身的外在形式上。到封建时期,出现法家思想,提出法治主张,证据制度开始法定化。我国封建时代的诉讼模式是纠问式,与此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重口供,可刑讯,参考适用证人证言,依法官的主观认识及经验确定事实。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法制在形式上产生了各种先进与落后的奇形组合。国民党统治时期,证据制度在形式上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实质上以封建主义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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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证据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发展。但在十年动乱期间,法制陷于瘫痪,完善证据制度无从说起。1976年以后,各司法机关、学者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出现了很多相关学术论著,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地人民法院为审判实践的需要,结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精神,制定了若干举证规则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鉴于民事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和各法院证据采信运用的不统一,为适应民事审判需要,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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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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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证据规则是在全国法院司法实践与探索中制定出来的,既是对以往审判经验的总结,又是对将来证据立法的预先试验,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意义。是较为规范、科学、完善的民事证据规范。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证据是审判的核心与基础,证据规则具体对证据的提供、提供期限、举证责任分担、证据的形式与效力、证据的采信等及对证据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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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采信与否有据可依,有利于证据规范的统一,为证据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审判实践中,减少了错案,降低了发回重率,减少了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情况。杜绝了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而造成一审错判现象。如当事人有证据但在一审中不出示,一审判决后,其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方提供证据的情况。使当事人严肃对待举证、质证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杜绝了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消极应付,为我国的审判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起了巨大推动作用。将证据的学理分类纳入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审判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但该证据规则毕竟不是证据法典,仅系司法解释,且诸多规定与民诉法相冲突,实践中仍有不科学及难予操作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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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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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证据分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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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证据进行归类,具有相同特征的为同一种类。证据的分类分为学理分类和法定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各种证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内容,将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几类。学理上的分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初始证据、终结证据等。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证据规则根据实际需要,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分类纳入了司法解释规定。但不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各类证据的概念予以具体阐述。而我们对这些概念的把握,来源于学理方面的解释。而学理解释并非职权解释,学术界难免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看法,其内涵、外延有不一致的地方。实践中难予操作之处在所难免。如X光片属何种证据?答案是视听资料。[③]

而根据学理上的解释,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④]而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象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⑤]

据此,我们认为视听资料算不得一类独立的证据,只能算作载体较特殊的或现代的书证。X光片首先以其内容起证明作用,其次它本身不直接告诉当事人、律师或法官什么内容,多数情况下不能直观起证明作用。法庭审理并非医生会诊,当事人或法官仅凭X光片不能读懂什么,质证、认证也不针对其直观表现,而是针对报告单载明的内容。故X光片定为视听资料自然不妥。2003年司法考试中出现如此有争议的题目,也反映我国学者的研究不够深入。从逻辑推理而言,书证与视听资料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我国相关教科书均将视听资料单列一类,也许只是为与民诉法的规定相附和罢了。再如,对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又该如何定性和归类呢?是书证?是证人证言?还是自成一类的证据?从学理上讲,对证人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是以笔录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书证的特征,应为书证。但笔录所记载的证人陈述的内容,是证人证言的内容,又属证人证言。本人认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系证人证言见之于书证的东西,本身具有两重性。而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又没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那它到底属于哪一类证据,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根据长期的实践总结和审判工作需要,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一些学理上的部份证据分类纳入司法解释是符合我国证据制度完善需要的。有些学理上的证据分类,如确信证据与存疑证据,初步证据与终结证据(排他证据)等的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运用与采信意义重大,也应纳入证据立法的规定。证据的法定类型,应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属性为标准来划分。证据立法中更应注重以证明力大小为标准来分类,对各种证据的概念应作具体的职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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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适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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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适格亦称证据资格或证明能力,是指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可用做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应证据容许性而言,就是指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凡属可受容许者,均为适格证据。[⑥]

证据适格问题虽仅涉及是否采纳为诉讼证据,而不直接认定案件事实,但它与如何准确地评价证据价值,发现客观事实密切相关。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需要排除的证据或是否适格问题,只是侧面规定一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的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作了概括性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上述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难道就不能反映客观事实了吗?笔者有不同意见。如果上述证据一概不能采信的话,不利于发现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在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证据是当事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是侦查机关,其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恶意的侵权案件中,施害者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隐匿证据,甚至有意不留下任何痕迹,这与受害者没有商量余地。那受害者凭什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故,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对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以事实为依据并非以依据为事实。审查证据是为发现真实事实,而并非仅为对证据本身作出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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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及存疑证据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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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正确的前提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事实的认定要依赖于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合法的、有效的、真实的。那审判者又凭什么来确认证据的可采信性呢?理论上,立法上,人们都只谈用证据证明事实。但我们据以定案的证据又是否需要证据来证明呢?那证据的证据是什么?没有证据支持的证据(即孤证)怎么认定?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据以定案的证据仍需证明,实践中对孤证的采信是非常慎重的。证明证据适格性,可采信性的东西,仍是证据。笔者认为,证据分类上,可将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将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的可采信性,适格性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从而得出:间接证据—证据—法律事实的逻辑推导公式。案件的诸多证据中,有相互印证的,有相互补充的,有互相排斥的。互相印证补充的证据,皆可同真,互相排斥的证据定不同真。审判者往往选择经审核确信无疑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和采信其它证据的基础,对与之印证,互补的予以采信,对与之互斥的予以排除。对孤证的认定,大多基于对全案的主观分析和对证据采信的自由心证,而且大多会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故,对孤证的采信及仅有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应在对全案认真细致作分析的基础上,认真询问,力求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找到突破口。这需要法官有对案件事实,对法律绝对负责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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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疑证据的采信,民事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作了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规定。但这仅是一般的采信规则,不是绝对的。证明力大的证据,证明力小的证据都是存疑证据,证明力大不等于确信肯定是真实的。证明力小也不一定就是虚假的,无效的。它们之间仅是可能性、盖然性大小的区别而已,均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但往往事情的真相就可能体现在1%的可能性上。对存疑证据的采信原则,证据规则的规定,仍然体现自由心证原则,受法官主观意识、认识水平、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法官不是木偶,不是受人利用的天秤称,在证据采信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巧妙驾驶庭审,认真分析,去伪存真,不能为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证据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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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法官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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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取证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国力求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在这一职权主义诉讼原则的影响下,大多当事人消极应诉,对自己的主张不积极主动收集提供证据,而是等待法院主动调查,造成了当事人一动嘴,法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证据规则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改革理念,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期限、后果、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等作了详细规定,改变了法官办案的被动局面。证据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法官就改变了以往主动取证的做法,消极坐堂审案。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甚至可以决定不取证。这也给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公正与效力、司法为民是审判工作的宗旨,审判工作同时也应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认识水平、生存能力、经济状况、人际关系等原因,往往造成受害者举证不能,无法收集提供证据,甚至已获得的证据因自身的原因或外来原因而毁损、灭失,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法院必然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由此必然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人们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对法官、对法院,甚至对法律不信任,这如何能体现司法为民。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东拼西凑,不惜一切代价伪造证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有可能是虚假的,法官无法辩别真伪,难予认定事实,对案件的处理处于尴尬境地,可能因此而开几次庭不能定案,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或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官主动取证,既是核实当事人所举证据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发现客观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减少错案的有效途径。故笔者认为,法官不能仅仅充当木头做成的天秤,不能成为当事人玩弄的工具,应当成为发现真实,追求真理、主持正义的使者。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依职权取证,这种取证不应受到当事人申请与不申请等诸多条件的制约,法官应当酌情决定。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我国证据制度应走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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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在诉讼中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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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彼此还有冲突,也存在诸多共性。刑事证据的审查较为严密,刑事证据的要求比民事证据更高。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是必然的、直接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刑事上,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疑罪从无。民事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应被采信。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情况。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不能自圆其说,法院不能自圆其说,法官不能自圆其说。这也许已为我国制定完善的证据统一规则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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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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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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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进步,随社会制度,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事证据采信制度规范化和我国现代民事证据制度初步形成。该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将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法的自由心证主义相融合,使我国诉讼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抗辩主义)方向转变。我国法制的根本仍属职权主义模式,在此形式下公民的权益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下显得渺小、脆弱,法官认定证据时可能同时考虑其它因素,而不仅仅是证据效能和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国家机器相对于公民的强大也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民作主,申张正义的保证与必须。所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正如国家政权统治一样,可利民、护民,也可坑民、损民。事物都具有矛盾的两面性,而且是对立统一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也不例外,它们各有各的优点与缺点,各有各的利与弊。我们应充分利用事物的矛盾资源,取长补短,而不能顾此失彼。人们所提倡的自由心证主义不正是职权主义的体现吗?完全的职权主义模式下,司法公正不可能实现,当事人在法官、法院的面前软弱无力,证据的作用被弱化,当事人的权益受忽视;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公平与正义也难于保障,法官、法院的职权被弱化,当事人为达目的,在证据上大下功夫,瞒天过海,有时法官也会成为被欺骗与利用的对象,成为当事人利用的机械—天秤。良好的社会效果难予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流于形式与口号。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需要,是改革司法体制,扬长避短的需要,是尊重人权的需要,是与历史的发展同步,与时代要求同步,与时俱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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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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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中国已跨上国际社会大舞台,成为影响世界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需要我国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科学的诉讼制度和完善的证据制度。在这种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下,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如何发展完善?关键还是要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重视人权,尊重和维护合乎理性的权利,限制权力和权利的滥用。要重视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培养。在诉讼模式上,我国应确立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模式,扬二者其长,避二者其短。证据的采信上应发展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注重社会效果,尊重合法权益基础上的自由心证主义。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中的职权主义,我们不能只看到其缺点而完全放弃,否则,我国的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必然从一个不完善走向另一个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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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成果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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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系统在审判实践与改革中,根据法律原则的规定及实际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并据此制定了目前较为科学的证据规则。但法院并非立法机关,许多有益的科学的规定超出了现行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成为审判者的最高准则。但根据法律理论原则,这种司法解释效力高于法律的做法本不伦不类,容易引起法制的不统一,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故,立法机关应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它司法实践经验纳入立法,使司法改革、司法实践成果法律化,得到法律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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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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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主要依据。而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却难予审查。证人,本是社会中的人,生活中的人,其主观意识往往受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多为利害关系的影响。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人,往往与本人有这样那样的关系或利益冲突,甚至有些证人根本就不了解相关真实案情,但迫于人际关系,利益关系及当事人的利诱、威胁、欺骗等,前来法庭冒险。有的证人在原告面前讲一样,在被告面前讲一样,在法官面前又讲一样。现行证据规则虽规定证人必须当庭作证,但同时也作出了例外规定。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只提供书面证言,而证人不到庭,有的证人是不愿到庭,有的是不敢到庭。若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一概不采信,势必造成法官难予公断的尴尬局面,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不利于诉讼周期的缩短与司法成本节约,也不利于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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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又靠什么来保证呢?这是实践中的困惑问题。我们可否考虑将神示证据制度与现代证据采信制度相结合,创立一种证人宣誓制度呢?人的主观心理是行动的指南,人总有避害趋利的思想,也有对自然现象、自然力量的恐惧与崇敬。人类毕竟还没有完全的认识自然,战胜自然。天神观念,因果报应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缔固,大多数人认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人总要避恶趋善、避凶趋吉。故,笔者认为,在现代证据制度中确立证人宣誓制度是可行的。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人民法庭对此还作了初步偿试,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在几件案子的审理中,要求证人宣读誓词,后原本要来作伪证的诸多证人均表示不愿作伪证,或表示在案件中不能证明任何事实。而真正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却底气十足,慷慨陈词,豪不隐瞒,使当事人不得不自问良心。该誓词如下:“我宣誓,我作为证人,保证客观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有意作伪证,定遭天遣,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仅是个基层法院的偿试,但证明了证人宣誓在证据采信中仍就起着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证人作证前的宣誓制度应当成为现代证据制度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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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还得从法律上来解决。第一,确立证人作证前的宣誓制度。这是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在现代证据采信制度上的证人宣誓制度,势必将大量虚假证言拒之门外;第二,在刑法中,规定民事伪证罪。这是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底线。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民事伪证罪的罪名及罪状,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等行为,仅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作原则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行为人司法拘留,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种轻微的处罚,难以抵挡有些证人、当事人以身试法的决心。民事诉讼中作伪证,提供伪证,毁灭证据等行为,其危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论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并不亚于诈骗、盗窃、妨害社会管理及刑事诉讼中的伪证之罪。故,为体现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刑法中对民事伪证行为,毁灭证据行为等定罪量刑,是很有必要的。第三,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让证人面对法律敢说真话,敢讲实情,对法律负责,对客观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以此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笔者认为,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4项中的“证人”应作目的性的扩张解释,应解释为包括证人本人、证人的近亲属及其它与证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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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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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完善而统一的证据法典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的目标。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诉讼的证据规则,就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虽有细微的差异,但就基本原则、举证目的、证明价值、证据种类、证据方式、证据保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存在诸多共性,是基本一致的。故,通过适当的手段与方式,是能够将三种诉讼证据规则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证据法典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有关的证据规则、规范系统化、一致化、完整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与困惑得到诠释和解决,避免各种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司法的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证据采信制度中的自由心证主义得以健康科学地发展,合理约束法官在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中的心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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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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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依法治国,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我国的证据制度已迈出了改革的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文明和新时期发展的要求相比,实乃灯烛之火,岂能与天地同寿,与日月争辉。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证据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文明均应与时俱进,与时代的要求同步。他山之石,可以为玉,我们应当吸收外国司法改革及现代证据制度的优良成果,批判地继承和发展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有效做法,采天地之灵气,集日月之精华,为我国科学完善而统一的证据制度的孕育发展补充营养,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奠定重要的基石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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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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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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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叶主编:《证据学学习指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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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永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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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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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家兴、丛青茹:《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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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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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叶主编:《证据学学习指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7月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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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张永泉著:《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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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9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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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刘家兴、丛青茹:《北大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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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5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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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38页。转引自:张永泉著《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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