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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日期:2020-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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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五)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

(七)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双方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涉外协议离婚

1、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者,需要到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

2、申办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北京市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3、申办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居民: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篇2:申请护照的注意事项

申请护照的注意事项 本文关键词:护照,注意事项,申请

申请护照的注意事项 本文简介: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

申请护照的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

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民警必要的询问: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的《安徽省居民按需申领护照申请审批表》1份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1张。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交验在国内的暂住证明、定居国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加入定居国国籍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护照换发的,还须交验所持有效普通护照,提交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因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须提交损毁原因的说明;因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护照的,还须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同时,提交省级报纸登记声明作废的资料。

3、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4、单位意见。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省属副厅级以上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应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的书面报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自2009年5月4日起,出国劳务人员办理护照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交的省商务厅批准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及企业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其他人员无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注: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护照的,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为本人签发的旅行证,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审批程序:

查看流程图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户口迁入不满一年、疑点申请材料调查以及上报省公安厅批准的除外。

审批收费:

护照(97版)200元/证,加注20元/项,护照损坏换发、护照补发400元/项;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有效20元/证,多次有效100元/证。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

办理地点:

合肥市霍邱路6号

监督电话:

0551-2695608、2695627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doc

相关表格下载:

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背面.doc

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正面.doc

中国公民申领普通护照

来源:

市公安局

时间:2010-01-26

【大

小】

中国公民申领普通护照

一、受理部门

合肥市公民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管理申请,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也可从合肥警务网网站下载表格),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二、办理流程

咨询、领表--->

照相、填表

---->

交表,交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领取回执单缴费--->

审核、审批、制证--->

按预约时间凭回执单领取护照

三、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并接受民警必要的询问: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2张。

2、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交验在国内的暂住证明、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护照换发的,还须交验所持有效普通护照,提交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公民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原因的说明;公民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护照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3、未满16周岁的,还应由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外派劳务人员申领护照,还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交的省商务厅批准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及外派企业确认的劳务人员名单。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提交1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

四、办证时限

公民申领出国护照,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申请材料调查的除外。

五、申请加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加急手续: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护照20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换发护照200元/本,补发护照400元/本。

篇3: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 本文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案例,相关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 本文简介:丁女士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接替退休的父亲进入某医院工作,获得了事业单位编制。后因身患眼疾,高度近视,请了长期病假,回家治疗。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丁女士也赶上了“出国热”,想赴国外发展自己的事业。1994年5月,丁女士注销了上海市城镇户籍,去往泰国工作。2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 本文内容:

丁女士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接替退休的父亲进入某医院工作,获得了事业单位编制。后因身患眼疾,高度近视,请了长期病假,回家治疗。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丁女士也赶上了“出国热”,想赴国外发展自己的事业。1994年5月,丁女士注销了上海市城镇户籍,去往泰国工作。

2011年,丁女士回国,恢复了上海市城镇户籍,经过查询,发现自己早在1994年出国时就被原工作单位医院除名了,原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也在丁女士被除名的那一天戛然而止。这一结果令丁女士十分困惑,自己明明请了病假,为什么就被莫名其妙的被除名了呢?并且,丁女士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医院的除名通知,自己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定,被除名的这一结果实在令人难以接受。于是,丁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根据原人事部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可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中,丁女士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擅自申请注销本市户籍,赴国外工作,属于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原工作单位以丁女士自动离职为由予以除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云律师观点:

该案件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对于子女接班、正式工编制、出国潮等现象劳动用工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曾经出现过一批纠纷。丁女士因身患眼疾,请长期病假回家治疗,涉及到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而丁女士出国近二十年,远程医疗期。

因此,依据人事部1990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丁女士注销户籍出国工作已经属于擅自离职的行为。

律云律师提示:

(一)作为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1、劳动者可以要求自己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哪种鉴定结果,劳动者权益都会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防止此类现象:

1、用人单位要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如明确什么是擅自离职、旷工等。

2、规章制度要有明确、对应的奖惩措施。

3、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程序要民主、公示。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很重要: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便于企业举证;

(3)当面将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让其签字;

(4)如不能当面送达,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劳动者不能收到或拒签,用人单位可以留邮寄及退信凭证作为通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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