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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日期:2020-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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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本文简介:《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本文内容:

《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

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

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

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第二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丢失三包凭证或购车发票,但能够证明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向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销售商、制造商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

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

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消费者应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同时,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凭退车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对整车更换或退货时,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六章

免责规定

第四十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

(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第七章

追偿与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供货商之间订立的书面产品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依向制造商、供货商追偿。

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与修理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偿。

第四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当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组织应当将受理的投诉信息按规定格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馈。

上述机构或组织在受理和调节争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与修理商因修理汽车产品发生争议,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受理。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被授权的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损耗件名称

序号

类别

名称

1

摩擦件

雨刷胶条、制动摩擦片、传动皮带、离合器片

2

定期更换件

空气滤清器滤芯、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油液类、脂类

3

其它

轮胎、车灯、电路保护装置、蓄电池、火花塞、减振器

附件二

涉及更换退货的主要总成名称

序号

总成名称

主要零部件名称

1

发动机

缸体、缸盖、曲轴、凸轮轴、气门、活塞、连杆、轴承、轴瓦

2

变速器

箱体、齿轮、齿轮轴类、差速器

3

车身(车架)

纵梁、横梁、车身骨架、前后车门车罩、车门锁体、

发动机罩锁体

篇2: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退货,修理,更换,家具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本文简介: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8年9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本文内容: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8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

---------------------------------------|家具产品名称

三包有效期

严重质量问题

日折旧率

||--------|-------|-------------|------||

木家具

1年

断榫断料、部位变形

0.1%

||

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

金属家具

1年

焊接点断裂

0.1%

||--------|-------|-------------|------||

弹簧软床垫

1年

弹簧刺出、严重塌陷

0.05%||

||--------|-------|-------------|------||

沙发

1年

结构松动、构件断裂

0.1%

||

座簧塌陷、木料生虫

|---------------------------------------

篇3:退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退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本文关键词:退货,管理制度,流程,模板

退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本文简介:第四节退货管理流程一、退货管理流程销售部门按获客户所传达的销货退回信息时,应尽快地将销货退回的信息通知质量部门和市场部门,并主动会同质量部门人员确认退货原因。客户退货原因明显为公司责任(例如:料号不符、包装损坏、产品质量不良等)时,应迅速根据退货资料及初步确认结果受理退货,不得压件不处理。若销货退回

退货流程管理制度模板 本文内容:

第四节

退货管理流程

一、退货管理流程

销售部门按获客户所传达的销货退回信息时,应尽快地将销货退回的信息通知质量部门和市场部门,并主动会同质量部门人员确认退货原因。客户退货原因明显为公司责任(例如:料号不符、包装损坏、产品质量不良等)时,应迅速根据退货资料及初步确认结果受理退货,不得压件不处理。

若销货退回之责任不客户时,则销售及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判定之依据、原委、及处理方式。如果客户接受,则请客户取消退货要求,并将客户退货相关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储存管理。如果客户仍坚持退货时,销售、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须委婉向客户说明,如果客户无法接受时,再会同市场部门做进一步协商,以“降低公司损失至最小,且不损及客户关系”为处理原则处理。

1.销售部门应主动告知客户有关销货退回的受理相关资料,并主动协助客户将货品销售部门。

2.退回的货品需经由销售部门初步核对数量与退货单收货仓库后,由物管部门入库。

3.客户退货的不良品退回仓库时,物管部门应点清数量是否与“退货退回单”标示相符,并将退货的不良品以“拒收标签”标示后,隔离存放,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确认退货品的品质问题。

4.若该批退货品经销售部门与客户协商补货时,则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拟定补交货计划,以提供相同号料、数量的良品给客户,避免造成客户停线,而影响客户利益。

5.如果客户有及时生产的迫切需求时,销售部门得依据客户的书面要求或电话记录主管同意后,由物管部门安排良品更换,不得私下换货。

6、质量管理部门确认销货退回品的品质状况后应通知物管部门,安排责任部门进行重工、挑选、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使公司减少库存(呆滞品)的压力。

7.责任部门应确实进行返工或挑选以确保不良品不会再流入客户生产线上,并于重新加工、挑选后向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库存重验。

8.质量管理部门需依据了出货“抽样计划”严加检验方式重验其品质,如为合格产品可经由合格标示后重新安排到良品仓库内储存,并视客户需求再出货,凡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物品一律不得出货。

9.销货退回的款及登记管理由财务(会计)部门依据销货退货回单办理扣款作业。

10.质量管理部门应继续追踪销货退回之处理及成效,并将追查结果予以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应回馈客户报怨销货退回处理状况给工程标准处及相关部门存查,作为改善及查核参考。

二、商品退货的清点

接到客户退货,首先有必要去查点数量与品质,确认所退货的种类、项目、名称是否与客房发货单记载相同。

首先,数量是否正确。例如一盒与一箱,虽只差一字,因一箱24盒,故实际上而言,数量相差24位之多。

其次,确定退货物品有无损伤,是否为商品正常状态。有时,因是“不良品”而遭退货,厂商受理退货后就要加以维修。

清点后,仓库的库存量要迅速加以修正调整,而且要尽快制作退货受理报告书,以作为仓库入库和冲销销销货额、应收帐款的基础资料。此程序若不及时实施,“应收帐款余额”与“存货额余”在帐面上都不会正确,造成财务困扰。

三、商品退货的会计处理

当客户将商品退货时,企业内部必须有一套管理流程,运用表格式管理制度,以多联式“验收单”在各部门流动,对客房所退的商品加以控制,并在帐款式上加以调整。牵涉到部门,分别有“商品验收的部门”、“信用部门”、“开单部门”、“编制应收帐款明细帐的部门”、“编制总帐部门”。若公司人员少,部门不多,可将上述“部门”工作加以归纳到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上。下为某饮料公司对于“商品退货”的管理流程:

1.客户退回货品后,送至验收部门。验收部门验收完毕后,填制验收单二联,第一联送交信用部门核准销货退加,第二联依验收单号码顺序存档。

2.信用部门收到验收单后,依验收部门的报告核准货退,并在验收单上签名核准,以示负责;同时将核准后的验收单送至开单部门。

3.开单部门接到信用部门转来的验收单后,编制贷项通知单一式三份,第一联连同核后验收单,送至应收帐款式明细帐、贷记应收帐款。第二联通知客户销货退回已核准并帐。第三联依货项通知单号码顺序存档。

4.会计部门收到开单部转来的贷项通知单第一联,验收核单后,核对其正确无误后,于“应收帐款明细帐”货入客户明细,并将货项通知单及核准后验收单存档。

5.每月月底总帐人员由开单部门取出存档的货项通知单,核工业对其编号顺序后,加总一笔后入总分类帐。

四、如何管理经销商的理赔退返

对于发生批量质量问题产品,一般公司要退换货,具体程序下:

1.销售人员在执行销售合同过程中,统一给予经销商某一项额度的理赔费用(或补偿金)。

2.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对经销商退返故障作修复处理,修复后返还经销商,原则上不予更换、不予退货。

3.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按到经销商退返故障货品后,组织服务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开箱检验,并非“接收清单”上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与经销商代表在“接收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由经销商签字存留“接收清单”商家保管联的提货凭借。

4.对保修期内故障货品予以免费维修,不收维修费和故障无件费;三提保修期外的故障货品,按公司标准规定收取维修费和元件费用;所有非生产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以及附件(如接线、遥控器等)遗失、,材料、配件补充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5、故障修复后,经销商“接收清单”保管联担加商品,经销商在注明栏注明“已归还”并签名。

6.经销商提回商品时,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须计算出经销商应付修理费用,并列出清单,由经销商支付费用。

7.销售部会同市场部、财务部及生产部门审批,经有效审批人签名和财务核实退换货商品、价格,回复有关部门执行。

8.仓管人员凭已审批同意的“商品退换货审请表”,按规定填写货物验收入库手续,同时填写“商品退换货申请表”。

9.凡未经公司有效审批人员审批,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擅自办理退货手续者,按退货金额的50%扣罚地区财务人员,10%扣罚分公司经理(经营部、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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