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科吧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 >> 学校制度 内容页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9

文件亳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4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改革试点在全市进行,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体现对农村学校和基层一线教师的倾斜,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