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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严谨、求实、奋进的校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守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z大学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对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进行复查,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z大学学籍。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上课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年龄、籍贯、民族等信息时,须以录取名册和本人档案材料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获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正式注册者,其所修课程及成绩暂不生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或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申请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两个长学期和夏季一个短学期。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四年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可缩短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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