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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师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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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师考勤制度

1.请事假应先上交事假条至相关行政人员处,征得学校行政同意,方可请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及以上,园方有权单方面与聘用教师解除劳动合同

2.病假者必须提前一日通知学校并上交正规医院病假单,除紧急状况外(突发疾病等,可当日请假)如不履行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在不影响带班的情况下,每周有半日的病假(半日病假福利只能在下午使用)在此情况下,不扣除任何工资奖金,否则作病假处理。

3.病(事)假一天扣除相应天数的工作量津贴,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者,只享受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若发生病(事)假,同班教师首先自行解决困难。代班代课一次可得加班费。(以40元计算)。

4.旷工者,扣除本学期年(中)终奖金和下学期福利待遇。旷工两个工作日以上,幼儿园有权解除与旷工者的劳动合同。

5.公假不属于病事假。(参照在编教师考勤制度)

6.如迟到而影响带班或学习,必须及时向行政说明原因,并及时做好补救措施。迟到后不签到者,经发现扣除相应的工资及年终奖金。无故早退者,无需说明理由一律作旷工处理。

7.教职工如发生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扣除规定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由园务班子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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