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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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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本文简介: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沧州市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冀机编〔2010〕20号),设立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本文内容:

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沧州市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冀机编〔2010〕20号),设立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体育局的文化管理职责与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四)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协调拟订文化广电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传承地域特色文化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七)加强对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八)加强对市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记者站的监管职责。

(九)加强对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十)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电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文化事业科学发展和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传承、发扬、光大杂技等地域特色文化,推进杂技之乡建设。

(三)拟订全市文化广电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文化广电产业的发展;负责文化广电经营活动行业管理工作;参与规划文化广电设施建设布局,管理和维护文化公共设施。

(四)宏观调控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全市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优秀剧目,繁荣文艺演出市场;抢救、挖掘、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六)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馆文献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村镇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

(七)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复印、打字、印刷、内部资料刊印、音像和图书发行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的审批、审核、报批工作。

(八)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和全市博物馆(室)的建设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市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工作。

(九)承办“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等重大活动,加强对杂技艺术的传承、宣传、推广、发掘、保护和对外交流工作,推进杂技之乡建设;负责对全市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内容和质量监管的责任。

(十)管理全市文化、广电科技工作,指导文化艺术研究和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全市文化艺术进步。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广电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规范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盗、破坏和走私等案件。

(十二)管理全市文化、广电、出版市场和互联网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活动;负责歌舞娱乐、电子游戏和出版物经营、动漫产业、多功能综合场所经营性活动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文化、广电、出版等市场稽查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起草全市文化广电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处理及会议组织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机关规章制度,负责政务督办、后勤事务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和重大课题研究;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审核文化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规范执法行为;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受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牵头负责系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应急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

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文化艺术事业的结构和布局;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文艺活动和市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村镇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拟订全市各类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业务建设及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国外、域外文艺表演团组和个人来我市演出及在市内举办重要的艺术表演比赛、节庆演出、娱乐比赛的外事联络工作;组织开展大型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杂技科

拟订杂技艺术发展规划,发展壮大杂技产业;组织承办“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协调组织其他杂技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指导杂技艺术表演团体、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推进杂技艺术的创新工作;负责杂技艺术的传承、宣传、推广、发掘、保护和对外交流工作,推进杂技之乡建设。

(四)新闻出版科

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印刷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印刷企业许可证、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著作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工作;指导全市文化书屋建设。

(五)产业发展科(财务审计科)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电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广电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宣传、推介文化企业和产品,组织和参加文化、广电创意产业博览、促销活动,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制定文化、广电产业的经济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报及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执行本级经费预算,编制国有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对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归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市文广事业的财务统计工作。

(六)市场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级管理文化市场经营审批工作;协调文化市场稽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广播影视管理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承办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节目频率(频道)设立、撤销的审核、申报;负责广播电视行业执法、普法检查、卫星地面接收及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广告播放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市场准入、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工作;指导基层电影放映队伍建设,负责全市电影放映市场监管及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网络管理科

参与推进我市区域内“三网融合”(通讯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工作,参与制定沧州市信息网络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区域内有线电视传输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管全市移动电视业务和视频点播业务;承办本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含IP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申报;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含IP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的内容监管。

(九)技术管理科

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项目的审核和科技成果的评审、认定、申报及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频率、频道使用许可证的申办与核发以及技术参数的监测、计量检测,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核查广播电视覆盖效果,维护播出秩序,保护频谱资源。

直属单位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文化艺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申报)工作;参与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市直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四、人员编制

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干部职数17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

五、其它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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