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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在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

日期:2020-08-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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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在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9月在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1]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一)一、实习单位简介中国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20XX年9月在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9月在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1]

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一)

一、实习单位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二、实习过程

此次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在农业银行的实习,掌握银行业务的基本技能,熟悉银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实习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了解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

(二)学习银行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银行的储蓄业务,如活期存款、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等;银行的对公业务,如受理现金支票,签发银行汇票等;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如贷记卡的开户、销户、现金存取等;联行业务;贷款业务等。

(三)了解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科目设置与账户设置,记账方法的确定等。区别与比较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与企业的异同。

(四)总结实习经过,并填写实习鉴定表,写实习报告

总的来说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了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

其次给我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与此同时,现代银行的服务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下面谈谈我在农行的工作经历,开始几天主要是跟在指导老师后面看,看指导老师具体怎么操作,大概看了3天,了解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全套流程,由于农行有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并且我非农行人员,是不可接触现金的。所以刚开始我的任务就是指导客户填单子等类似于大堂经理的工作。

然后,我开始学习储蓄业务。现在,农业银行储蓄业务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即开户、存取现金、挂失、解挂、大小钞兑换,、受理中间业务等。凭证不再像对公业务部门那样在会计之间传递,而是每个柜员单独进行帐务处理,记帐。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而学习柜员间每天交接工作时的对账是必不可少的,对账时除了要核对现金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看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缺失,传票是否连续等等。而柜员间对账也是很有程序的,一般先清点现金,然后再是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如存折,银行卡,存单等。

经过三天时间的学习后,我开始学习银行的会计业务,即针对企业的业务。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这里所讲的票据业务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两种。对于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出票人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方式就是通过电脑验印,或者是手工核对(我实习的银行设备不是很跟得上科技的进步,还使用的是手工核对);再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书,则背书人签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到元为整,到分则不能在记整。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转帐支票的审核内容同现金支票相同,在处理上是由会计记帐员审核记帐,会计复核员复核。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入帐时间的问题。现金支票以及付款行为本行的转帐支票(如与储蓄所的内部往来,收付双方都是本行开户单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帐的。而对于收款人、出票人不在同一家行开户的情况下,如一些委托收款等的转帐支票,经过票据交换后才能入帐,由于县级支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在会计账上就反映在“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而与央行直接接触的省级分行才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而我们在学校里学习中比较了解的是后者。还有一些科目如“内部往来”,指会计部与储蓄部的资金划拨,如代企业发工资;“存放系统内款项”,指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存放于上级行的清算备付金、调拨资金、存款准备金等。而我们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则是与中央银行直接往来的省级分行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一些数额比较大的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要登记大额款项登记表,并且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日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

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加盖“收妥抵用”章,交予复核员录入计算机交换系统。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日终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打印“流水轧差”,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方是否平衡。最后,轧帐。这些打印的凭证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装订起来,再次审查,看科目章是否盖反、有无漏盖经办人员名章等,然后装订凭证交予上级行进行稽核。这样一天的会计工作也就告一段落了。

关于信用卡业务。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计卡。信用卡又按持卡人是否向发卡银行交纳准备金分为贷计卡与准贷计卡。贷计卡是银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无需预先交纳准备金就可在这个额度内进行消费,银行每月会打印一张该客户本月消费的清单,客户就可以选择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选择后者,则未付清部分作为银行的短期贷款以复利计。而准贷计卡则是交纳一定的准备金,然后银行再授予其一定的消费额度的一种信用卡。借计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进行转帐结算,存取,消费的一种卡;并且这种卡不需要复杂的审核过程,只需要在现场填写一份申请领用书即可马上领到借计卡。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银行贷款业务。由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尽管央行一再出台有关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方案,但是,在各个银行内部都有严格的控制。农行也是如此。所以,银行目前也投入了个人贷款领域。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将款贷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订一定的协议,其实是将款贷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给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银行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审查商家的证件是否齐全。而个人要向银行提供有关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一般都是以购买的标的物作为抵押,最常见的就是动产抵押(如汽车贷款)和不动产抵押(如住房贷款)。信贷部门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制,就是进行贷款客户开发与具体发放贷款,审核贷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员是各司其职的。

我认为改革就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改革小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竞争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在改革中,同时要注意成本效益原则,还要注意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三、农行银行的管理上的问题与存在的弊端

目前,银行由行政管理向经营管理转变,各银行纷纷开展应用及管理系统的开发建构,表明银行信息化建设重点由综合业务系统扩展到管理水平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由原来的提高业务处理效率过渡到提高经营决策和综合管理水平,由于农行本身对管理的认识起步较低,较晚。因此,出现了众多管理上的问题

(一)管理信息化的实质是管理中深层次的内容用到信息化的过程,必然涉及流程改革,涉及各管理主客体利益的调整,因而阻力较大。并且,中国银行业现在只注重于增加业务品种,如何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对于后台管理成本管理涉足较浅。因此建立一个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在内的强大的银行后台管理信息系统成为未来几年改革的主旋律。

(二)职能相近的机构重复设置;部门之间的目标不同,导致一体化进程受阻;管理者不熟识各类业务产品,业务经营上有盲目性。因此有人提议用事业部制代替矩阵制,进行扁平化管理。

(三)纵向分工细,管理链条长,整体服务效率低,横向部门多,职能单一,整体服务力低,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在农行的一个月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对中国的银行系统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不足与弊端。

(一)人情大于制度。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

(二)监管不力。虽然农行在每个营业部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并说会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

(三)

银行考核项目太多太杂,而且不科学合理,导致银行内部为了争业绩,造假严重。

(四)

工作重担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责任也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影响了办事效率,也容易导致职业犯罪。内勤主任作为三级主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也肩负太多的责任。银行的几乎每一笔大额资金往来都需要三级主管来授权,同时内勤主任还要打印每天的报表,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每天的柜员工作流水账装订成册……诸此种种不枚盛举。然后出现任何事情或事故,责任先追究内勤主任的,再追究柜员的,每天我能看到的就是内勤主任在不停的奔波,忙得焦头

烂额。我觉得农行有必要将权力下放或让的人来分担内勤主任的工作。

(五)柜员服务态度有待提高。在临柜实习的那一个多星期,经常可以看到柜员想许聊天,而且柜员都比较有时间观念,时刻看着是不是到下班的时间了,这都极大的降低了农行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在银行业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上帝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这次实习给了我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我觉得银行业还是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力度,做好监督工作,完善管理条例及施行方法,做到以客户为上帝,坚决杜绝职业犯罪,在日益开放的中国银行业大环境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小结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多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实习中有苦有甜,平坦的大道上多个门槛是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这个门槛也许是障碍也许是通向另一个世界的门票。

当我实习结束的时候,再回首那绿色的麦穗的时候,看到那热情洋溢的一张张笑脸的时候,我知道银行里还有好多好多要学的!

金融机构的实习总结(一)

在学校的安排、老师的带领下,我到xx金融机构为期两个月的实习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使我受益匪浅,专业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得到了很好结合。

首先,我觉得学校和单位很大的一个不同点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在工作岗位上,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必须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要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负责。如果没有完成当天应该完成的工作,那职员就必须得加班;如果是不小心弄错了钱款,而又无法追回的话,那就必须由经办人自己负责赔偿。

其次,我觉得工作后每个人都必须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正所谓做一行就要懂一行的行规。在这一点上我从实习单位同事那里深有体会。比如,有的业务办理需要身份证件,虽然客户可能是自己认识的人,他们也会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而当对方有所微词时,他们也总是耐心的去解释为什么必须得这么做。

在金融结构里,职员的工作态度问题尤为重要,比如:在对待客户的态度,首先是要用敬语,如“您好,请签字,请慢走”;其次与客户传递资料时必须起立并且双手接送,最后对于客户的一些问题和咨询必须要耐心的解答。这使我认识到在真正的工作当中要求的是我们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有所发展。

最后,我觉得到了实际工作中以后,学历虽然很重要,但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交际能力更为重要。任何工作,做得时间久了是谁都会做的,在实际工作中动手能力更重要。因此,我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的实践结合在一起,使我们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实习的真正目的。

通过这次的实习,除了让我对xx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有了一定了解,能进行基本操作外,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大学校园的我,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实习人员:刘宇选实习地点:青岛市市南司法局实习时间:xx年9月6日学校院系:济南市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我在市南司法局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习工作,在这6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我在的办公室主任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

社会实践只是一种磨练的过程。对于结果,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胸襟:不以成败论英雄,不一定非要用成功来作为自己的目标和要求。人生需要设计,但是这种设计不是凭空出来的,是需要成本的,失败就是一种成本,有了成本的投入,就预示着的人生.

小学英语实习总结实习学校:县龙山中心学校实习时间:35天(XX.03.01-XX.04.02)指导教师:指导班主任:实习生:实习班级:三(1)班实习内容:小学英语课(三年级)、实习班主任实习目的:实习是大学教育最后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在以前我总是盼望早点到社会参加工作,因为我总

觉得工作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可是当我离开校园,真的进入社会实习后,才真正体验到工作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从7月7号开始到8月1号,近一个月的时间,我在杭州日报社部做了一名实习生。想到7月6号那天得知消息之后便开始兴奋。后来更是得知我是将两名大二新闻专业学生给踢掉,自己抢到了那个实习岗位时,更加的觉得自豪。

证券公司实习总结第一篇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生活转眼间即将画上圆满的句号,在证券公司这段期间,我们充分感受到作为一个证券从业人员的酸甜苦辣,也了解了作为一名证券从业者的工作身上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题记:xx于2月16日已经自己坐飞机回到了今日学堂,按照学堂的惯例,每个孩子都要在开学后对假期总结做ppt并演讲,侯老师要对孩子们的状态分别做梳理和引导,并通过心态调整和体能恢复等训练,让大家迅速收心,回到学堂正常的学习生活。

一实习单位简介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控股,亚洲开发银行等228家中外股东参资入股的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有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银行。

篇2: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本文关键词:金融机构,修订,外资,条例实施细则,管理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本文简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发布时间:2004-08-0508:48:14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本文内容: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发布时间:2004-08-05

08:48:14

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此次修订《细则》,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监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个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于1996年颁布《细则》。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承诺,国务院修订《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外资银行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变更,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细则》。

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新《细则》将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细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细则》中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条例》及新《细则》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原《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原《细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审慎监管原则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在以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细则》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监管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银监会于2003年9月份正式启动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进行了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银监会会内、会外有关部门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意见。新《细则》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对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是在《条例》的监管架构下,简化准入程序,增加审慎监管要求,加强法规的操作性,具体遵循了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专门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由此,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构也随之改变,因此,须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改。

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迈进。银监会成立后,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开放措施。通过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将开放政策和措施法规化,制度化。

不突破《条例》的框架。由于《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启动,本次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无法与《条例》修订保持同步,因此新《细则》不突破《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持原《细则》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为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因法规变动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大规模调整,此次修订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及主要监管比例和监管要求不变,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项、要求和监管比例。

突出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对原《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部分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修改一些不够审慎的规定,以便更加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简化审核和监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并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监管实践,尽可能将日常监管的实际做法和监管政策在新《细则》中予以体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监管效率。

遵循国际惯例,使中、外资银行监管规定趋于一致。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尽可能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问:新《细则》增加了哪些条款?删除了哪些条款?

答:此次修订共增加11条,删除4条。

增加的11条规定如下:

自银监会成立以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新《细则》中增加有关银监会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完善原《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的规定,将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与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审慎性条件分为两条,单独表述;

为适应目前外资金融机构重组转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机构重组为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重组为法人机构相关原则的规定;

在高管人员资格核准方面,新《细则》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授权给银监局,同时,增加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的规定。

为强调审慎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条款;

新《细则》增加了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增加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即新《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有关业务报告的规定;

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所应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优先偿付。

删除了以下4条规定:

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由于非现场监测系统中已反映外资金融机构异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情况,故删除有关外资金融机构需报告异地人民币业务情况的条款。

为简化审批程序,删除外资金融机构递交关闭申请后,转移或出售资产需审批的规定。

由于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已颁布,故删除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条款。

问:新《细则》对外国银行分行及法人机构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四亿元人民币和六亿元人民币调减至三亿元人民币和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问:新《细则》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变?

答: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问:新《细则》为什么增加了的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的规定?

答:为更有效防范风险,银行监管要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惯例,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及审慎监管的转变。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等。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对监管手段的具体化,是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

问:新《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与中资银行的管理规定相一致?

答: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界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按照银监办发[2003]6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会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界定“关系人”、“授信”和“关联企业”的内涵;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参照管理中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前,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约见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面谈。

篇3: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汽车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三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

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OO三年十月三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

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应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九条

申请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

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五)出资人最近3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筹建期限届满或延长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提出开业申请的,原筹建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期内不得以汽车金融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

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

(四)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五)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六)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

有权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安全验收合格文件。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开业或不核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核准其业务范围。不予核准开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汽车金融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回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董事和财务总监等的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核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核准或备案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公司名称。

(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

变更营业场所。

(四)

调整业务范围。

(五)

改变组织形式。

(六)

调整股权结构。

(七)

修改章程。

(八)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九)

合并或分立。

(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二)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三)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四)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七)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八)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向自然人发放购车贷款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个人汽车贷款管理的规定;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和开展业务中涉及汇兑管理、利润汇出、向非居民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资本金管理等外汇管理事项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比例控制管理。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有关其他各类资产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执行相关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并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汽车金融公司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该制度施行前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自觉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实施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汽车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紧急自救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连续3年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

出现支付困难。

(三)

有其他重大经营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汽车金融公司整顿后,可对汽车金融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

暂停其部分业务或禁止其开办新业务。

(三)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

责令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改变股权结构等形式的重组。

(五)

禁止分红。

(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结束整顿:

(一)

支付能力得到恢复。

(二)

亏损得到弥补。

(三)

重大经营风险得到化解。

第三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实现整顿目标的,依法予以市场退出。

第三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据本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至10年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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