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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咱们的微信用户的反馈,很多人都想了解咱们的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贝贝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法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验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原则性规定。

(一)对需要审批或者验收通过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把关,对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至关重要。因此,严把审批和验收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从实践中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时把关不严,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由于种种原因,有的部门在审查时失之于宽,还有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甚至根本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就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这些不负责任、违法违规的行为,使一些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生产经营领域。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有关部门在审查时把关不严密切相关。把关不严还往往与各种腐败行为相关联,社会各界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因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逐项严格进行审查,既不能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也不能违反程序要求,更不能玩忽职守,不加审查。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也不能搞所谓的“先批准,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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