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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学校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由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教师持假条到教导处登记、调课,安排人代课或代班,职工到总务处登记,合理调配工作。事假要提前请;急事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话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当日),严禁先斩后奏,否则,一律按旷课(工)对待。假满返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1)、每月允许半天(空堂)到医院看病,不扣全勤奖;(2)、三天以上要有指定医院诊断书。需续假时,再次履行手续。一学年内,累计请病假在半年以上者视为长期病休人员,列为编外休息,按有关政策执行。
  2、事假:学校鼓励在假期或周末办私事,确实有特殊事故不得不请假的,应以工作为重,不得随意延长假期。逾假不归者,作旷课(工)论处。原则上每学期事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3、婚假: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假期举行婚礼,若需请假的,准许一周。教职工子女结婚准假2天。
  4、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破腹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处婚的为晚婚,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流产(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第一次准假十五天,以后按病假处理。
  5、丧假:直系(指父母、配偶、子女)准假一周。配偶的父母去世可视同直系对待。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兄弟姊妹等直缘亲属准假3天。路途时间按远近酌情减除。
  6、特殊假:指在职培训、学历进修、继续教育、考试、工伤等(学校公派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记全勤。
  7、旷课(工):无故不上班、未经请假和请假未批擅自离校,或超假及在请假中弄虚作假的均属旷工。
  (二)、教师因公出差,出差超过预定时间的,须经学校同意,否则,不核销逾期差旅费并按事假处理。
  (三)、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持坐班制,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闲聊,不玩游戏,不干私活。按时参加会议、培训、教科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教研组长及活动主持人口头请假,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四)、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课间、课外时间不准授课,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活动、锻炼和娱乐时间。
  (五)、教师考勤教导处按学期汇总。
  (六)、补助:父母丧事补150元(工会),教职工正常死亡补500元;工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根据伤情轻重由学校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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