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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杭七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的精神,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每人750元标准发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家庭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七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家庭经济证明材料。

  (二) 学校评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结果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三) 学校公示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下拨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银行储蓄卡由学校办理)将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发放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杭七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

  组  长:z

  副组长:z

  组  员:z、各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州杭第七中学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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