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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日期:2020-12-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本文关键词:调查报告,事故,制度

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本文简介:事故调查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调查、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事故的调查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止。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

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调查、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的调查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外包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到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抢救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负责组织相应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要求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技术、工会、保卫、政工、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因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的外在因素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

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人为制造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二)调查收集事故现场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有关管理材料、当事人(责任人)材料;

(三)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四)分析事故原因;

(五)分析事故的责任;

(六)提出处理意见;

(七)研究事故防范对策,提出整改意见;

(八)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

(二)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

(四)事故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受害人班前劳逸结合情况,是否有突发疾病,是否饮过酒,家庭生活情况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任务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的运转状态,设备有无损坏,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设备有无异常或征兆,发现异常现象判断和处理情况;

(七)被伤害人员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安全交底情况;

(八)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管理制度等;

(九)事故现场的实测数据图纸或照片。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最迟半小时内)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最迟不超过24小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的责任

事故报告除应及时外,还应准确,实事求是报告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有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毁坏证据等行为,将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时由于事故的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事故性质和伤害程度,甚至事故情况不明朗,也应先暂时按工伤事故(重伤、死亡的事故)报告,并说明,待事故调查分析完后再作定论。

第十八条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当月(最迟不超过15天)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公司生产安全部,公司生产安全部于事故发生当月(最迟不超过30天)将事故调查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职工伤亡月报表》经总经理签字后报送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须由事故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需在事故发生后的二个月内上报。

篇2: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调查报告,行政执法,县城,执法局,情况

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行政法学院2005级陈天昊[摘要]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近年来日趋突出,引发广泛讨论,且多为批评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违法行政。经调查,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中虽有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其他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且后者更为突出。[关键词]行政处罚行

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行政法学院2005级

陈天昊

[摘

要]

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近年来日趋突出,引发广泛讨论,且多为批评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违法行政。经调查,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中虽有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其他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且后者更为突出。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收费

自由裁量

法定标准

地方财政

一、调查目的及过程简介

为了了解城管执法的基本情况,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笔者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此次调查分为两个部分

由于问题敏感,被调查者特别要求不用真实地名人名店名,笔者尊重其意见,文中地名人名店名皆为化名。

(一)针对行政机关的调查。以J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为主,包括针对J县城管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调查,查阅了城市管理执法局07年上半年的处罚备案登记,并到J县财政局对06年财政情况和罚没收入返还问题进行了了解。

(二)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包括针对相对人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理解问题的问卷调查和以访谈方式为主的针对全县执法基本情况的调查。

二、城管执法局概况

城管执法局为J县城市管理局六个下属二级局之一,承担了大部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共有正式工作人员77人,县财政按其部门预算拨付经费(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2006年为例,财政负担其77万的人头经费和8万的装备费,其工作人员并不纳入公务员队伍,且多为1992年从各个单位抽调进建设局进行城市管理的人员,多年来没有太大变动(除了领导成员),人员流动性不强。

三、城管执法局法定职权

(一)行政处罚方面

依照《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5条之授权,由“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做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管理范围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J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具体规范,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市容管理(城市建筑物构建物及主要街道的美观和整洁)和环境卫生管理(垃圾污水杂物等的堆砌处理等)。

这些执能中,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污水杂物的处理由执法局负责,垃圾的堆砌清扫处理等由城管局的另外一个下属二级局——环卫局管理。

(二)行政收费方面

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依法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因占道经营的地段和时间不同而不一致(并不是任何地段和时间都可占道经营),由县政府颁布的红头文件进行规范,一般地段为每平方米每天0.4元。

四、实际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方面

1.处罚程序问题

(1)处罚程序上滥用简易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只有在处罚数额为(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1000元以下时才可能采用简易程序。

笔者查看的07年上半年简易程序备案资料显示:对于“占道经营”的处罚,150元(1次),200元(12次),300元(11次),500元(7次),400元(2次),1000元(5次),处罚对象多为个体工商户。可见城管执法局进行的大部分简易程序处罚超过了法定50元的限制。

(2)不按程序处罚的现象严重

除了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种处罚程序外,实际执法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处罚程序,在此笔者将其称为“极简程序”——不开具正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当场开出罚款专用发票。该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50元以下的罚款。以此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当然是严重违法的。首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的必备要件,其次,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告知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格式告知内容进行的,而少有口头告知,若无《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很可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处罚额度的问题

(1)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法定罚额之内,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其难免被滥用,从07年上半年处罚的简易程序备案资料中可以发现,有一些行政相对人多次违法,但执法局并未给予加重处罚,而是每月一次的进行小额的罚款,比如一家名为“SY大楼”的法人,多次违法出店经营(法定罚额为20元——1000元),一月份处罚一次(300元),三月份处罚一次(200元),四月份处罚一次(300元),五月份处罚三次(分别为200,200,300元),六月份处罚一次(300元)。笔者对“商业大楼”的经理进行了采访,他表示,他们公司要经常搞活动,不可能不出店,和执法局的人也很熟,他们(执法局)也很理解。

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达到处罚的目的,也正是因此,该相对人才屡教不改。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如下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总计

SY大楼

300元

300元

300元

200/200/300元

300元

1900元

HE家电

200/300元

200元

150元

100/200元

1150元

GT家电

500元

100元

500元

150元

500/300元

2050元

JL家电

400元

400元

200元

1000元

(2)低于法定罚额进行处罚

法定的处罚额度体现了国家对行政权的约束,一方面保证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保证行政目的的顺利实现。但是执法局进行的处罚中多次出现低于法定罚额进行处罚的现象,如下表:

行政相对人

执法时间

处罚

违法行为

LR名品店

6月18日

300元

占道堆放物件(法定罚额为500——3000元)

WJP

4月16日

400元

WZL

4月12日

300元

由表可见,三次处罚的罚额分别为:300、400、300元,而法定最低罚额为500元。

3.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

该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证据保全制度的滥用,“暂扣”违法相对人的物品,要求相对人自己来执法局领取,并同时缴纳罚款。适用对象主要为流动摊贩。执法局局长对这个程序的解释为:“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流动摊贩,又不好抓(流动性强),只能将他们的东西先收缴过来,然后等着他们自己到局里说明问题,我们也好对他们进行教育。”

且先不论执法局的主观目的如何,依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于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见该程序只能用于其他取证手段无法适用之时,其目的是为了保存证据,而城管执法局适用此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相对人缴纳罚款,明显违背立法意图,且给相对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失,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行政收费方面

在行政收费方面,我国并无统一细致的程序性规范,因此对于执法局收费程序方面的问题无从评说,此处主要讨论其收费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

城管执法局对依法出店经营或占道经营的相对人收取占道费,主要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J县政府颁布的《J县R城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前者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临时占道经营或出店经营”,后者对各个街道的可占道范围,可占道时间以及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完整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由该条文的字面意思,可见“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为“一般情况”,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准许后才可以“临时”占道,行政机关应本着《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的立法目的禁止占道经营,对于少数特殊情况,才可有限度的准许“临时”占道。

而现实中的情况却是占道出店经营成了“一般情况”,依据《J县R城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规定,城区内大部分地段,只要缴费,都可占道出店经营,行政机关的批准只是形式问题。这种做法将占道出店经营合法化,违背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依据该条文颁布的《J县R城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也曲解了此立法意图,应认定为与上位法相冲突,属于违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笔者认为执法局的占道费收取行为不合法。

(三)存在以罚代收现象

笔者查阅了城管执法局07年上半年全部的处罚备案资料,其中通过简易程序处罚的有43起,通过一般程序处罚的有9起。而通过上面提到的“极简程序”进行的处罚全部没有备案,因此笔者无法得知这类处罚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和执法人员的交流以及对相对人(特别是流动摊贩)的采访得以了解。

以“极简程序”进行处罚,在现实中有一部分蜕变成为收费,相对人(以流动摊贩为主)占道经营,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罚”后并不要求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大概一个月后又来进行一次类似的“处罚”,处罚额度大概为30~50元,这样的处罚额度和《J县R城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中规定的收费数额基本一致,也就是说,该种以“极简程序”对违法占道经营的相对人进行的处罚实际上是对《J县R城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中收费的变通,对该规范性文件中禁止占道出店经营的情况进行收费。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此种以罚代收的现象,主要出现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过程中。

五、对存在问题的反思和解决方式

以上笔者对实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讨论主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基本的论述,而实际的情况和法律的期望往往有别,因此,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以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是有必要的。

(一)处罚程序方面的问题

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将简易程序的罚额定为50/1000元以下,经过10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个标准难免过低,而为了保证处罚力度,达到行政目的,实践中很少有低于50/1000元的处罚,这严重限制了简易程序在实际执法之中的运用,而一般程序又过于复杂,运作周期太长,行政成本高,且执法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因此就出现了实践中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一般对5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简易程序对罚额的限制,具体数额需要重新进行实际调查来确定。

(二)处罚额度方面的问题

如前所述,现实中存在低于法定罚额处罚的现象,笔者就此问题询问执法局工作人员,他们的解释是:“相对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太重,自己承担不起,不愿意缴纳,而执法局又没有强制执行权,若相对人不缴纳,只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但费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进行非诉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救济期间已过后才能执行),而且法院还不一定会执行(法院还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只能和相对人商量一个双方都基本能接受的价位,基本和大街上买菜无异。”

对于这个解释,笔者也有同感,执法局也是无奈之举。行政法上关于强制执行双轨制度的设计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但却在实践中使行政机关迫于行政成本的压力而使行政目的不能很好的实现,这是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批评城管执法局违法行政未免过于苛刻。

(三)滥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该措施的滥用的确主要针对流动摊贩,且与前几年相比大有好转。笔者有幸偶遇一次城管执法,虽执法人员将东西搬上了车,但在违法相对人接受执法人员教育,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很快就将东西还给了相对人,双方也并未发生什么暴力冲突。一位执法人员对此问题的看法是:“我们也不想惹麻烦,不想矛盾激化,只要他们配合我们的执法,不要让我们太为难,我们也肯定不会让他们为难。”

而对于那些不太配合的流动摊贩,执法局也只能将其违法工具“暂扣”等待相对人自己到机关去缴纳罚款,否则处罚根本无法实现。

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主体,有权选择便于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和方式,虽然该选择应当受到限制,但此种限制也不能过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忽视了相对人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行政机关也会因相对人的抵抗而有所克制。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时应该考虑这点。

(四)行政收费方面的问题

行政收费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曲解,将本应该严格限制的占道出店经营以收费的方式基本合法化,以罚代收现象反映的也是这个问题。

执法局的违法收费行为很容易让人想到行政机关在借机“赚钱”,笔者就此问题做了一个基本情况的了解:执法局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大块

此处以执法局为例,其他有收费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财政收入也基本如此。罚没收入的返款虽早已被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严格禁止,但现实中依然广泛存在。

:其一来自财政的拨款,2006年县财政拨付执法局85万元(人头77万,装备8万),这些钱不足以保证一个有77个工作人员(其中4人退休)并且要对全县市容工作进行实际管理的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除去必要的工作经费,基本工资无法保证。因此就有了第二块经费来源——罚没收入的财政返还,即执法局将一年的罚没收入首先全额上缴到财政,然后县财政提取20%,再以执法局制定的部门预算为标准从剩余的80%中以办案经费的名义拨付,不足部分,由执法局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各机关必须按照自己部门制定的内部计划完成罚款和收费任务,否则就无法得到足够的财政拨款,也就很难保证自己部门的正常运转,执法局07年的罚没收入(罚款和收费收入)任务为24万,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执法局必须扩大自己的收费来源。

虽然执法局意图扩大经费来源,但实际执法中的收费和罚款却往往低于法定标准,罚款低于法定罚额的问题前面已有表述,收费方面的法定标准平均为每平米每天0.4元,但实际上执法局是按照一户一个月30、40或50收取,严格计算下来,是低于法定收费标准的。执法局给笔者的解释是:“收得多了,他们(行政相对人)也不会交。”

为什么县财政的拨款无法满足城管执法局的基本运转呢?就此问题,笔者到财政局了解了县财政的基本状况:以2006年为例,全年地方财政收入为18633万元,其中10052万元左右要上缴市财政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剩余8581万元供地方财政自己支配,另外还有国家的转移支付41516万元拨付地方财政,也就是说县财政全年可支配收入为50097万元,其中10000万元左右要下拨给各乡镇,剩余约40000万元用于全县的基本运转和发展,但全县的预算支出为43052万元,约存在3000万元的缺口,这些缺口如何弥补,主要的来源就是非税收入(罚没收入)。

综上可见,县财政有缺口,无法满足行政机关的经费需要,各行政机关只能依自己的能力尽量罚款收费,靠该部分的返款来弥补经费的缺口,执法局曲解《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扩大收费来源也是迫于生存,由于相对人的不配合,收费罚款也难,所以很少出现滥收滥罚现象,却常出现低于法定标准收费罚款的情况,执法局收费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糊口”为了“保运转”,笔者认为因该违法收费行为而批评城管执法局违法行政,实在是过于严厉了,毕竟错不在他,要解决此问题关键还是解决财政上收支不平衡。

(五)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执法局实际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对此问题出现的原因,笔者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相对人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理解,笔者做了一个调查,调查对象为普通的个体工商户。调查显示,相对人对不直接影响实体问题的程序性违法并不太重视,比如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虽有92.8%的受访者认为违法,但普遍认为只要其罚款收费不太多就会服从;而对于直接损害其利益的违法行为,比如采取证据保全制度暂扣违法物品未开具物品清单的行政行为,有82.1%的受访者认为违法,却大多表示不会配合,甚至抵抗。可见行政行为违法性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配合程度。

而且在实际执法中,执法局执法行为的实体性违法问题很少,进行处罚的情况多为证据确凿,相对人无从抵赖;在程序性规范方面也有了不错的进步,亮证执法、着装执法、两人执法等已经成为执法的习惯,特别是遇上不配合自己执法的情况时,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的程序性规范,以免矛盾激化。但不配合不服从的情况依然很多。

综上,执法局执法过程中的不配合现象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并无直接关系。

2.行政行为合法

调查数据显示,100%的受访者对于一个虽然合法,但对自己利益损害比较大或不公平的行政行为,会选择不服从或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减少损害。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执法局行政行为不配合的主要原因是处罚或收费对相对人利益损害较大,而非行政行为违法。

从执法局反映的情况来看,他们面对的不配合行为的产生原因也主要是收费或罚款数额太高,相对人承受不起,比如前述的低于法定罚额处罚和低于法定标准收费的现象也能说明此问题。可见,是法律的规定让相对人无法接受。

笔者详细阅读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文,规定非常细致,许多笔者认为不属于违法的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比如在路边的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50-500元罚款),在路边堆放物料、搭建构建物(500-3000元罚款),将商品摆出店门经营(20-1000元的罚款),这些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否应该苛以法律的处罚尚值得讨论,特别是一些发展水平并不高的小城市。

J县的经济并不发达,百姓谋生并不容易,经笔者了解,那些流动摊贩多为下岗无收入者,法律出于保证城市整洁美观的考虑,严厉禁止占道出店经营,城管执法局必须依法行政,这样或许达到了立法目的,但却剥夺了社会底层人民的基本生活来源,以此法律为根据的执法行为,普通老百姓当然难以接受。

就此问题,城管局的原法制办主任认为:“城市的管理水平应该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如果脱钩,过于追求市容市貌,只会适得其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笔者赞同此观点。

综上可见,法律规定缺乏灵活性,不注意利益权衡是基层不配合城管执法的重要原因,而城管执法局也只是尽职责而已。

对此问题的解决,城管执法局进行了一些尝试,下面将简单介绍,虽然其中有违法行为存在,但笔者认为这些尝试是有益的。

1.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变通,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准许出店占道经营。此种做法即为前面提到的违法收费和以罚代收现象,一方面减轻了财政压力,另外也缓和了法律规定不切合实际的矛盾。

2.要求各路段的执法人员尽力了解自己辖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对经济特别困难或履行法定义务确有困难的经营者,减轻处罚或较少收费。

3.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不以处罚为主,而将其引导到非中心街道让其经营,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六、结

从表面上来看,城管执法存在很多的问题,但详细分析后可以发现,很多问题的背后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地方财政的无力、法律制定的不切实际。要真正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该放宽视野、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保证行政机关基本经费、结合实际情况修正法律规定不合理之处。

篇3:xx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

xx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调查报告,产业,山野菜,xx

xx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为了大力全方位推动我县山野菜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有效利用,使山野菜行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县委、县政府根据市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市山野菜产业进行调查的通知》的要求,责成农委牵头,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山

xx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

县山野菜产业调查报告

为了大力全方位推动我县山野菜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有效利用,使山野菜行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县委、县政府根据市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市山野菜产业进行调查的通知》的要求,责成农委牵头,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山野菜的采集、加工及销售等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山野菜生产、加工、销售情况*县地处***南部山区,境内山高林密,沟谷纵横,土质肥沃,雨量充沛,气候湿润,森林野生植被完好,为山野菜生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可利用的经济植物500多种,较为名贵的有山参、黄芪、平贝、细辛、鹿茸、刺五加等200余种中草药和松茸、蕨菜、薇菜、榛蘑、黑木耳等山珍产品。*县山野菜平均每年总量在3500吨(鲜)左右,包括蕨菜2200吨、薇菜650吨、榛蘑100吨、滑子蘑200吨、刺嫩芽70吨、黄瓜香30吨、黑木耳50吨、松茸8吨,出产季节分别为5月中旬~5月末刺嫩芽,5月末~6月蕨菜、薇菜、黄瓜香,7月~9月榛蘑、滑子蘑、松茸、黑木耳。我县山野菜保存和加工方式比较简单,保存方式多为盐渍和晒干两种;加工方式为晒干,人工挑选剪根,不使用其它添加材料。县内生产、加工山野菜的企业有二十多家,其中有十六家在工商局注册,有十四家企业注册了商标品牌。山野菜原料及成品销售方式有直接销到外地客商手中和代销两种方式;销售地点有日本、韩国、香港和国内各地,日本、韩国消费者对我县的山野菜给予高度评价。近两年采集山菜给农民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一个劳动力一年跑山可增加收入近万元,占农村农庭总收入20-30%。

二、山野菜产业存在的问题

由于野菜是一种无化肥、无农药残留污染的营养价值较高的天然绿色食品,可以改善人们的膳食结构,使昔日名不见经传的山野菜成为现代都市人的美味佳肴。从而促使了我县山野菜产业大踏步发展,但同时也使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1、资源分散,重采轻管,存在资源破坏现象。我县山野菜大部分生长在交通不便的重山密林中,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在群众性采集过程中,毁灭式、掠夺式的采集,致使有的物种几尽枯竭,造成了资源严重破坏,制约了对野生菜的永续利用和商品开发。

2、开发利用的研究较薄弱。由于野生菜分布和种类的多样化,使得它的育种、管理、采收、贮运、包装、保鲜及系列食品的加工,未形成规范化,许多宝贵资源得不到利用。

3、资源的利用率低。我县可食野生菜开发利用率仅为其资源的3%左右,由于野菜生长的特性及部分品种的耐贮性较差,在采集、装运过程中,也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浪费,降低其利用率。

4、加工企业信息不灵,加工技术落后,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主要是我县的一些山野菜加工企业由于信息不灵通,不能及时把握国际市场的经营销售动态,进行盲目收购、加工,致使产品积压亏损惨重。再加上加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差,花色品种单调,因此产品缺乏竞争力。而且,我县出口的大部分山野菜为腌制品和晒制品,用大罐包装,只能作为他国的再加工原料。

三、对山野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宏观调控,统一规划保护资源。可食山野菜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它不仅与食品工业相关,而且涉及到农业、林业、医药、商业、外贸各个方面。因此,应该把野生菜资源列入国家食品产业来进行开发,建立适宜的自然保护区域,建立野生菜种子资源苗圃,保护及收集珍稀和濒危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菜。

在生产上,应实行分区采收或间隔采收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避免因盲目开发而造成野生资源的枯竭。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品种,要积极进行人工集约化栽培,建立原料基地,并逐渐实现基地良种化、区域化,使在质量、品种、规格和数量方面有相对稳定的保护,既为山野菜食品的加工提供充足的原料,又可有效地保护资源。

2、加大山野菜的研究力度。首先,山野菜的开发利用应在充分研究其特性的基础上进行,应对种子资源进行研究。除开发新型可食野生菜品种外,还应对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品种进行研究,以便实现人工栽培,并保持原有的野生风味。此外,要加强对野生菜的营养、疗效及保健功能的研究。加强对采后贮运、保鲜及深加工技术的研究,并同步研究其配套加工设备。

3、综合开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山野菜的开发中应树立综合开发、物尽其用的指导思想,避免浪费。首先是积极探索山野菜资源的主体开发。自然界中植物很少单独存在,多数是群落组合存在于各地,一种植物常常伴随着其他植物资源。因而在开发时,要考虑相关的可食野生菜资源的开发;其次,要考虑综合利用,比如果实、根、茎、叶、花的利用,可从中提取食用色素、香精、香料、果胶、淀粉、甜味剂等特殊营养成分,从而提高野生菜资源的利用率。

4、联合开发、改造技术、拓展深加工领域。积极进行技术和引进,改造现有加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完善加工工艺,改进包装装潢,制定必要的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的测定,建立国际标准化的体系。

目前,我县的山野菜加工制品有干制品、盐渍制品等,多为粗加工,品种单调,档次较低,应该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如开发速冻制品、野生蔬菜汁、保健食品、野生蔬菜粉、野生菜的发酵食品等等。这样,野生菜资源的研究、开发、利用才能成为具有我县特色的新产品,并更快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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