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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编者按:中小学德育工作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对青少年同学健康生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原国家教委制定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本规程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德育管理和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它与近年来公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小同学日常行为规范》、《中同学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以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课课程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规范》等具体的德育工作规章,一起构成了中小学德育规章体系,它将保证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德育即对同学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对青少年同学健康生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动身,遵循中小同学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同学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时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条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时空虚和完善。
第九条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沛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明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中小学校要充沛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商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和同学毕业后的品德表示,不时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同学和中同学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课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材。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规范》。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研员具体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协助教师不时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必需依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同学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和其运用的基天性力。
第四章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必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和各民族保守节日,引导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同学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观赏、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同学守则》、《中同学守则》、《小同学日常行为规范》、《中同学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同学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同学、优秀同学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规范、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同学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自己和其家长,记入同学手册,并作为同学升学、就业、从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同学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同学家长。受处分同学已改正错误的,要和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发明条件不时提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兢兢业业,依法执教,热爱同学,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当培养、培训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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