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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权力制衡

  
  最近,笔者在某教育论坛上看到一个关于“校长的权力有多大?”的专题讨论帖子,帖子上老师们的“哭诉”,不得不让人深思。他们反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工会组织也名存实亡。校长总是站在领导的角度审视每一位教师,很少从教师的角度考虑问题,侵害教师权益的事情可以说是司空见惯……
  笔者确信,教师们的“哭诉”绝非无中生有,因为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内作为学校的最高领导人,具有统一指挥各项工作的权力,并能对重要问题实施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决权;对外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随着校长权力的扩大,他们的实然权力远远超越应然权力。一般说来,校长个人素质良好、思想品德高尚、管理水平高超,那么他行使权力的准确性、合理性就高,反之则低。但是要保证每个校长都能正确行使权力而不造成权力越规,就不能仅仅依靠校长个人素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依靠严格的制度约束。那么,我们又该通过怎样的制度和措施来进行有效的制衡呢?
  一、以权力制衡权力
  由于在我国校长往往都是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任命,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的权力制衡是一种强势,是有效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的聘用可依据对校长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情况来确定。另外,对校长的聘用亦可借鉴外国遴选校长的做法。比方美国的学校是成立专门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会由校董事会代表、教员代表、职员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组成,由这个遴选委员会通过严格的选择程序遴选出新的校长人选。英国学校的副校长的遴选(校长一般是名誉性的,副校长负责实际事务)则是由学校理事会和教职人员评议会一起组成联合委员会负责。而在日本,学校评议会和理事会也在校长的发生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国外校长的发生虽然不是通过师生普选,但通过专门的遴选机构与程序,基本做到了学校的自主选择和所有相关成员的参与。保证学校成员在校长遴选上的自主权是极其重要的,这样学校的保守与实际就可以被充沛地考虑,广大师生就可以获得足够的话语权,群体的利益就能得到充沛的表达与重视,候选人的素质也能够得到全面考察。同时,这样选出的校长不论在决策上,还是在个人行为上,都对教职工负责,从而珍惜自身的机会,兢兢业业地为学校、为师生办实事。
  二、以制度制衡权力
  学校制定严格的组织程序,并不是校长一人说了算,财政、招生等问题,就会越来越透明。因此,学校应建立健全教代会和学生家长委员会制度,负责对校长拟定的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进行立项讨论、审议,让教师、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化、程序化,从而使民主与集中得到有效的平衡与制约。但实事求是地说,教代会的监督职能虽然与校长负责制一同写入相关的法规文件中,但假如我们放在校长负责制下来考察它们的监督作用,其功能的发挥是不容乐观的。因为从法律上看,学校教职工大会根本不是学校的权力主体,同时,其成员都必需接受校长领导,所以,这种下位的非权力监督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至于学生家长委员会、新闻媒体等其他校外组织和机构,在现有的体制下,对学校事务的知情程度是十分有限的。
  在这方面,西方很多国家的做法也很值得我们借鉴。西方中小学实行的都是校长与委员会相配合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中,校长的权力是执行权、指挥权和学校现有设施的管理权等,主要职责是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有关决策权、财富权、人事权等一般都交由相关委员会决定。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校长因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的独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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