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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工作条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快环翠区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建设一支观念先进、德才兼备、相对稳定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依据国家教委《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条 校长要有符合教育方针要求、切合学校实际、体现自己优势的办学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规范办学行为,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条 贯彻执行《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校。
第三条领导班子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公正民主、勤政敬业、开拓务实、战斗力强。
第四条 校长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规定、决议和指示,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第五条 宏观决策得当,有学校近期和长远发展的规划及措施。
第六条 建立完善有效的培训学习机制,保证教职工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第七条 建立健全规范、明确的工作制度和领导干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管好、用好学校预算外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不低于总收入的30%。
第九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对教职工进行长期、有效的政治思想教育。
第十条 校长的工作必须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坚持政务公开,每学期一次向教代会汇报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财务支出,牵动全局的规章制度等,由校长提出,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威环教党字[1999]第8号《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侵占国家、学校及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收受礼品。
第十四条 提倡勤俭办学,尽量减少非教学性支出,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不得参加或组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四章  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校长、德育处、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家长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十七条 从学校和学生实际出发,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计划,课堂教学注重渗透德育内容,德育活动目标明确,内容丰富,措施得力,时间安排得当,并且按计划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认真实施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时事教育、国防教育、心理素质教育。
第十九条

 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创建社会实践基地,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 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感,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开足各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 指导好选修课、活动课、研究性学习课程、地方课程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管理、信息管理和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长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期初要召开全校教学工作会议,部署教育教学工作;学期末召开全校教学工作总结会议,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价。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召开两次教学行政会议,听取教学部门的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召开两次学生评教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教学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校长要组织考评小组每学期两次对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试等教学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分析总结。
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教科研活动规划、制度健全,研究和学习风气浓厚,群体作用发挥好。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和“校校通”工程。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收入、支出按规定范围、标准办理。
第三十三条 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各种开支要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校产管理制度健全、对校产定期检查维修。
第三十六条 校产档案资料齐全,有学校规划平面图。
第三十七条 校园绿化面积覆盖率达30%以上,路面硬化达100%。

第七章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检查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加强师生的防火、防水、防毒、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第四十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交通安全教育,严格管理交通工具,严禁病车上路,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一条加强校舍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强化防范措施,做好财务室、微机室等重要设施的防盗工作。
第四十二条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按时办理

卫生许可证,食堂炊管人员定期体检,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保证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三条加强体育场地、器材、活动的管理。场地、器材要经常检修,体育课、体育活动和运动员训练,教师要认真负责,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危险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危险药品不流向学生,不流向社会。
第四十五条加强学校消防设施的配备、管理,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六条加强校内外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凡集体外出活动半天以上的必须经区教委批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违反本条例的,由区教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长执行条例情况由区教委按《环翠区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校长进行职级评定、使用或免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由区教委监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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