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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定点联合采购定购合同

  区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定点联合采购定购合同

  编号:

  采购人: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本次招标的中标供应商

  双方经协商,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

  中标供应商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采购食品名称品牌及具体要求中标下浮备注

  第二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食品卫生法规规定,保质保量提供甲方食堂所开菜单需要食品,并在交货时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

  2、中标供应商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生产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中标供应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规定。

  第三条 交货

  1、中标供应商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每天上午7时30分前)按时交货。

  2、交货地点为采购方食堂。

  3、交货时必须开具《送货单》。《送货单》写明送货日期、食品名称、当日市场价、当日实际优惠价及实际金额,并由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

  4、运输、搬运及其他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负。

  第四条 验收

  1、中标供应商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送货单》上签字。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低劣、变质食品等问题,中标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中标供应商直接损失。

  4、中标供应商提供变质、不符卫生要求的食品,引发采购方师生食品卫生事故的,中标供应商负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 货款的结算支付

  1、中标供应商凭验收签字后的《送货单》,开具票据,可当天结账,一般情况一周一清,并在结账时付清货款。

  2、特殊情况的,经双方面商同意可延缓结账时间,每月20日前后结算一次,但要确保日清月结。

  3.学校食堂财务应认真审核各类单证及食品价格,规范票据管理和支付手续,及时做好报表。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中心学校(直属学校)提供履约保证金2万元。如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采购人可以拒签合同或选择备选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 质量保证

  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发标方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第八条 违约处理

  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书,并以中标供应商当天供货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从结账款中扣除;第二次发现有类似行为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取消定点供应资格,并罚没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

  (2)中标供应商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中任一条款;

  (3)中标供应商没有按承诺的时间供货、退换货或提供其他服务;

  (4)中标供应商没有按中标下浮率或价格签订合同并供货;

  2、中标供应商在供应期间发现采购人有违约、违法行为的,可向区教育局监察室投诉,电话:z。

  第九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采购人的为准。

  2、本合同经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2份,中心学校执1份。

  第十一条 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文件;

  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3、询标纪要和承诺书。

  4、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盖章):zz   中标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zz     法定代表人:zz

  开户银行:zz

  开户名称:zz

  账号:zz

  签约日期:zz         签约地点: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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